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9 日,第十九届上海车展开幕当天,一名女子身穿印有 " 刹车失灵 " 和特斯拉标志的 T 恤,爬上特斯拉车顶维权。
特斯拉车主张女士 " 维权 " 一事,特斯拉和车主争议的焦点是:特斯拉该不该向维权车主提供事故发生前半小时完整的行车数据。 4 月 21 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表示,已责令特斯拉方面提供数据。22 日,特斯拉向媒体表示,已将行车数据通过邮件发给了客户。至此,事件出现转折。 这距 3 月 8 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张女士投诉已有约 1 个半月时间。在此期间,抛开特斯拉与车主的孰是孰非,我们审视郑州市场监管部门的举动,可以发现这样一条脉络: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3 月 8 日),随即组织双方调解(3 月 9 日); 双方达不成一致,基层监管部门一直调解(3 月 15 日、3 月 24 日); 双方一直达不成一致,基层监管部门一边是无可奈何,一边向省局请示(4 月 2 日); 省局可能一直在研究,也可能一直没管; 车主站上车顶维权(4 月 19 日),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终于,省局作出批复(4 月 21 日):摆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看,第八条写着呢,特斯拉应该提供数据; 特斯拉对媒体称,已把数据通过邮件发给客户(4 月 22 日)。 这条脉络的问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就在,郑州的市场监管部门为何迟迟不用,非得等事情闹出动静或等到上级批复? 调解无果 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张女士采取的极端行为,是在正规调解渠道失效后的一种举动。 她 1 个多月前曾请求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介入处理。 据媒体报道,3 月 7 日下午,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曾接到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分转的张女士关于特斯拉汽车消费纠纷投诉。张女士反映购买的特斯拉汽车刹车失灵导致交通事故,与 4S 店多次交涉未果,要求市场监管局介入协调处理退车并合理赔偿损失事宜。经初步审查后,该局 3 月 8 日受理该投诉。 3 月 9 日、3 月 15 日、3 月 24 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分别 3 次组织投诉人和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郑州)有限公司进行调解。 张女士认为,特斯拉公司有义务并要求其提供事故发生前半小时完整的行车数据。特斯拉公司则表示,要先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刹车系统,并提出通过协议约定数据用途。 张女士不同意。她认为,车辆发生事故后曾被特斯拉方面拖走,她担心这一期间特斯拉对车辆相关情况做了手脚。因此,她要求特斯拉先提供数据再讨论鉴定事宜。 由此,双方的一个重要分歧出现:特斯拉该不该无条件立即提供事故发生前半小时完整的行车数据? 在郑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多次调解中,双方一直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最终,矛盾日积月累,发生了张女士在上海车展爬车顶指责 " 刹车失灵 " 一幕。 态度突变 久 " 调 " 不 " 解 ",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解释称: 双方分歧较大,加上 " 纯电动轿车在使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行车数据是否属消费者知情权 " 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他们 4 月 2 日向上级部门做了请示。 在这一请示期间,4 月 19 日上午,张女士站上车顶;晚上,特斯拉方面强势回复 " 不可能妥协 "。4 月 20 日,上海警方通报给予张女士行政拘留 5 日。 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新华社、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媒体均发表评论,认为消费者不应采取过激手段,而特斯拉不能 " 店大欺客 "。 到了 4 月 21 日,据人民网报道,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的批复,在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请示近 20 天之后,终于下来了。 批复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处理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有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为查清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其掌握的真实数据。 简言之,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说,按照消法规定,特斯拉应当提供数据。 有了上级批复背书,这一天,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口气硬朗起来:责令特斯拉提供数据。 同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态:高度关注此事,责成河南省、上海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做出相似表态。 特斯拉态度随即从 " 不可能妥协 " 到 " 主动配合 "。 22 日下午 4 时 30 分许,特斯拉负责处理该事故的有关人士告诉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已把数据邮件发给了客户。同时,特斯拉向该报记者提供了车辆发生事故前 1 分钟的数据,并作出一份文字说明,内容如下: 在驾驶员最后一次踩下制动踏板时,数据显示,车辆时速为 118.5 千米每小时。在驾驶员踩下制动踏板后的 2.7 秒内,最大制动主缸压力仅为 45.9bar,之后驾驶员加大踩下制动踏板的幅度,制动主缸压力达到了 92.7bar,紧接着前撞预警及自动紧急制动功能启动(最大制动主缸压力达到了 140.7bar)并发挥了作用,减轻了碰撞的幅度,ABS 作用之后的 1.8 秒,系统记录了碰撞的发生。驾驶员踩下制动踏板后,车速持续降低,发生碰撞前,车速降低至 48.5 千米每小时。
综上所述,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驾驶员开始踩下制动踏板力度较轻,之后,自动紧急制动功能启动并发挥了作用,提升了制动力并减轻了碰撞的冲击力,制动系统均正常介入工作并降低了车速。
另外,关于事故发生前 30 分钟车辆的状况,特斯拉方面是这样叙述的:在车辆发生事故前的 30 分钟内,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有超过 40 次踩下制动踏板的记录,同时车辆有多次超过 100 千米每小时和多次刹停的情况发生。 鸵鸟心态 当前,特斯拉方面公布了部分行车数据,数据是否真实、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等争议,正朝着正常处理方式在发展。但事件留下的反思远不止于此。 比如,这起事件在组织调解期间,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的 "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 的问题,上级批复说,答案明明白白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里。 既然上级说早就有法可依,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为什么不去依或不敢依呢? 按照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的说法," 纯电动轿车在使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行车数据是否属消费者知情权 "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照此做法,下一次该局遇到运动手表等智能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消费者是否有知情权的问题,是不是也要向上级请示一下? 此外,从 " 站上车顶维权 " 事件的发展脉络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身边这样的 " 消费维权模式 " 司空见惯——投诉、调解、无果、闹出动静、社会关注、问题解决。 不论目的是否正义,各方都深谙其中的门道。 这样的 " 消费维权模式 " 尽管有效,但显然不是正常途径。 为何这样的非正常 " 模式 " 屡屡出现,症结之一,正是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之前在调处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当中表现出的不去依法或不敢依法。这实际上反映了一种 " 鸵鸟心态 ": 争议双方愿意调解,我方愿意组织,至于双方能不能解决问题、或当事一方有无过错,我方不持立场,以逃避争议 …… 拖到双方或某一方精疲力竭的时候,争议终于偃旗息鼓,事情以未解而得以解决;拖到事件进入司法程序,我方工作终结;或把争议拖进社会公众视线、引发广泛关注的时候,网友调侃的 "XXXX 局连夜成立 " 一幕随即出现。 通常而言,单个消费者势单力薄,很难以一己之力与有组织的企业行为相抗衡。若基层监管不专业、不有为,难免会出现下一次 " 站上车顶维权 " 事件,不论当事人目的正义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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