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案真相曝光一石激起千层浪,法律援助者指出徐州法院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的违法,请帮助修改完善
(本邮件附件附有:《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材料清单》、《惊曝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徐州二级法院制造的假案陷害入狱黑幕》、《徐州中级法院制造的假案陷害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刑事裁定书>》、《<法律援助者指出徐州法院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的违法>附件》,需要更详细材料,请与王培荣联系)
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通过网络揭露了遭法院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的假案陷害入狱真相(详情请看《承担捍卫社会正义底线职责的江苏三级法院沦落成为贪官迫害举报人私人工具:用黑社会犯罪手段制造陷害举报人入狱的明显假案,长达600天用流氓手段掩盖假案,用无赖手段拒绝自查自纠假案》),一石激起千层浪,下面王培荣公开法律援助者指出徐州法院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的违法的全文,请帮助修改完善。全文如下:
一、 本案背景
王培荣热心社会公益事务,1999年,因新建的风华园小区三千多户居民(多是高校教职工)安装的防盗门质量低劣,王代表居民维权,状告有权势背景的供货商和有关部门不作为,诉到高院,历时四年多,最后打赢官司。全国多家媒体报导此事。贪腐淫邪的徐州市泉山区原书记董锋,其妻受虐几年举报无果,2008年求助王,王上网曝光,董锋被判刑。社会上痛恨贪腐的人纷纷求助王,王便上网揭露贪腐,其中涉及原徐州市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人。国内外媒体几年间有上百篇文章和视频报导王的网络反腐,誉其为“反腐斗士”、“中国网络反腐第一人”。《检察日报》等单位发起“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活动”,王得票排名第四。因此,王受到徐州贪腐势力痛恨。中国矿大停止他教职。他常遭匿名电话恐吓,家门多次半夜被砸。几次被打,一次头破血流伤重住院。2009年7月的一天上午,在公安派出所门前,被两个身份不明者手持警察头盔暴打(时代周报、新京报专有报导)。他都随时报案,都无结果。2010年7月8日,王收到杀人犯被枪毙现场的电子邮件图片:一张是额头流血躺在荒野的少年尸体,图片上写“祝你全家这样下场!”;另一张是荒野并排躺着两个死尸,图片下方写“红炮子穿心抛尸荒野就是你这个‘反腐败人士’标准下场!”(王随之将此传报给徐州市委市府和中国矿大的领导)。可见徐州的贪腐势力对王的仇恨之深!能使用出多么卑劣的手段对付他!一般百姓决拍摄不到这样的图片,说明这里的水很深,很深! 本案的四名自诉人:刘永修,男,退休人员,住风华园4号楼,2008年前几年任风华园居民委员会(居委会)主任。刘勃生,男,退休人员,住风华园55号楼,曾任风华园业委会副主任。张志雄(熊),男,退休人员,女儿家在风华园3A号楼。薛长玲,女,退休人员,住风华园15号楼,任风华园社区党组织书记。 王培荣担任业委会主任,不取任何报酬,也主张业委会成员都不取报酬,严格管理和维护业主的公共房产和公益收入。于是和强行占用业主房产和公益收入、想获取个人利益的刘永修等四人生发矛盾纠纷。街道社区一些干部是原泉山区书记董锋的部下(有的是亲戚),痛恨王上网告倒董锋。王又坚持网络反腐,盯着现任徐州市委副书记等官员不放。各种反对王培荣的力量结合,生发出本案。
二、一审、二审法院拒绝受理王培荣的“反诉”,剥夺其诉讼权力,严重违法
四名自诉人起诉王用大小字报、网络“诽谤”他们,王在答辩的同时,提出反诉:自诉人用大小字报诽谤、侮辱他,殴打他,向一审法院递交60份证据(包括照片、录像)证明之,同时证明刘永修非法侵占风华园业主共有房产和收益。
王培荣2012年10月26日递交给一审法院的刑事答辩兼反诉状开头写道:“反诉人王培荣……请求:1、驳回自诉人的恶意诉讼;2、依法判决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构成诽谤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向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颁发的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第二百零六条 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刑法第270条的内容:“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本案,引发王培荣与刘永修等自诉人矛盾争斗的主要事由,是刘永修任主任的居委会受业委会委托代管风华园物业数年,代管结束,欠交并拒交约20万元业主公益收入;正符合“侵占案”的构成条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王培荣的反诉完全符合“法释”第206条规定的法院应受理的要件,一审法院却特意规避此规定,抹煞王“反诉”“请求”追究自诉人“诽谤罪”责的确凿事实,伪造王的诉讼请求,以伪造的东西为理由,拒绝受理王的反诉。一审判决写道:“被告人王培荣提出反诉,认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因其反诉的内容不属自诉的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受理。”(注意出现“黑恶势力犯罪”这一说法!)
