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腐败势力联手不但导致党中央反腐扫黑除恶底线在徐州失守长达十多年,而且相关部门恶魔当道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成风,导致党中央多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全国党纪教育在徐州遭严重破坏、程序空转 暗无天日徐州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阳奉阴违疯狂对抗党和政府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法官的保护伞 ——暗无天日:在党中央对徐州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二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全国党纪教育,制造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用多达十八种刑事犯罪手段造假制造的陷害反腐扫黑除恶接班人王培荣入狱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恶魔宋遥、王红卫不但没有受到法律严惩,反而得到提拔重用 泉山区法院刑庭孙磊明庭长对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申诉搞假审查,造假强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疯狂对抗党中央对徐州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二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2021年7月27日下午,王培荣收到刑庭孙磊明电话(051683637733),孙雷明口头告诉我刑事申诉案复查结果(判决没有问题)。 王培荣通过12368等多种渠道,强烈要求泉山法院对我刑事申诉案必须依法做出书面答复,均遭到孙磊明拒绝。 【在大量举报甚者通过法院起诉职能部门不作为情况下,强行违法犯罪仍能屡屡得逞,这是检验黑恶势力试金石】这不仅是法院害群之马刑事犯罪案件,更是十分恶劣的政治事件,其实质是江苏官场超级黑社会和黑恶势力及徐州公检法恶魔,联手制造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疯狂镇压反腐扫黑除恶举报人 ——【暗无天日的徐州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强行用违法犯罪手段,疯狂阻止最高法院纠正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用多达十八种刑事犯罪手段造假制造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从徐州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强行掩盖王培荣的真实反诉要求入手,查实一审法院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造假易如反掌,充分证明其目的是陷害反腐扫黑除恶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包庇明显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自诉人使其逍遥法外,更能证实徐州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联手制造了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 案件回顾:陷害著名反腐扫黑除恶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是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假案。最高法院前后分别于2024年4月14日、6月20日、10月15日三次发手机短信向王培荣索要陷害王培荣入狱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申诉材料,查实制造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所用的多达十八种刑事犯罪手段易如反掌,但暗无天日的徐州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为包庇制造冤假错案违法犯罪,长达六个多月强行用违法犯罪手段不允许王培荣和律师复印刑事案件卷宗正卷和观看庭审同步录像,导致王培荣至今仍无法向最高法院提交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申诉材料。 最高法院办公厅明文规定(法办[2005]415号):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正卷。 王培荣呼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江苏高院、江苏省检察院、徐州二级法院检察院捍卫法律赋予刑事案件申诉人合法权益,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复印案件正卷及庭审录像和退还被徐州市一审法院为强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所非法没收的王培荣一审用于证明无罪的一切证据(既无没收法律文书,也无没收法律依据,由扣押单为凭证)。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主审法官宋遥简介:充当最牛黑恶势力保护伞和狂犬恶狗的恶魔泉山区法院副书记、副院长宋遥(带病入选江苏省政法委“第三届江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人才库组成人员” 恶魔泉山区法院副书记、副院长宋遥(带病入选江苏省政法委“第三届江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人才库组成人员”),在宋遥时任泉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期间,充当最牛黑恶势力保护伞,对著名反腐扫黑除恶举报人王培荣二起民告官案故意压案不立(起诉徐州市公安局和泉山区公安分局对黑恶势力打砸抢行政不作为案和起诉泉山区民政局对黑恶势力强行违法操纵风华园社区居委会选举行政不作为案),使得违法犯罪黑恶势力逃脱法律制裁,导致黑恶势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最牛黑恶势力。 一年后,宋遥在任刑庭庭长期间明目张胆充当黑恶势力狂犬恶狗,用多达十八种刑事犯罪手段,疯狂造假制造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强行陷害王培荣入狱。