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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89 后高中男寄信 200 封,敲诈多位 A 股公司高管,成功勒索 13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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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02: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扮猪也能吃老虎 ",而且还是用写信这个 " 古老 " 的手段。
近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披露《符丹青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符丹青 2020 年 3 月底至 4 月中旬期间,冒充新闻记者,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员照片等)制作敲诈勒索信件 200 封并投递寄出,信件内容声称掌握被敲诈勒索对象的私人秘密,成功敲诈 134 万元 。
具体案件经过一起跟时报君来看看。
写信
2020 年 4 月 12 日 9 时许,1989 年出生,只有高中文化,家住湖南长沙市的符丹青驾车来到了湖南岳阳市邮局火车站支局,一次性邮递寄出了 200 封信。
200 封信收件人均是上市公司高管。
值得注意的是,这 200 名高管并非符丹青的亲朋戚友,而是他敲诈勒索的对象。
3 天后,即 2020 年 4 月 15 日,上市公司奥 XX 居常务副总经理吴某收到了来信。三天后,也就是 4 月 17 日," 吴总 " 向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 33.5 万元。
一封信 33.5 万元,究竟信息有什么 " 魔法 "?据判决书显示,信件内容声称掌握被敲诈勒索对象的 " 私人秘密 "。
而且," 吴总 " 并非独例。
2020 年 4 月 17 日,泰 XX 物董事长叶某收到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转账 33.5 万元。4 月 22 日,叶某向指定银行账户转账 33.5 万元。
2020 年 4 月 18 日,广 XX 材董事长徐某收到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转账 33.5 万元。当日,徐某委托秘书钱某向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 33.5 万元。
2020 年 4 月 21 日,瑞 XX 业董事长陈某收到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还是要挟其转账人民币 33.5 万元。当日,被害人陈某委托其姐姐向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 33.5 万元。
事情总有败露的时候。
同样是 2020 年 4 月 17 日收到敲诈勒索信件的成 XX 导董事长李某,面对符丹青 35.2 万元的敲诈勒索,做出了不一样的选择。4 月 23 日,李总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转账。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敲诈金额比此前受害人多出了 1.7 万元。
截至案发,符丹青成功敲诈 134 万元,35.2 万元则未能得逞,犯罪未遂。
逮捕
案发后,符丹青 2020 年 4 月 29 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29 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公安机关对符丹青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实冻结 94.2 万元。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一部刑诉 [ 2020 ] 385 号起诉书指控符丹青犯敲诈勒索罪,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丹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符丹青系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至 1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至 15 万元。
被告人符丹青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但提出其系主动投案,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其辩护人提出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系未遂,其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家庭困难,积极退赔,请求从轻处罚。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
1、民警挡获被告人符丹青后,从其住处查获手机 1 部、笔记本电脑 1 台、U盘 1 个、银行卡 5 张。
2、被告人符丹青收到 4 被害人转账 134 万元后,其中 10 万元被其消费耗用,其中 30 万元被其购买理财产品,现已到期并存入该账户内。公安机关已将该银行账户冻结,该账户现有存款余额人民币 124.35 万元。
3、2020 年 9 月 3 日,被告人符丹青通过其辩护人宫丽律师退缴赃款 2.85 万元,该款现暂存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账户。
判决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丹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新闻记者以揭露他人隐私的方式敲诈勒索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符丹青的辩护人提出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系未遂的辩护意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丹青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 35.2 万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符丹青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徐某共计人民币 134 万元属犯罪既遂,其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均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而被告人符丹青的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符丹青的辩护人提出其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符丹青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被告人符丹青具有犯罪嫌疑,并在其住处将其挡获归案,其不属于主动投案;被告人符丹青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完全掌握的其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徐某的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其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属同种罪行,其行为不属于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符丹青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部分赃款,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丹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
二、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徐某各 33.5 万元,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 1 部、笔记本电脑 1 台、U盘 1 个、平安银行卡 1 张、中国银行卡 1 张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其他银行卡 3 张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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