一审法院这是恶意违法,故意违法。
二审裁定写:“关于上诉人王培荣提出反诉刘永修、刘勃生、薛长玲、张志雄构成诽谤罪,要求追究四人伪证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其另行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王培荣如认为刘永修、刘勃生、薛长玲、张志雄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法释(1998)23号的条文是有机的整体,第206条规定一审时被告提起反诉的受理条件,第265条是规定被告一审未提起到二审才提起反诉,法院不受理。而王培荣是一审时提起反诉的。第265条根本不适用于王培荣。根本不适用而引用,以此为据裁定不受理王的反诉,搪塞王可以“另行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耍弄王),是依仗强权公然违法,蒙混社会舆论,扯法律遮脸面。
一二审判定王培荣“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现代汉语词典》诠释:“捏造:假造事实”;“诽谤: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捏造事实”,即无中生有地假造事实。
王培荣提起反诉指控自诉人列举的事体,就是自诉人起诉王涉及的事体,就是本案双方几年纠纷的焦点。请问一审二审法院:你们不受理王的反诉,即不审理本案涉及的事体,不搞清这些事体的真假是非,你们根据什么断定王培荣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定他“诽谤罪”?!
不受理王的反诉,就是非法剥夺他的法定诉讼权力,强行剥夺他的自我辩护权,把他置于任由自诉人诽谤的境地,使他只能任由强权宰割,任由法官违法枉判。
在中国法院办案普遍时间漫长的现时,本案审理的速度之快创造了司法奇迹。2012年10月18日自诉人递交诉状,泉山区法院于当月29日开庭审理,11月30日当庭宣读判决书,逮捕、收押王培荣;二审未开庭,12月31日下达二审裁定书。从起诉,经一审,到二审终结,仅2个月零13天。
把此奇迹与剥夺王的反诉权结合起来看,显示出有看不见的手在操作,把本案当作“特案”来“特办”。
三、一、二审法院为致王培荣于罪,创造出一个新罪种“黑恶势力罪”
上述摘引一审判决伪造王培荣反诉请求的一段话,将 “黑恶势力犯罪”与贪污、侵占犯罪并列,并排在首位,并以此认定“反诉的内容不属自诉的范畴”,显示一审法院把“黑恶势力”作为一个罪种。
二审裁定书第12页写:“综上,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培荣在大、小字报及网络中所言的四名自诉人是黑恶势力。”也说明二审法院承续一审判决,把“黑恶势力”作为一个罪种。(如果不是认为“黑恶势力”是一种罪,有确定的构成要件,怎么衡量、判断四人“是”还是“不是”?请问二审的法官:构成“黑恶势力”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一二审判定王培荣“诽谤罪”的“主要罪行”就是王宣扬四名自诉人“是黑恶势力”。
这样就使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陷入一种悖论:如果认定“黑恶势力”是罪(一审法院这样做了,用其为理由不受理王的反诉),那么本案就是公诉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受理就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如果认定“黑恶势力”不是罪,那么定王培荣诽谤罪就太滑稽了(冠人以非罪的名号的行为怎能是犯罪呢?),就是草菅人的政治生命。一二审法院是这样解决这悖论的:不在判、裁文字上明确写“黑恶势力”是罪(一审判决那样做是以王培荣自己“认为”的名义),而在实际裁量中把“黑恶势力”当作是一种罪。
查遍刑法所有条文,没见有“黑恶势力罪”(只见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罪种法定,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制定罪种。
