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法院检察院害群之马用造假制造并强行掩盖刑事冤假错案惯用六种套路 一、套路一:造假设圈套伪造诉讼要求制造陷害举报人入狱的刑事冤假错案 办案法官、检察官设圈套伪造反诉人(申诉人)的反诉要求(申诉要求)并强加给反诉人(申诉人),这是故意制造和掩盖冤假错案常用的犯罪手段之一,现举例说明: 法院用造假伪造诉讼要求犯罪手段,不但能使无罪的举报人入狱,而且能使明显有罪的被举报人逍遥法外。制造陷害举报人入狱的伪造诉讼要求犯罪手段举例说明: 甲公开举报揭露乙贪污,乙到法院刑事自诉甲诽谤。甲向法院提交了足以证明乙贪污的真实有效证据,用于证明不是诽谤。法院通过下列步骤完成造假陷害举报人入狱假案: 1.法院无中生有伪造甲的假诉讼要求“检举和控告乙贪污”,法院再以自己伪造的假诉讼要求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庭审时不允许甲举证乙贪污。 3.同样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把甲已提交的法院用于证明举报乙贪污真实性的证据,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4.法院以甲散布乙贪污虚假事实,判甲诽谤罪成立。 法院用造假伪造诉讼要求犯罪手段可使每一名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例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向法院提起起诉时,法院把起诉要求伪造成贪污,再以犯罪嫌疑人没有贪污驳回检察院起诉。 所以,所有反诉人(申诉人)的反诉要求(申诉要求)必须以《刑事反诉状》(《刑事申诉状》)明确的表达并且是真实的表达为准,绝不允许办案法官、检察官伪造并强加给反诉人(申诉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查实了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要求(反诉要求),这是查处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的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在申诉案审查过程中,均已查实王培荣反诉要求(内容请看下面楷体部分):1、驳回自诉人的恶意诉讼;2、依法判决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构成诽谤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3、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向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这一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均有明确记载(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2行—第4页第5行)。 申诉人王培荣一审期间,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只提出过上述三条反诉要求(诉讼要求),没有再提出其他任何反诉要求(诉讼要求)。任何法院、检察院文书中与上述三条不符的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的反诉要求(诉讼要求),均系伪造的。 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4行—第8行无中生有伪造王培荣一审期间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反诉要求(用楷体表示):“认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分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 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实质上已经查实了泉山区法院伪造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反诉要求。 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倒数第3行—第18页第5行无中生有伪造王培荣一审期间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反诉要求:“检举和举报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 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实质上已经查实了徐州市中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反诉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泉山区法院和徐州中级法院伪造的王培荣诉讼要求有明显的不同,徐州中院多了“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均能明显看出是伪造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在申诉案审查过程中,实质上均已经查实了徐州二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这一制造假案关键证据。 (二)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自诉案件,诉讼理由是诽谤,法律规定构成诽谤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二个要素是:诽谤罪必须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王培荣只需向法院证明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散布虚假事实,也就是王培荣只需用证据证明所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是客观事实即可。按照法律王培荣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客观事实决不能构成诽谤罪。 王培荣接到诽谤罪自诉状后,向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诽谤罪的反诉,并向一审法院提交能足以证明王培荣无罪、刑事自诉人有罪的证据(包括2张录像光盘在内的大量证据),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2页倒数第3行写明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举证材料254页、证据光盘2张。 (三)【这是一个只要不是瞎眼,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的假案】只要查看案件卷宗中王培荣提交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第1页第1项内容诉讼要求,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徐州二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和隐瞒王培荣一审时真实的反诉要求的真实性。 (1)王培荣在向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的举报材料和《刑事申诉状》中均明确并详细控告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用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诉讼要求)犯罪手段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没有一家法院和检察院敢在给王培荣的法律文书中否认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诉讼要求)这一事实,充分说明相关法院和检察院明知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用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诉讼要求)犯罪手段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 (2)原审被告人王培荣为了证明不是诽谤,向泉山区法院提交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证据,证明王培荣举报、揭露内容属实,不是诽谤,法院无中生有伪造王培荣反诉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法院自导自演对法院自己伪造的诉讼要求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以不予受理为由达到目的之一是: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质证(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证据),达到陷害王培荣入狱目的:以王培荣散布四名自诉人涉嫌恶黑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虚假事实的诽谤行为判刑。 把泉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徐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中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与对王培荣所谓定罪依据对比,明显看出徐州二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完全是为判王培荣有罪量身定做的。 泉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认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分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4行—第8行) 泉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对王培荣所谓定罪依据:散布自诉人是黑恶势力,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等内容。(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16页第9—10行) 徐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检举和举报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倒数第3行—第18页第5行) 徐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王培荣所谓定罪依据:散布四原审自诉人是黑恶势力、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虚假内容。(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8页第12—13行) 可见,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用犯罪手段精心策划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目的就是为了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 (四)【这是一个只要不是脑残,就能从判决书看出是明显的假案】 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自导自演造假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其判决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对王培荣所谓定罪依据,竟是法院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的王培荣的诉讼要求。 二、套路二: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结论制造刑事冤假错案 任何一个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因为不予受理的内容与审理案件无关,在法庭对不予受理的内容不予举证质证,所以不予受理的内容一定不能作为定罪依据。也就是说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依据的案件,不但明显违反法律,而且违反逻辑学的基本常识。 三、套路三:王培荣符合法律规定的提交一审反诉权(诽谤罪反诉自诉人刘永修等)被徐州二级法院通过伪造反诉要求非法剥夺了 为了使人们对徐州二级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办假案法官的卑鄙手段有直观理解,借用拳击比赛来形容比喻,法院制造王培荣的假诉讼要求,不允许王培荣庭审举证证明举报的真实性,就是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防守;法院不允许王培荣合法反诉,就是拳击场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反击。办假案的法官就是既不允许王培荣反击,也不允许王培荣防守的拳击场上的裁判。 徐州市中院和泉山区法院故意使明显违法犯罪自诉人逍遥法外,有意陷害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通过对王培荣一审时诉讼要求做手脚,(故意隐瞒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的真实诉讼要求和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这是明目张胆地颠倒黑白办假案。 1、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查实了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要求(反诉要求),江苏省检察院苏检刑申审通[2017]8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第12行——14行明确表示王培荣反诉符合法律规定 (1)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2行—第4页第5行内容十分明确地证明了王培荣以诽谤罪刑事反诉自诉人,与自诉人诉王培荣诽谤罪是同一罪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 江苏省检察院苏检刑申审通[2017]8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第12行——14行明确表示王培荣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用楷体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的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2、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4行—第8行,泉山区法院卑鄙到了制造假案不择手段,做出对其伪造的所谓王培荣假反诉要求“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文为“因其反诉的内容不属于自诉的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实现下列二个犯罪目的: (1)泉山区法院非法剥夺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的诉讼,使真正犯诽谤罪的自诉人逍遥法外。 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案件开庭审理前,王培荣向泉山区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诉人刘永修操纵其老婆和自诉人张志熊在风华园大量张贴材料称王培荣帮教分子和邪恶势力,甚至挂横幅(甚至办事处综治办人员参与悬挂横幅),以及张志雄张贴的“王培荣是全国最牛的黑恶势力”等证据。 