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为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假案。其中:制造刑事冤假错案套路用了多达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强行掩盖假案真相的阴招黑招,用了多达六种刑事犯罪手段。 一、从徐州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强行掩盖王培荣的真实反诉要求入手,查实一审法院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造假易如反掌,充分证明其目的是陷害反腐扫黑除恶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包庇明显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自诉人使其逍遥法外 陷害王培荣入狱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是自诉案,自诉人以诽谤罪自诉王培荣,王培荣以诽谤罪反诉自诉人。 泉山区法院宋遥和徐州中级法院王红卫为了包庇明显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自诉人使其逍遥法外,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同时,为了陷害反腐扫黑除恶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强行掩盖王培荣的真实反诉要求。 宋遥、王红卫不惜用违法犯罪手段充当黑恶势力狂犬恶狗,彻底毁坏了中国法院刑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造假制造了政治影响十分恶劣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第4页第1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苏检刑申审通[2017]85号第3页第8行摘录如下: “经审查,申诉人王培荣一审期间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如下:1 、驳回自自诉人的恶意诉讼;2 、依法判决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构成诽谤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3 、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向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的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从上可以看出最高检察院和江苏省检察院审查结论: 1、江苏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实的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和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所没有的内容,也就是被徐州二级法院用违法犯罪手段强行掩盖的:王培荣向一审法院提出真实三条反诉要求。 2、王培荣向一审法院提出真实三条反诉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的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王培荣向一审法院提出真实三条反诉要求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理应立案受理。 江苏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能查实,充当证实:徐州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故意强行掩盖王培荣的真实反诉要求。 二、王培荣在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明确提出纠正一审法院强行掩盖王培荣真实的反诉要求(王培荣以诽谤罪反诉自诉人),但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弄虚作假掩盖王培荣一审以诽谤罪反诉自诉人真相,充分证实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联手制造了陷害王培荣入狱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 需要说明的是:自诉案没有生效情况下,遭遇黑色恐怖,王培荣遭异地关押。,除一审判决书,王培荣一审用一切能证明无罪讼诉材料遭泉山区法院非法没收,片甲不留。在看守所王培荣写《刑事上诉状》时只能凭记忆写上诉状。 王培荣在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的《刑事上诉状》第1页上诉要求第2条为:“诉刘永修、刘勃生、张志雄构成诽谤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培荣在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的《刑事上诉状》第2页上诉理由第一条判决书存在大量严重问题的第1款为:“在一审诉讼时,王培荣在答辩状和提交的证据及辩护词等材料提出反诉,反诉刘永修、刘勃生、张志雄对王培荣的诽谤,并提供相关证据。但判决书以偷换概念、甚者作假手段,非法剥夺了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 王培荣在申诉材料附件18整理了一审提交泉山区法院自诉人明显涉嫌构成诽谤罪大量证据(篇幅A4纸14页) 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第11行摘录如下: “关于上诉人王培荣提出反诉刘永修、刘勃生、薛长玲、张志 雄构成诽谤罪,要求追究四人伪证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请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王培荣如认为刘永修、刘勃生、薛长玲、张志雄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至于要求追究刘永修、刘勃生,薛长玲、张志雄的伪证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审理范畴,上诉人王培荣可以向有管辖校的机关提出控告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不受理反诉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原审法院当庭对王培荣一审时的反诉内容进行了审查,因其反诉的是检举和控告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现围,不符合反诉条件,故裁决不予受理,并释明可以向有管辖杈的机关反映。