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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辱国旗轻判社服 法律界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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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11: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5辱國旗輕判社服 法律界促上訴.jpg

  图:「政中香港人」逾50人请愿,要求就「侮辱国旗罪」轻判社会服务令上诉

  沙田侮辱国旗案日前在沙田法院判刑,为近四个多月暴乱来多宗侮辱国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裁判官李志豪最终只判被告接受200小时社会服务令,社会一片哗然,认为轻判。政界人士认为,相比美国领馆被涂污案中的被告判处即时监禁,是次案件情况更为严重却只判处社会服务令,相关判决可能向社会发出错误信息。有法律界人士促请律政司上诉,并要求审视将来同类案件的审理程序。 /大公报记者 段远峰 郝寿

  控罪指,21岁被告罗敏聪报称任职冷气技工,于今年9月22日事发当天,与大批滋事者把一幅从沙田大会堂旗杆拆下的国旗,带入新城市广场三楼中庭侮辱。罗又曾把国旗抛高,任由它跌在地上後践踏。其後罗等人把已被喷黑的国旗丢进垃圾桶,推落沙田公园水池。罗当晚被捕後,称因「贪玩」才侮辱国旗。裁判官李志豪以案件不涉及焚毁国旗此等危险情节,加上被告认罪及年轻,只判处社会服务令而不需判监,惟他又为了「反映控罪的严重性」,把时数提高至200小时,其间被告须接受感化官监察。

  吴永嘉:案件有组织有预谋

  案件判刑持续引发舆论回响。经民联立法会议员、律师吴永嘉引述庭上案情指出,案发当日悬挂于沙田大会堂的国旗被拆下,遭滋事者乱抛,从三楼跌落地面,涉案人拾起国旗後将其扔入绿色垃圾手推车,再推至沙田公园,把国旗扔入水池,其後又与另一夥人捞出国旗,弃置在城门河,整个过程显示案件有组织、有预谋,案情相当严重;相比起有人因在美国总领事馆外墙喷漆而触犯刑事毁坏、被即时监禁四周,这宗侮辱国旗案直接损及国家尊严与象徵,却仅判处社会服务令,会使原本守法的市民错误理解案件性质及案情严重性。

  陈曼琪:须以监禁作刑罚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国旗是国家象徵,代表国家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近期香港不断发生玷污国旗的罪行,法庭应向社会发出清楚、强烈的信息:玷污国旗是严重罪行,须以监禁作刑罚,而非刑罚较低的社会服务令,否则按以往判例以及最高刑罚为监禁三年的标准,恐怕会不具阻吓作用。

  陈曼琪反问:「是否每宗玷污国旗案,都要以刑罚较轻的简易程序处理?」她促请律政司提出上诉。

  翻查资料,裁判官李志豪过去曾经处理过侮辱国旗的案件,包括去年处理古思尧侮辱国旗案,案情指古思尧在2017年7月15日、10月1日,及2018年1月1日以公开及故意方式,分别将国旗弄出两破洞;另一次在国旗上写「送终」字句,再倒转展示;第三次是涂污国旗及区旗,在旗上写下「奠」字,李志豪当时直指被告屡犯,须处予即时入狱,判监两个月。

  焚烧毁损侮辱国旗 可囚三年罚款五万

  《国旗及国徽条例》于1997年7月1日生效,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及保护国旗及国徽制定条文。条例订明应展示或使用国旗、国徽的机构,以及展示或使用时必须遵从的条件。

  另外,法例亦订明禁止将国旗、国徽作某些用途,包括展示或使用于商标或广告、私人丧事活动或行政长官以规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国旗或其图案的其他场合或场所等。同时,法例订明不得使用破损的国旗、国徽;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或国徽。

  为保护国旗、国徽,根据《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涂鸦美领馆监四周 市民轰同罪不同刑

  政中香港人」团体逾50人下午三时到律政司请愿,要求律政司就暴乱中首宗「侮辱国旗罪」轻判社会服务令上诉。该团体负责人刘础慊表示,对比起早前,有人涂鸦美国领事馆,被判监四星期,判罚结果,差天共地,让市民怀疑法官的量刑准则有强烈的个人政治色彩,并未能持平公正作出判罚。

  刘础慊列举了此前多次辱旗的案例,认为此次的判罚太轻;他直言,法官不应以个人观点进行判断。他表示,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徵,不尊重国旗就是不尊重自己的身份。「我们的护照上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我们走出国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对我们保护。」

  「政中香港人」在律政中心东座门口喊口号、拉横幅,并交付呈给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的信件。他们表示,律政司有责任维护市民对香港法治系统的信心。

  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多宗侮辱国旗案判囚

  判决日期:1999年12月

  案情:吴恭劭、利建润在1998年1月1日游行期间,手持并展示涂污了的国旗及区旗,游行结束时把涂污的国旗及区旗绑在栏杆上。

  刑罚:自签4000元及守行为一年

  判决日期:2003年3月

  案情:时任支联会常委伍国雄参加游行时烧毁国旗

  刑罚:入狱三个月,缓刑两年

  判决日期:2011年9月

  案情:江西农夫朱荣昌于金紫荆广场焚烧国旗

  刑罚:入狱三星期

  判决日期:2013年2月

  案情:社民连成员古思尧于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游行时,分别焚烧国旗及涂黑国旗区旗,被控三项侮辱国旗及1项侮辱区旗罪

  刑罚:判监九个月,经上诉後减刑至四个半月

  判决日期:2016年3月

  案情:社民连成员古思尧于2015年7月1日在湾仔万丽海景酒店外焚烧区旗

  刑罚:入狱六星期

  判决日期:2017年9月

  案情:「泛暴派」立法会议员郑松泰于2016年在立法会议事厅内将国旗及区旗倒转

  刑罚:罚款500元

  判决日期:2018年3月

  案情:社民连成员古思尧于2017年7月15日及2017年10月1日以公开及故意方式,分别涂污国旗及在区旗写上「奠」字,另在展示国旗时蓄意上下倒转作为侮辱

  刑罚:入狱两个月

  资料来源:大公报记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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