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地两检」的安排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其合法性毋庸争议
《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在立法会通过及刊宪成香港法例後,一些人曾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去年12月13日,高院终颁下67页判词,裁定「一地两检」合法合宪,法官周家明同时指出「一地两检」对香港整体利益带来好处,亦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一地两检」的合法性毋庸争议。
事实上,「一地两检」的安排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亦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同时,特区政府会与内地有关方面就设立口岸的一切作出适当安排,因此,「一地两检」是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如同周家明法官所言,在香港设立内地口岸区的做法,正正体现香港高度自治的实施,且套用内地司法管辖权和法律的做法,并没有与基本法保存香港回归前制度的目的不符,反对派只强调两制,而背离一国的论调,显然是混淆视听,置香港长远利益於不顾。
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有利於实现特区与全国高铁网络的互联互通及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且有利於促进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有利於深化特区与内地的互利合作,有利於香港特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因此,申请人一方指出「一地两检」有违基本法,这说法其实是不合理的。
基本法是一个「具生命力的文件」,在任何情况下的考虑,应符合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最新现实情况,应持续的需要和情况作解释和应用。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合作安排》是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符合本港在口岸上的实际需要,对於保持香港特区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合法性毋庸争议。
【华发网根据大公报采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