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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据了解,这部法律草案是在整合修订1986年起施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起施行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基础上形成的。
中国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作这部法律草案说明时表示,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当前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大量外国人来华旅游、访问、从事商务活动,既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法律规定的签证制度、居留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突出,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这部法律草案分为8章,共90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管理主体的职责,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程序、不准出境事由,外国人入境出境的程序、签证、不准入出境事由,外国人停留居留就业、永久居留,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对违法行为及人员的调查和遣返,法律责任等。
草案新增了一些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如在立法指导思想中体现“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增加了留存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规定;新增了对出入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及救济制度,明确了相关程序和时限;授权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署的边界管理规定,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草案修改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一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如完善外国人入境签证制度、口岸签证制度,对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就业、永久居留作出全面规定。为解决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突出问题,草案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
同时,草案总结了近年来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将一些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如在总则中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现有关管理信息的共享;设定了临时入境许可制度等。
草案就进一步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作出规定。草案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管理作出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主要是护照,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使用的是专门的通行证件。护照法对公民申领护照作了专门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对公民申领相关通行证件作了规定。
为此,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
这一法律草案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杨焕宁表示,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杨焕宁同时指出,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涉及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需要法律明确授权,具体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的外交战略灵活掌握。草案为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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