刘永修不但在风华园大量张贴盖有居委会公章小字报,甚至悬挂横幅,性质十分恶劣。 王培荣提交泉山区法院的证据,包含有监控录像:2010年5月24日晚11点风华园社区党委、居委会指使办事处综治办人员王朝清挂《彻底粉碎“帮教分子”王培荣的主任梦》、《彻底摧毁王培荣、吴敏、刘勃生邪恶势力》等横幅的录像文件:20100524a.264,注明用SDI_Player播放,并附播放软件。 (2)泉山区法院非法剥夺了王培荣证明其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是客观事实的权力,也剥夺了王培荣证明按照法律规定王培荣决不能构成诽谤罪的权力。 3、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2行—第4页第5行内容,与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倒数第3行—第18页第5行内容对比,十分明确地证明了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无中生有伪造了王培荣所谓的反诉要求:“检举和控告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泉山区法院和徐州中级法院伪造的王培荣诉讼要求有明显的不同,徐州中院多了“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能明显看出是伪造的。 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倒数第3行—第4页第5行内容请看楷体部分: 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不受理反诉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原审法院当庭对王培荣一审时的反诉内容进行了审查,因其反诉的是检举和举报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不符合反诉条件,故裁决不予受理,并释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原审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查并依法不受理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培荣极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条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质上已经查实了徐州市中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反诉要求并包庇泉山区法院: (1)掩盖泉山区法院非法剥夺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的诉讼的权力,使真正犯诽谤罪的自诉人逍遥法外。 (2)掩盖泉山区法院非法剥夺了王培荣证明其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是客观事实的权力,也掩盖剥夺了王培荣证明按照法律规定王培荣决不能构成诽谤罪的权力。 【法官三重“徇私枉法”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 法官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等犯罪手段使明知是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受追诉; 法官故意用隐瞒王培荣一审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等犯罪手段使明知是有罪的自诉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法官故意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并不择手段用有意毁灭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证据备份等犯罪手段强行掩盖假案真相。 徐州二级法院用制造假案的犯罪手段做出恶意颠倒黑白地判决,彻底摧毁了中国法律基础。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采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犯罪手段设圈套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明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四、套路四:伪造申诉理由强行掩盖并拒不纠正真相大白的冤假错案 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造假第一案,中国四级法院、检察院均敢而且至今仍在用十分明显涉嫌刑事犯罪的千夫所指阴招、黑招,有意包庇强行掩盖,拒不纠正中国法院刑事造假造假第一案 原审被告人王培荣为了证明不是诽谤,向泉山区法院提交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证据,证明王培荣举报、揭露内容属实,不是诽谤,法院无中生有伪造王培荣反诉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法院自导自演对法院自己伪造的诉讼要求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以不予受理为由达到目的之一是: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质证(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证据),达到陷害王培荣入狱目的:以王培荣散布四名自诉人涉嫌恶黑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虚假事实的诽谤行为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款摘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王培荣均在《刑事申诉状》申诉要求第1条明文指出:1、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徇私枉法,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和隐瞒王培荣一审时真实的反诉要求等刑事犯罪手段,造假制造了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而且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颠倒黑白,不但采用明显的伪证,而且采用犯罪手段强行毁灭假案受害人王培荣能证明法院制造假案全部证据,强行掩盖假案真相, 王培荣均在《刑事申诉状》申诉理由和事实第一段明文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等规定,特提出申诉 王培荣明明白白以“办案法官徇私枉法有意采取伪造王培荣假诉讼手段设圈套办假案”,均向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申诉,但均被法院检察院伪造申诉理由驳回,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不顾申诉人王培荣的指控和提交的证据,明目张胆造假,把王培荣申诉要求伪造为:以“原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为由”,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目的是强行掩盖真相大白假案真相,疯狂阻止纠正真相大白的刑事假案。请看王培荣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1页倒数第11行—第1页倒数第9行内容(楷体部分): 以原案判决、裁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为由,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未被支持。 