原审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查并依法不受理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培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条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江苏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能查实,徐州中级法院不可能看不到泉山区法院故意强行掩盖王培荣的真实反诉要求。 三、江苏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可能没有看到庭审录像,没有能查出伪造王培荣假反诉要求,通过查看庭审录像手段证实易如反掌,也就是说公开庭审录像是证实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真相的关键之一 一审第一次庭审刚开始,宋遥为陷害王培荣入狱,明目张胆伪造王培荣反诉内容,王培荣没有当庭提出《刑事答辩状》的答辩请求内容,也就是王培荣没有当庭宣读反诉要求。宋遥就当庭宣读以伪造的反诉内容所谓的驳回王培荣反诉决定。证明了造假制造陷害著名举报人王培荣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有预谋的。 如果王培荣宣读答辩状答辩请求,宋遥伪造反诉内容,必将当场被揭穿和暴露。 宋遥为了强行掩盖伪造反诉内容,甚至不允许王培荣当庭宣读王培荣《刑事答辩状》中的一切答辩要求。王培荣答辩状中三条答辩请求一个字不允许当庭宣读。 泉山法院不予受理王培荣反诉的决定是主审法官宋遥庭审中口头做出的,既没有给王培荣书面的决定书,更没有告知王培荣:不服不予受理王培荣反诉的决定,可以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和途径。实际上明目张胆强行剥夺王培荣诉讼合法权利,有预谋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 四、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是:制造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暴露出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制造冤假错案形成的违法犯罪套路 下面仅以宋遥、王红卫明目张胆设圈套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造假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这一犯罪手段展开: (一)查实宋遥王红卫设圈套伪造王培荣反诉易如反掌,看庭审录像和刑事案件卷宗正卷即可真相大白 律师写诉讼申诉材料,必须首先要掌握真实的案情全貌,不但要看案件卷宗正卷,更要看庭审录像,但王培荣和律师复印案件卷宗正卷和看庭审录像这二项合法权利均遭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非法剥夺。 (二)造假制造刑事冤假错案惯用套路一:造假设圈套伪造诉讼要求制造陷害举报人入狱的刑事冤假错案 办案法官、检察官设圈套伪造反诉人(申诉人)的反诉要求(申诉要求)并强加给反诉人(申诉人),这是故意制造和掩盖冤假错案常用的犯罪手段之一,现举例说明: 法院用造假伪造诉讼要求犯罪手段,不但能使无罪的举报人入狱,而且能使明显有罪的被举报人逍遥法外。制造陷害举报人入狱的伪造诉讼要求犯罪手段举例说明: 甲公开举报揭露乙贪污,乙到法院刑事自诉甲诽谤。甲向法院提交了足以证明乙贪污的真实有效证据,用于证明不是诽谤。法院通过下列步骤完成造假陷害举报人入狱假案: 1.法院无中生有伪造甲的假诉讼要求“检举和控告乙贪污”,法院再以自己伪造的假诉讼要求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庭审时不允许甲举证乙贪污。 3.同样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把甲已提交的法院用于证明举报乙贪污真实性的证据,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4.法院以甲散布乙贪污虚假事实,判甲诽谤罪成立。 法院用造假伪造诉讼要求犯罪手段可使每一名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例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向法院提起起诉时,法院把起诉要求伪造成贪污,再以犯罪嫌疑人没有贪污驳回检察院起诉。 所以,所有反诉人(申诉人)的反诉要求(申诉要求)必须以《刑事反诉状》(《刑事申诉状》)明确的表达并且是真实的表达为准,绝不允许办案法官、检察官伪造并强加给反诉人(申诉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查实了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要求(反诉要求),这是查处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的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在申诉案审查过程中,实质上均已经查实了徐州二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这一制造假案关键证据。 【这是一个只要不是瞎眼,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的假案】只要查看案件卷宗中王培荣提交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第1页第1项内容诉讼要求,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徐州二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和隐瞒王培荣一审时真实的反诉要求的真实性。 【这是一个只要不是脑残,就能从判决书看出是明显的假案】 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自导自演造假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其判决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对王培荣所谓定罪依据,竟是法院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的王培荣的诉讼要求。 (三)造假制造刑事冤假错案套路二: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结论制造刑事冤假错案 任何一个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因为不予受理的内容与审理案件无关,在法庭对不予受理的内容不予举证质证,所以不予受理的内容一定不能作为定罪依据。也就是说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依据的案件,不但明显违反法律,而且违反逻辑学的基本常识。 (四)造假制造刑事冤假错案套路三:王培荣符合法律规定的提交一审反诉权(诽谤罪反诉自诉人刘永修等)被徐州二级法院通过伪造反诉要求非法剥夺了 为了使人们对徐州二级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办假案法官的卑鄙手段有直观理解,借用拳击比赛来形容比喻,法院制造王培荣的假诉讼要求,不允许王培荣庭审举证证明举报的真实性,就是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防守;法院不允许王培荣合法反诉,就是拳击场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反击。办假案的法官就是既不允许王培荣反击,也不允许王培荣防守的拳击场上的裁判。 徐州市中院和泉山区法院故意使明显违法犯罪自诉人逍遥法外,有意陷害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通过对王培荣一审时诉讼要求做手脚,(故意隐瞒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的真实诉讼要求和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这是明目张胆地颠倒黑白办假案。 【法官三重“徇私枉法”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 法官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等犯罪手段使明知是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受追诉; 法官故意用隐瞒王培荣一审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等犯罪手段使明知是有罪的自诉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法官故意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并不择手段用有意毁灭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证据备份等犯罪手段强行掩盖假案真相。 徐州二级法院用制造假案的犯罪手段做出恶意颠倒黑白地判决,彻底摧毁了中国法律基础。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采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犯罪手段设圈套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明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五、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简介和纠正的重要价值 曾被官媒誉为“江苏网络反腐第一人”的著名反腐扫黑除恶举报人王培荣,遭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陷害入狱,在该案徐州公检法害群之马用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造假制造的,上诉阶段遇到另用六种刑事犯罪手段(阴招黑招)造假强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导致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已走完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全部程序。尽管该案是中国文革后造假罪明显的假案,但竟出现十多年申诉无门。 随着中国反腐包括司法反腐和扫黑除恶深入,现最高法院索要申诉材料,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将极大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在纠正冤假错案起到标杆作用,也必将对中国反腐、扫黑除恶、清除公检法害群之马三个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六、在大量举报甚者通过法院起诉职能部门不作为情况下,强行违法犯罪仍能屡屡得逞,这是检验黑恶势力试金石。 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自诉案件,诉讼理由是诽谤,法律规定构成诽谤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二个要素是:诽谤罪必须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王培荣只需向法院证明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散布虚假事实,也就是王培荣只需用证据证明所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是客观事实即可。按照法律王培荣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客观事实决不能构成诽谤罪。 王培荣接到诽谤罪自诉状后,向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诽谤罪的反诉,并向一审法院提交能足以证明王培荣无罪、刑事自诉人有罪的证据(包括2张录像光盘在内的大量证据),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2页倒数第3行写明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举证材料254页、证据光盘2张。 (一)自诉人张志雄等参与打砸抢,王培荣不但向法庭提交录像等证据,在宋遥任泉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时期,王培荣提交行政诉讼状,起诉徐州市公安局和泉山区公安分局对黑恶势力打砸抢行政不作为案,宋遥故意压案不立 录像1:风华园居委会非法主任潘增奎、非法副主任张尊全带领张志熊等暴力抢劫业主委员会电子显示屏(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制止抢劫,头部等多处受伤) 性质十分恶劣的是:参加这次抢劫电子显示屏,有一个是潘增奎在社会上雇佣的黑社会(不是风华园业主或居民)。该被潘增奎雇佣的黑社会,出手殴打王培荣,企图共同抢走已被潘增奎黑恶势力损坏的电子显示屏。王培荣不畏强暴,用献血捍卫业主公共财产不被抢走。 有业主告诉王培荣:潘增奎女婿是公安一个负责人。潘增奎不但能雇佣社会上的黑社会,而且犯罪还能逍遥法外 录像2:风华园居委会非法主任潘增奎、非法副主任张尊全当警察面打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疯狂至极 录像背景介绍 1、被3000多户风华园业主联名举报的刘永修为首黑恶势力非法强行掩盖王培荣揭露的潘增奎正在被徐州市有关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真相,用剥夺3000多户风华园居民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的手段,强行非法操纵潘增奎成风华园居委会主任,成为风华园多次打砸抢等刑事犯罪的黑恶势力新主犯。 2、这是一起明显潘增奎为首黑恶势力性质十分恶劣的暴力打砸抢刑事犯罪。 潘增奎带领不是风华园业主的张志雄强行强行偷电,遭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制止。张志雄踢破多把锁锁着的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门,强行抢劫主委员会二部电话机。 王培荣把“强行偷电遭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制止。张志雄踢破多把锁锁着的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门,强行抢劫主委员会二部电话机”真相和风华园居委会选举违法,依法通过业主委员会电子显示屏告知业主。 潘增奎带领张志雄等三次强行抢劫业主委员会电子显示屏。 王培荣报警,派出所故意不出警,有意放任抢劫发生。 录像显示潘增奎带领张志雄等强行暴力抢劫业主委员会电子显示屏过程: 王培荣制止抢劫主电子屏,潘增奎为首黑恶势力把电子显示屏砸向王培荣头部,显示屏损坏,王培荣受伤。 3、更为恶劣是潘增奎为首黑恶势力性质十分恶劣的暴力打砸抢刑事犯罪由徐州市党政部门公款买单 第一次遭暴力抢劫,王培荣将潘增奎为首黑恶势力性质十分恶劣的暴力打砸抢向时任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举报,徐州市委秘书长兼徐州市政法委书记夏文达派人送来1400元电子屏维修费。 第二次遭暴力抢劫,风华园属地泰山办事处,送来二部新电话机和为抢劫电子屏买单的7000元人民币。 第三次遭暴力抢劫,忍无可忍的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将风华园属地泉山区公安分局及徐州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安部门履行职责。 (二)自诉人刘永修、薛长玲操纵风华园居委会非法选举,王培荣不但向法庭提交证据,在宋遥任泉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时期,王培荣提交行政诉讼状,起诉泉山区民政局对黑恶势力强行违法操纵风华园社区居委会选举行政不作为案,宋遥故意压案不立。 刘永修为首黑恶势力长期操纵的只有二人的非法风华园居委会,强行非法操纵潘增奎成风华园居委会主任: 1、居委会换届选举文件明文规定,禁止指定候选人姓名。刘永修为首黑恶势力不但指定候选人,而且制作候选人书面介绍,这是明显作弊。 2、王培荣揭露潘增奎正在被徐州市有关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真相,刘永修为首黑恶势力不但谎称王培荣造谣,而且刘永修为首黑恶势力制作指定候选人书面介绍中故意隐瞒潘增奎正在被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真相。 由徐州市公安局翟山派出所公函《情况说明》为证: 情况说明 2012年10月16日上午,泉山分局翟山派出所民警尹建峥、李伟民前往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查阅潘增奎“有无贩卖私盐的行为或者有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侦办”的有关材料。 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查阅档案室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1993年至1999年,潘增奎任徐州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盐业公司副经理期间,擅自从山东潍坊地区调进私盐3万余吨到徐州地区销售”。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25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潘增奎立案侦查,2003年10月2日将潘增奎取保候审,2003年11月24日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经联系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原办案人员,称潘增奎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已过追诉期。对此,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既不愿出具证明,也不同意复印卷宗材料。 特此证明。 徐州市公安局翟山派出所(公章) 2012年10月16日 3、选举检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全部是刘永修为首黑恶势力指定候选人,明显是自导自演的作弊行为。 4、在潘增奎得票不到半数情况下,刘永修为首黑恶势力强行非法把选举已落选潘增奎,指定为风华园居委会主任。 这是刘永修为首黑恶势力强行操纵基层政权(风华园居委会)铁证。 尽管王培荣向法庭提交包括打砸抢录像及操纵居委会选举等铁证,但宋遥和王红卫明目张胆颠倒黑白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16页第8行徇私枉法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荣无视国家法律与社会秩序,故意捏造虚构的事实,...” 