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装修工王贺龙看到同单元女住户经常独来独往,起意抢劫并致对方死亡,后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将王贺龙等重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杀人抢了三千七 27岁的王贺龙是河南省人,案发前在平谷区装修施工,住在装修的房子里。因同单元楼上的姚女士经常一人出入,他起意抢劫,并事先准备好绳子、头套等作案工具。 2010年6月11日7时许,王贺龙守候在楼道内,将姚女士拦下并挟持进其施工的室内,通过堵嘴、扼颈等暴力行为致姚女士死亡。他抢得姚女士随身携带的现金及金项链、手机等财物共计3700余元。 打车抛尸露马脚 作案后,王贺龙将尸体用被子包裹后抛尸。当日,他在一个加油站附近拦出租车。据出租车司机称,当时王贺龙说想去顺义区南彩,随后把隔离带草坪上的一个被子抱进后备厢,司机感觉不对劲要求查看遭拒,便拒绝拉乘。王贺龙从后备厢往下抱被子时,司机看到有头发露出,立即开车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仍未离开的王贺龙当场抓获。 受审翻供终判死 受审时,王贺龙翻供称自己没有抢劫杀人,是3个东北人作案,他是被要挟参与作案,原来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 法院查明,王贺龙到案曾做过有罪供述,对作案动机、时间、逃跑路线等细节,与现场勘查、法医尸检鉴定结论、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且被害人的部分物品是根据王贺龙的供述和指认取得,属先供后证,证明力较强。 王贺龙翻供称受人威胁、遥控指使,但不能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其手机通话清单中没有与陌生电话的通话记录,3个东北人系其虚构。 市二中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王贺龙死刑,并赔偿姚女士家人共计64万余元。(记者裴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