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很多市民和旅客不懂分辨「药房」和「药坊」,业界建议修例禁止非注册店舖以「药」字冠名。
「药坊」和「药妆」,皆非持牌药房,消费者懂区分吗?药房代表和药剂师认为应修例禁非注册零售商以「药」字冠名。卫生署回应却不置可否。
资深药房老板透露,2003年开放自由行後,内地旅客带动药房生意暴增,部分商人为减少经营成本和规管,开设非注册店舖销售非毒药类药品、奶粉和日用品等,但因法例对使用药房名称有规限,故取巧以「药坊」命名,取其普通话发音近似「药房」;另因不少内地旅客在本港购买化妆品,部分兼售药品、化妆及护肤品的非注册药物,遂以「药妆」或「药妆」命名。
不满卫署未正视
「药坊」、「药妆」违例售药问题丛生,香港医院药剂师学会会长崔俊明批评,法例未能与时并进,认为用药安全与性命尤关,应以保障公众安全角度考虑,尽快修例禁止非注册店舖以「药」字命名,减少公众混淆。
港九药房总商会副理事长兼公关主任张德荣说,「斤变両」等不良销售手法,多发生於「药坊」和「药妆」等店,却祸及大多数坚持正版正货药房声誉,已多番向卫生署建议,促禁止非注册店以「药」字命名,但署方称涉修例,讨论似乎不了了之。
对於规管「药」字冠名,卫生署发言人未正面回应,只表示《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对使用「药房」名衔有限制,只有「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在其注册的处所,才可使用「药房」名衔和特定标识,否则东主可被检控,有关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两年及罚款10万元。
发言人续称,有关「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及「列载毒药销售商」的商舖名称及处所地址,已上载至该署药物办公室网页,市民可於「香港持牌药商搜寻」的连结,查证商舖是否获发有关牌照。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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