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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发表讲话称,将加快保险业全面开放进程,放宽人身险公司合资企业外资比例至51%,3年后对外资持股比例不再设限;未来几个月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年底以前,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数据显示,至2017年底,共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7家外资保险公司,《财富》500强中的外国保险公司均进入中国市场。外资保险机构市场份额逐步扩大,从入世之初不足1%增长到2016年末的5.19%。
作为我国金融业中开放最早、开放程度最高的行业,保险业17年来不仅完全履行了入世时的承诺,还主动张开怀抱,“超条款”向世界开放市场:比如,2012年,允许外资经营交强险等强制责任保险。又如,2017年11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宣布:3年后,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将放宽至51%,5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对这一超过入世承诺范围的开放措施,各方积极点赞。仅仅4个月后,改革开放顶层设计者再次对保险业的开放进程按下“快进键”。
专家指出,保险业进一步开放,利我,也利他。不仅能提升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增进中国消费者福祉,也能让外国企业和民众更多地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中国保监会年鉴数据显示,2005—2013年,中国保险业保费累计增长362%,而同期全球为35%,美国、英国增长10%,日本为12%,欧洲为27%。发达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与中国相比增速很低,有些领域甚至趋于饱和。这种情况下,外资公司来华开展业务,能够给母公司创造利润,增加股东收益,为当地产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间接带动经济增长和居民福祉增加。
近日,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资产负债管理系列监管规则并开展试运行。“新规旨在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原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表示。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总体框架是一个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一个办法即《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五项监管规则主要包括财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的能力评估规则与量化评估规则,以及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规则。监管规则从长期经济价值、中期盈利能力、短期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底线等多个维度,综合评估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和管理能力。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新规建立了行业统一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涵盖能力评估与量化评估,从资产负债管理架构、流程工具,到各种监管指标、压力测试,以及评分方法都给出了明确定义。
“量化评估规则综合考虑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则,在市场一致性的大方向上趋同。”新华人寿总精算师龚兴峰表示,比如在期限匹配指标计算中,考虑了所有可计算现金流的资产,涵盖了目前会计分类为持有到期的资产。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监管层又对各项指标和方法均制定了统一的标准,为行业提供了一整套可操作的资产负债管理量化指标。
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开俊认为,作为资产负债管理主体的保险公司应当回归保险本源,既不偏向负债经营,又要防范“过度依赖投资”,资产负债“两个轮子”协调运转。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迅速做大规模,采用激进投资策略,短钱长配,博取短期高收益,结果造成负债端期限越做越短,资产端收益要求越来越高。这不仅脱离了保险行业本质,而且资产负债严重错配,导致产生重大风险隐患。
贾飙介绍说,在监管制度正式运行后,将根据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将保险公司划分为A、B、C、D四大类,对于能力高、匹配好的A类公司,适当给予支持性的监管政策,对于能力较低或匹配较差的C类、D类公司,实施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对此,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一方面新规对丰富保险监管的工具箱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作用,同时促使保险行业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使保险公司内部资产端和负债端相互协调,形成具体抓手。另一方面,新规的高要求也给中小险企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中小保险公司应抓紧按照监管规则建立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机制,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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