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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二审宣判 山东高院裁定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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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7 11: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济南10月25日电(记者霍小光、杨维汉)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的原判。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一审宣判,认定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对薄熙来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次讯问了薄熙来,听取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与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薄熙来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宣判。(完)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超一审被判无期  

    新华社合肥10月25日电(记者 刘美子)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超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24日被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郭超曾担任合肥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多年,2009年1月当选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2年2月,安徽省纪委对其立案调查。

    法院审理查明,郭超在2001年至2011年十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缓减免交项目建设配套费、工程建设、变更土地用途及工程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企业和个人人民币569万,港币20万元;通过国有公司为其实际占用的公司垫资代建工程并让国有公司高价回购的方式,非法侵吞国有资产675.0117万元人民币;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98.57万元人民币。

    六安市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郭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0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44.0117万元、港币20万元。宣判后,郭超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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