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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日报
6月23日,保监会公布《指导意见》,宣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城市开展“以房养老”试点。针对之前有公众质疑,倡导“以房养老”是政府推卸保障责任,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对“以房养老”政策的误读,“以房养老”与社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行不悖。
“以房养老”虽然不失为是一种有益和值得探索尝试的养老方式,但无论是从其基本性质,还是从它在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定位,以及在其他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以房养老”实际上都只不过是一种补充、次要性质,适用范围有限,是边缘小众化的养老方式。这正如相关业内人士曾强调的,“以房养老不是大众产品,只是少数老人愿意接受的小众产品,是除了政府养老以外的一种补充”。
这种现实背景下,相关部门澄清并强调“以房养老不是政府推卸保障责任”固然非常必要,但若仅至于此,显然还不够。人们并非完全不懂得“以房养老与社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行不悖”的道理,只是焦虑目前我国的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完备。一方面,我们的养老保障第一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就长期存在“养老金替代率过低”、“个人账户空账严重”等问题;另一方面,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同样乏善可陈,如调查显示,“中国企业年金参与率只有1%,参保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口约1.6%,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要想根本化解围绕“以房养老”产生的养老焦虑,不能仅止于口头上强调,更须在相关改革行动上充分做到这一点,通过“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取信于民”。(张贵峰)
来源:网络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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