五、套路五:在一审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明目张胆违反证人证言必须质证才能作为法院采信证据的法律规定,徐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称“原审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符合法律规定”,强行掩盖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内外勾结,实质上不容许王培荣对证人证言及证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强行用内容虚假的证据判王培荣有罪,泉山区法院实质上采用虚假的开庭形式审理案件 针对上述十分明显虚假所谓指控王培荣诽谤罪的证据,王培荣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要证人出庭对证据质证,遭法院拒绝,法院强行用十分明显的虚假证据判王培荣犯诽谤罪判刑一年半,彻底摧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判王培荣有罪的诽谤罪案件是自诉案件,没有像公诉案件那样,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对提交法、法院证据进行过严格审查。自诉案件自诉人往往有意向法院提交内容虚假证据,而且王培荣已向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刘永修曾向泉山区法院提交伪证企图追究风华园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事实。但徐州法院二级法院(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仍恶意拒绝王培荣依法向法院提出证人必须出庭对证据质证要求,就是为了明目张胆以明显虚假证据判王培荣有罪。 徐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声称的“原审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培荣提出一审证人应全部到庭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不但明显暴露出徐州法院二级法院(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明目张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故意造假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企图十分明显,而且其制造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的手段无比卑鄙。 徐州市中级法院以不影响认定案情事实为由,在(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5页第2行称“原审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培荣提出一审证人全部到庭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说明王培荣要求全部证人到庭对证人证言质证的合法要求遭法院拒绝,实质就是不允许王培荣对全部证人证言质证,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明显违犯了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质证才能作为法院采信证据。 下面仅举判王培荣有罪的所谓徐州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证据为例 陷害王培荣入狱案是自诉案件,没有公诉方。主审法官扮演控方角式,主审法官宣读徐州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证言,既不允许王培荣看徐州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证言的书面材料内容,也不允许王培荣要求证人到庭就证言质证。下面仅举二例揭露徐州二级法院明目张胆强行用内容虚假的伪证判王培荣有罪。 1、徐州二级法院明目张胆强行用内容虚假的伪证判王培荣有罪举例之一 2008年上半年发生的江苏省副省长兼徐州市委书记徐鸣亲自出马,带领泉山区委书记董锋等到中国矿业大学强行掩盖刘永修为首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徐鸣还带了向陷害王培荣入狱泉山区法院出具内容虚假伪证的姚桂华、张蕴慧等,在现场的有当时的矿大党委副书记邹放鸣等,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副主任吴敏等。 2008年上半年发生的江苏省副省长兼徐州市委书记徐鸣亲自出马,带领泉山区委书记董锋等到中国矿业大学强行掩盖刘永修为首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遭到王培荣当场揭露和批驳: 1、王培荣举报刘永修为首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大量举报证据。没有任何办案单位向王培荣要过证据,也没有向王培荣做过笔录,也就是至今没有任何单位立案查过刘永修为首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没有证据是不可能真正办案,王培荣要求向徐鸣当面提交刘永修为首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证据。 2、王培荣要徐州政法部门出具刘永修不涉及违法犯罪书面答复,王培荣要向上级政法部门举报徐州办假案包庇纵容刘永修为首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徐州市公安局改口说这次只是沟通,没有书面结论可以给王培荣。 2008年7月8日,王培荣网络公开举报《谁之过:徐州泉山区出现全国最荒淫无耻的区委书记和全国最牛的黑恶势力》,公开举报泉山区委书记董锋和刘永修为首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董锋于2008年7月落马。2008年7月已经落马的董锋,不可能在2009年2月跟徐鸣到矿大参加会议。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造假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11页中的“第1、证人姚桂华证言”、“2、证人张蕴慧证言”、“第3、徐州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关于刘永修是否为黑恶势力的调查情况》”是有组织制造内容虚假的伪证: 1、把2008年上半年发生的江苏省副省长兼徐州市委书记徐鸣亲自出马,带领泉山区委书记董锋等到中国矿业大学强行掩盖刘永修为首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丑闻,有意说成2009年2月,时间造假出奇一致,充分说明是有组织造假行为。 2、证人姚桂华证言、证人张蕴慧证言谎称王培荣举报“刘永修是黑社会”,王培荣举报刘永修为首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黑社会与黑恶势力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3、证人姚桂华证言、证人张蕴慧证言、徐州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关于刘永修是否为黑恶势力的调查情况》”没有如实向法院反映当时实情,向法院做了内容明显虚假的伪证:有关部门向王培荣反馈“刘永修不是黑恶势力”的调查结论。 2、徐州二级法院明目张胆强行用内容虚假的伪证判王培荣有罪举例之二 徐州市泉山区审计局《审计报告》(泉审行报[2006]7号)故意隐瞒刘永修黑恶势力疯狂侵占私分业主公共财产真相,不对刘永修黑恶势力把持的风华园居委会收入合法性进行审查,《审计报告》(泉审行报[2006]7号)第6页第4行、第5行内容为:加强对风华园居委会与业委会有争议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进行协调,避免矛盾进一步加深。 风华园居委会没有在风华园购买任何房屋,所属政府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但没有多余能出租的房屋。 