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分享| 关注中国| 逆耳忠言| 不平则鸣| 情感天空| 健康生活| 流行时尚| 保险理财| 讽刺幽默| IT与游戏| 信息交流| 华发移民| 华发工作| 摄影美图

社会聚焦| 旅游天地| 娱乐八卦| 音乐视频| 校友互动| 网络社区| 房屋安家| 教育培训| 中医瑰宝| 专栏作者| 科技文化| 华发留学| 华发红娘| 关于本站

华发网China168.info海外中文门户网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014|回复: 0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设“专门学校”管束……为管好“问题孩子”,两部重要法律这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2-26 07: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这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包括: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开展偏常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完善专门教育体系等方面,对社会强烈关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回应,推动破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难”问题。

  12至14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不再免刑责

  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近年来多地发生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社会各界对调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

  此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严厉制裁社会危害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免于刑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那些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孩子,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还有一些“问题孩子”,家长管不了、学校无力管,该如何矫治?

  根据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理是教育,辅之以必要的惩戒和矫治,进而挽救感化,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姚建龙表示,从“工读学校”到“专门学校”是一种理念的变化,更突出教育的属性和学校的特点。新修订的法律设置了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之间的衔接渠道,有助于更好地开展矫治教育。“普通学校要更有担当,不能孩子有一点错就往专门学校送。”

  分级干预矫治未成年人偏常行为

  事前预防优于事后惩治。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进行分级干预矫治。

  对于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法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应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生采取训导等教育管理措施。

  严重不良行为则包括斗殴、吸毒、赌博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违反刑法规定但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对于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学校、村居委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公安机关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训诫、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措施。

  姚建龙表示,新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加清晰地界定了“不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完善了“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分级更加科学,更有利于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来源: 新华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用户须知|小黑屋|法律申明|隐私通告|华发网海外版china168.info

GMT-6, 2024-11-23 12:09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