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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共同主办的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北京举办。本届论坛发布了落实“一带一路”仲裁法治合作的一项最新成果——“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由于各国法律不同,在需依外国法判决案件的情况下,需有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有望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与诉讼、调解类似,仲裁也是国际通行的经贸投资争议解决途径之一,具有契约性、保密性、高效性、一裁终局性、跨国可执行性等特点。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同比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同年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占全球比重达11.4%,居世界第二。随着中国企业加快“出海”全球化布局,外资对中国的投资热情持续不减,国际商事争议、纠纷也不可避免会水涨船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商事仲裁对于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维护国际经贸稳定,以及护航“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越来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国际商事仲裁也迎来新的挑战与机遇。一方面,未来新经济、新产业无疑将为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带来新的蓝海;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普及,技术创新也驱动着服务的同步升级。本届论坛以“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的国际仲裁”为主题,也是出于对“不断提升仲裁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降本增效,增强仲裁透明度,将产业变革的时代挑战转化为未来发展的战略机遇”的前瞻性思考。
为了促进贸易和投资,推动制度型开放,中国贸促会始终把服务中外企业作为立身之本,同各国工商界加强沟通联系,为中外经贸合作牵线搭桥,在国际经贸仲裁、知识产权服务、商事调解等领域积极探索创新。其附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最早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长期致力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并于2009年开始受邀担任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截至目前,该机构已审理以国际商事争议为主的仲裁案件超过6万件,当事人涉及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实绩和实效为“中国仲裁”在国际商事服务领域赢得了口碑和公信力,打造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
积极探索国际商事服务的未来发展,用好中国仲裁高峰论坛的合作平台,携手打造更高质量“一带一路”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让“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越擦越亮,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
当前,我国一直在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其中,仲裁的作用日渐强化。
除司法部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推动中国仲裁事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
据了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仲裁司法审查归口办理机制和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统一裁判标准,先后出台多份司法文件支持仲裁制度的创新,积极参与仲裁法修订工作,加强仲裁区际司法协助,积极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仲裁的健康发展。
良好的环境,助推中国的仲裁事业大踏步前进,发展态势良好。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维护国际经贸稳定,护航“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参与全球治理等方面,仲裁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其中,不断成长与壮大起来的以贸仲为代表的中国优秀仲裁机构功不可没。
据于健龙介绍,中国贸促会附设的贸仲是国际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也是中国最早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贸仲长期致力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审理了以国际商事争议为主的仲裁案件6万多件,当事人涉及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承认和执行,以其悠久的历史、卓著的业绩奠定了中国仲裁的领先地位,打造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铸就了中国仲裁的公信力。
在向内与向外的两个维度上,贸仲都扮演着“引领者”的角色。近年来,贸仲打造了中国仲裁周、中国仲裁高峰论坛、贸仲全球仲裁员大会、“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贸仲杯”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两大赛事等一系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仲裁法律交流合作。贸仲自2009年开始受邀担任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积极参与联合国贸法会相关工作。贸仲还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的唯一中国仲裁机构成员,也是亚太区域仲裁组织的创始成员和主席团成员,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创始成员和现任主席单位。
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认为,继2019年贸仲牵头40多家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共同达成《“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和2021年联合47家国内外仲裁机构发布《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以来,贸仲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一带一路”仲裁法治朋友圈。此次发布“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是落实“一带一路”仲裁法治合作的最新成果,有助于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截至目前,“一带一路”仲裁合作《备忘录》共有39家合作方,包括来自亚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等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24家国际仲裁机构和有关争议解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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