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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李某某强奸案律师声明引反弹,受害人律师发声明回应——
“无罪辩护”是给受害人“伤口撒盐”
李某某案律师的“无罪辩护”说法引起反弹。昨天,该案受害人杨女士委托代理律师田参军发表声明反驳,称李某某的律师所发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杨女士对李某某律师要为其作无罪辩护感到极其悲愤。此外,田参军律师在微博中指出,李某某新聘律师之一王冉,曾在海淀检察院任职,而此案正是由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
作无罪辩护相当于二次伤害
据田参军律师介绍,杨女士在得知李某某辩护人要为其作无罪辩护后,感到极其悲愤、痛不欲生,尽管经他解释,杨女士认识到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但她仍然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在案发后,杨女士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李某某新聘律师发表的声明再次让她受到强烈刺激,有了去找心理医生的诊疗计划。
田参军律师表示,杨女士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她将此事张扬出去。受害人在惶恐和无助中度过了两天两夜,不敢向任何人倾诉,既害怕家里人知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也害怕对方利用其势力来掩盖此事,甚至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
案发至今,被害人没有收到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只能躲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独自伤心和悲痛,却惊闻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欲作无罪辩护,被害人杨女士本就很脆弱的神经和受伤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击,这无异于伤口撒盐,雪上加霜。
田参军律师认为,李某某新聘律师所发的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声明中的言外之意是,喝酒是李某某强奸的诱因,酒是强奸案的罪魁祸首。按照其逻辑,所有卖酒的营业场所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犯罪,卖酒的就要获罪,而犯罪的人反而无罪?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田参军律师希望李某某新聘辩护人在法律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不要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此外,田参军律师在声明中质问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对子女履行了接受义务教育以及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教育。
律师曾任职海淀检察院须回避
田参军律师在微博上还曝出了此案的另一问题:李某某新聘律师王冉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而李某某案正好是海淀检察院公诉的。那王冉是不是该在此案中回避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介绍,关于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详细规定。如果王冉在海淀检察院工作的几年中,已经被检察院任命为助理检察员,那么他离职后,除两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外,终生不能代理任何由海淀检察院参与办理的公诉案件。
不过,也有消息称,王冉律师在海淀检察院时只是书记员,不受《检察官法》约束。洪道德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为避免司法不公,目前应当由海淀检察院确认王冉在该院的任职情况,并向海淀法院提供其任职的事实证明,由海淀法院决定王冉律师是否应按照法律规定回避此案。”洪道德说。
新闻延伸
刑案律师说案尺度到底有多大
本报记者 金可
近日,“坑爹少年”李某某强奸案代理律师的声明与“无罪辩护”说引起社会热议。作为律师,对于案情哪些话可以说,哪些不能说,说到什么程度,有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呢?记者采访了部分律师和相关专家。
“当事人想说的”不一定就能说
昨天,李某某律师的“无罪辩护”说引起媒体普遍质疑,受害人的律师也认为这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不过,有律师认为“无罪辩护”说无可厚非。因为律师对当事人是否采取无罪辩护,主要还是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即使律师经过阅卷、会见、调查取证,认为被告人有罪,如果不解除合同,那么,律师须服从当事人意愿,进行无罪辩护。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铭也认为,无论犯罪事实多明显,在最终判决之前,李某某仍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人。
而对以上说法,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称之为“张冠李戴”,错把代理制度当作辩护制度。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让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而辩护人则有完全不同的地位和权限,不论是相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还是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都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责任提出了相同的要求,“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洪道德认为,律师在担任辩护人后,如何进行辩护,只根据事实和法律,不看任何人的眼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律师辩护,但无权要求律师如何辩护;辩护律师也不能放弃独立地位,曲意迎合被告人,更不应当为了达到所谓的辩护效果,而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当事人不想说的”合同保密
当事人让说的不一定能说,那当事人不想让说的,律师有没有权力披露出去呢。
为防止律师“乱说话”,新《律师法》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都有要求。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在办理案件结束后,在撰写学术著作、回忆录、传记以及诸如此类的文章时也应避免披露保密信息。在个人隐私方面,当事人的住宅、通讯、情感、健康、个人癖好、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等信息应当保密。
保密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富强律师形象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泄露国家秘密罪”就如同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刑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介入到侦查、起诉、审判之中,而侦查、起诉、审判等内容有时被纳进国家秘密范畴。刑事律师的保密义务是非常大的,稍有不慎就会带来风险。
那能说的可以说多少呢?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任丽颖表示,对于不同案件要区别对待。民事案的公开度高,刑事案件中则要更加谨慎。刘铭则总结了律师的言论底线:“遵守法律和职业操守,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当事人秘密。”
据了解,现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委托协议时,都在合同中附有保密条款。业内律师也建议,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为自己打官司时,可以明确要求律师对于自己谈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保密。如果不想让律师泄露案情,可以在委托协议中写明“严禁律师向外界透露与案情有关的一切消息”,并约定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束律师行为,比事后维权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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