五、时任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捍卫法律赋予业主的公共利益,用证据举报揭露刘永修违法犯罪,如在业主公共用房租房虚假合同和业主公共收益中报销假发票,更是全体业主知情权的要求 除王培荣向一审法院提交篇幅A4纸20页的《刑事答辩状》、篇幅A4纸32页的《刑事答辩状证据》(刘永修部分)、篇幅A4纸50页的《刑事答辩状证据》(刘勃生部分)、篇幅A4纸4页的《刑事答辩状证据》(薛长玲部分)、篇幅A4纸13页的《刑事答辩状证据》(张志雄部分),王培荣在申诉材料附件17整理了一审提交泉山区法院自诉人明显涉嫌刑事犯罪的大量证据(篇幅A4纸11页)。限于篇幅,这里仅举例说明,如: 1、疯狂侵占私分业主公共财产,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1)自诉人刘永修为主任的风华园居委会,在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不知情情况下,非法把业主公共用房出租,并非法私分房租,(自2005年3月21日起收取房租),明目张胆侵占私分业主公共财产。(因为该房属于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公共财产,所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不敢写明是具体地点,但在《补充说明》中明确写明了出租的房屋是风华园物业楼二层)。 证据1、2005年3月29日刘永修签名并加盖居委会公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刘永修签名的《补充说明》 用徐州市泉山区审计局《审计报告》(泉审行报[2006]7号)能证明: 1、刘永修非法出租风华园物业楼二层并私分房租,发生在风华园业主委员会委托其代管出租业主公共用房之前; 2、刘永修没有把属于业主公共收益的房租交给风华园业主委员会。 所以,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如实举报和揭露刘永修操纵居委会侵贪私分风华园业主公共收益铁证如山。 (2)刘永修操纵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委托其代管出租的业主公共用房,用收赞助款取代的租金手段,非法侵贪业主公共收益房租(该赞助款实为租金,刘永修在《房屋合作使用协议书》中出租房不收租金,收给居委会的赞助款,非法侵贪属于业主公共收益的房租,) 证据2风华园文化活动中心楼102室《房屋合作使用协议书》 注释:刘永修连做人起码的诚信也没有,企图擅自把业主委员会委托的房屋(文化活动中心)出租合同改为无偿使用协议书、出租房的租金改为赞助款的手段,弄虚作假企图达到千方百计侵吞全体业主出租房收益和逃税的目的,遭到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的举报和揭露。 (3)2005年5月12日起,自诉人刘永修为主任的风华园居委会,利用风华园业主委员会委托其代管出租业主公共用房期间,非法侵占属于风华园业主公共财产(价值超过50多万元的位于风华园东门口建设面积646.8平方米的业主公共用房)、并私分其房租。 证据3:位于风华园东门口646.8平方米的业主公共用房《房屋使用协议书》,该协议十四条规定:“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一份,交业主委员会一份” 。这可充分说明是风华园业主委员会委托居委会代管,收益归全体业主,所以出租协议要交业主委员会一份。 一个没有房屋产权的风华园居委会,竟能得到位于出租风华园东门口建设面积646.8平方米的业主公共用房巨额房租(合同规定每年五万到六万元房租),十分明显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刘永修为了掩盖非法侵占风华园业主公共财产风华园东门口建筑面积646.8平方米的业主公共用房并私分其房租真相,在其贪腐势力保护伞帮助下用尽了种种卑鄙手段掩盖真相,但均遭到反腐举报人王培荣举报和揭露。 证据4 风华园居委会2007年1月18日紧急通知 居委会在该《紧急通知》承认没有风华园业主公共财产风华园东门口建筑面积646.8平方米的业主公共用房产权(该居委会通知中称为东区办公房),紧急通知称2007年1月19日居委会搬出风华园东门口建筑面积646.8平方米的业主公共用房,归还经房中心(风华园开发商)。但直到至今没有搬出,风华园仍在侵占的风华园业主公共财产风华园东门口建筑面积646.8平方米的业主公共用房办公。 徐州市泉山区审计局《审计报告》(泉审行报[2006]7号)竟把风华园东门口建筑面积646.8平方米的业主公共用房五万元租金划归自称没有产权的风华园居委会,这是十分明显的在为风华园居委会洗黑钱。 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在提交泉山区法院的《答辩状》第八页指出: “风华园小区房屋建成八年多,如果是徐州市经房中心的房屋,一定有产权证,但徐州市经房中心的开发商拿不出居委会侵占使用面积646.8m2的房屋产权证。开发商徐州市经房中心曾给业主委员会公函称: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公共用房,不办产权证。仅这一房产,刘永修操纵居委会侵贪业主公共财产超过五十万。 即使假设居委会侵占使用面积646.8m2的房屋是徐州市经房中心,徐州市经房中心是全民企业,属于云龙区而不属于泉山区,该房屋及租金属于国家财产,刘永修操纵居委会侵占远远超过十多万元的租金,仅这一项金额巨大,也已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说明的是:2001年已有办公用房的居委会,2005年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居委会把政府给的办公用房出租,私分其租金。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已没有再要办公用房的资格,云龙区政府不能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办公用房为由,把使用面积646.8m2的房屋(每年5-6万元租金)的国家财产给泉山区的风华园居委会,供群众自治组织风华园居委会私分其租金。 王培荣还能从经济适用房法理上说明上述出租房房屋产权一定属于风华园业主。” 所以,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如实举报和揭露自诉人刘永修操纵居委会侵贪私分风华园业主公共收益铁证如山。 王培荣如实举报揭露并向风华园全体业主汇报风华园业主公共财产和收益被侵占私分,何罪之有?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状》中指控:王培荣用“侵占业主公共用房、侵占”、“侵贪业主公共财产超过五十万”诽谤自诉人。王培荣用铁证如山的证据证实其“侵占业主公共用房、侵占”、“侵贪业主公共财产超过五十万”真实性。 宋遥、王红卫采取移花接木犯罪手段,在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6行徇私枉法称:“刘永修侵贪私分业主公共收益,犯罪数额达50万元,...”。[/al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