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有网友报料称,一位13岁女孩不慎将可乐倒在贵州省赫章县可乐乡政府的车上,该乡党委书记袁泽泓便带领派出所人员将女孩用手铐铐住,并当街游行20余分钟。当地回应称,事发当天,副乡长带队上街整治沿街摆摊,与女孩及家人发生纠纷,因女孩个头较大,派出所人员不知其未成年,于是用手铐把她铐住带上警车。所谓游行,则系杜撰。(5月28日《楚天都市报》) 在此案中,权力的傲慢与滥用已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即使这位13岁少女业已成年,是个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警察就能将其铐起来吗?即使当事女子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该女子蛮不讲理,用脏水泼了副乡长的“座驾”,她的“罪行”已经严重到要被铐起来吗?手铐作为警械,岂能如此轻易地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但是一来,该女孩无重大犯罪事实——往副乡长车上倒污水,其行为连最轻微的犯法都算不上;二来,警方无逮捕令、拘传证等证件,怎能轻易就给公民戴手铐,而且对方还是一个稚气未脱的孩子。
之所以能发生将未成年少女铐起来游街示众的荒诞事情,关键还在于权力的傲慢与嚣张。当地官员脑子里还有官老爷的做派。但法治社会,人人必须依法办事——特别是掌握权力者,更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岂能滥用国家公器打击、报复公民。
对待将少女戴手铐的恶劣事件,必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绝不能允许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因为此事不仅是对少女权利的伤害,更是对当地政府公信力的伤害。一旦当地政府公信力坍塌,重建过程注定漫长而艰辛。(陈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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