王培荣在本申诉材料附件32的《江苏徐州官场和徐州市二级法院黑社会化十分严重的证据》证据5:2005年3月29日刘永修签名并加盖居委会公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刘永修签名的《补充说明》复印件和证据6:风华园文化活动中心楼102室《房屋合作使用协议书》复印件,这二处房屋产权毫无争议属于风华园全体业主所有,但遭到刘永修黑恶势力疯狂侵占私分业主公共财产。王培荣向泉山区法院提交证据,充分证明刘永修黑恶势力疯狂侵占私分业主公共财产,已明显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审计首要任务就是必须审计资金收入来源合法性。但泉山区审计局通过下列步骤明目张胆为刘永修为首的黑恶势力洗黑钱,非法掩盖刘永修黑恶势力疯狂侵占私分业主公共财产的手段: 1、把产权属于风华园全体业主部分公共用房,列为风华园居委会与业委会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2、再把所谓风华园居委会与业委会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租金归风华园居委会所有。 这是泉山区审计局做法十分荒唐的,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租金归属一定是有争议的,怎么能归居委会所有? 徐州市泉山区审计局《审计报告》(泉审行报[2006]7号)第6页复印件,请看本申诉材料附件32的:《江苏徐州官场和徐州市二级法院黑社会化十分严重的证据》证据8 王培荣向泉山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徐州市泉山区审计局《审计报告》(泉审行报[2006]7号)。 泉山区政府以“只有审计建议,没有审计决定的审计报告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泉山区政府《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请看本申诉材料附件32的《江苏徐州官场和徐州市二级法院黑社会化十分严重的证据》证据9 综上所述,徐州市泉山区审计局《审计报告》(泉审行报[2006]7号)对风华园居委会审计是假,为刘永修为首的黑恶势力洗黑钱是真,非法掩盖刘永修黑恶势力疯狂侵占私分业主公共财产。泉山区政府《不予受理通知书》变相为刘永修黑恶势力疯狂侵占私分业主公共财产撑起保护伞。 更为恶劣的是,内容明显虚假的徐州市泉山区审计局《审计报告》(泉审行报[2006]7号),成为了陷害王培荣入狱的关键证据,请看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3行——第12页第1行内容为: “4、徐州市泉山区审计局的泉审行报(2006) 7号审计报告,对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徐州市泰山街道风华园社区居委会(含代管业主委员会)收支情况的审计,反映收入全部入账。” 六、套路六: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检察院“偷梁换柱”,把申诉状中“彻底毁灭王培荣手中能证明无罪的全部证据”偷换成“隐瞒王培荣提交法院证据” 不论案件是在起诉阶段,还是在申诉阶段,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王培荣接到诽谤罪自诉状后,向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诽谤罪的反诉,并向一审法院提交能足以证明王培荣无罪、刑事自诉人有罪的证据(包括2张录像光盘在内的大量证据),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2页倒数第3行写明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举证材料254页、证据光盘2张。 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为了掩盖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彻底毁灭王培荣手中能证明无罪的全部证据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如: 1、在王培荣遭陷害入狱后,徐州法院没收了王培荣保存的下述签名证据: 风华园业主多次联名签名要求罢免刘永修居委会主任,风华园业主上述联名签名数累计超过三千户,风华园业主多次联名签名联名签名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刘永修侵害风华园社区业主利益和权益的违法犯罪。 2、没收了王培荣自用的、用于证明王培荣无罪和徐州法院制造假案的多达六套提交一审法院证据光盘备份(十二张)。 3、徐州法院甚至没收了王培荣打印申诉材料时用的U盘,甚至抄家没收王培荣家里的台上电脑和用于教学的笔记本。 徐州法院不择一切手段,没收王培荣能证明无罪的证据。 王培荣递交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第一部分指出“徐州法院毁灭用于证明无罪的王培荣手中证据,强行掩盖假案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检察院无法否认这一事实,故意偷梁换柱成为“徐州法院毁灭王培荣提交法院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检察院用没有隐瞒提交法院证据,强行掩盖徐州法院毁灭用于证明无罪的王培荣手中证据,不但十分卑鄙,而且是为掩盖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故意“调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不顾申诉人王培荣的指控和提交的证据,仍敢用《刑事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把申诉状中“彻底毁灭王培荣手中能证明无罪的全部证据”偷换成“隐瞒王培荣提交法院证据”,肆无忌惮办假案,强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法院造假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案),请看《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10行—第3页倒数第3行内容: 申诉人提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山区法院强行毁灭能证明法院制造假案的全部证据。经审查,王培荣诽谤一案既有原审被告人王培荣和自诉人自行收集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又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王培荣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被原案一审法院存入诉讼卷宗并归档。检察机关在申诉审查期间亦曾向原案一审法院调取了全案卷宗,相关证据全部在卷,不存在毁灭证据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把王培荣在《刑事诉讼状》指控的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六种阴招黑招和六种刑事犯罪套路),缩水成二种犯罪手段作为王培荣申诉理由“主审法官毁灭案件证据、制造假案”。请看《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1页倒数第3行—第1页倒数第1行内容(楷体部分): 王培荣仍然不服,又以原案主审法官毁灭案件证据、制造假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仅从王培荣上面列举泉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内容,十分明显看出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主审法官毁灭案件证据、制造假案”真实性,所以王培荣的申诉理由完全成立,可谓铁证如山。同时明显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卑鄙到敢用掩耳盗铃手段,丧心病狂造假强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主审法官毁灭案件证据、制造假案”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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