“黑恶势力”,不是一个法定的罪名,也没有法定的规范的确定的内涵,只是近些年在社会上颇为流行的一个概念,使用它的人根据自己的认识分别赋予其内涵。“黑恶势力”,“黑恶化的势力”,某人、组织或势力“黑恶化”等,意思是相同的。
例如:(1)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2005年5月30日在新华网发文《官员黑恶化和黑恶势力官员化 》(“就目前我国农村而言,西部地区主要是官员的黑恶化,东部地区更多的是黑恶势力的官员化,中部地区两种情况同样突出”);(2)作家张耀杰2007年6月26日在凯迪社区发文《黑窑奴工与公共权力的黑恶化》;(3)中国新闻网 2009年6月11日以《松原高考舞弊为何走向产业化与黑恶化》报导:“记者调查发现,吉林松原高考舞弊禁而不绝,
不仅出现教师卖作弊器材获利,领导干部子弟被保送等问题,甚至在高考现场出现考生试卷被抢走抄袭的事件。……这样的高考舞弊,无疑打着强烈的产业化、组织化、黑恶化的烙印。”(源自西安晚报)(4)陕西侨联主管的华商报网络版2012年4月7日发文《“持枪打记者”与“权力黑恶化”》报导:“记者前去采访漯河违章别墅群,结果被漯河市召陵区房管局副局长牛豪用枪顶头狂殴威胁……牛豪‘拔枪’,在猛然露出黑恶底色的同时,也直接宣告在个别地方,权力与黑恶势力已融为一体”;(5)学者、律师司马当的2014.07.09微博打捞:@律师青石【公务机构门卫流氓地痞黑恶化严重】惊闻@李方平律师今日下午因代理@蔡琰律师反映被非法立案秘密侦查而被湖南省检察院门卫安保人员推打多次倒地受伤,联想我和@周泽律师七月二日在江西省高院门口被其保安抓打勒脖子,及我亲见多个公务机构门卫使用便衣地痞状人员,这些黑恶化的表现,令人担忧愤慨。
说某些官府社会人员“黑恶化”是“黑恶势力”、公共权力“黑恶化”的几位学者、律师、记者,并没受到社会法学界指责,更未受到权力机关(包括湖南省检察院、江西省高院)指控犯诽谤罪!
“黑恶势力”,一般是指不遵纪守法、恃仗权势和暴力违法乱纪的成团结伙(3人以上)的力量。“黑恶势力”这一概念,主要是从社会道德(白和黑,善和恶)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罪与非罪)的角度对违法乱纪现象的抽象;使用它的用意,更多的是道德评判、道德谴责而不是严格的法律判断。
这就是现代中国社会使用“黑恶势力”、“黑恶化”等概念的“公序良俗”。本案的一二审法院为什么无视这“公序良俗”,强行认定只要冠谁以“黑恶势力”的名号,就一定是诽谤犯罪?
即使原被告双方的个人认为“黑恶势力”是罪,法院办案只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违法采用任何个人的意见。
而且,王培荣在答辩和反诉张志雄等张挂大字横幅指称“王培荣是黑恶势力”“是邪恶势力”等行为时,一二审法院却不予采纳(对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以“不属自诉的范畴”为由,拒绝受理。
四、王培荣反诉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刘永修
(刘任居委会主任数年后,受到大多数居民反对。风华园分别有1800多户于2006年9月8日、68.18%的居民小组长于2007年1月10日联名要求罢免其主任职,后去职。刘认为居民如此是王培荣鼓动的,这是他仇恨王的一主因。)
(1)2006年4月1日,王培荣举报刘为主任的居委会使用约25万元的假票据;逃税。刘忙于4月7日、4月10日补开发票,4月24日补交税金。徐州市地税局对其收滞纳金、罚款。(见证据1。——王答辩和反诉的证据共60组,已交一审法院;都编了号。以下分别注明见某号证据。)
(2)2005年3月,刘(以居委会的名义——下同)瞒着业委会,把业主共有的房产物业楼出租,由其收取租金(每月1000元)至今,属非法侵占。(见证据2)
(3)2005年7月,刘瞒着业委会,把业主共有房产东区超市及闲置房出租,由其收取租金,至今。仅3年的房租就是5万元。(见证据3、4)
(4)2006年1月6日,刘瞒着业委会,把业主共有房产“文化活动中心”的出租合同改为“无偿使用协议书”,把租金改为租户对居委会的“赞助款”,以此方式侵占业主的公益收入。(见证据5)
(5)居委会2005年9月的账目:补贴居委会5委员和社区党组织书记睢良进(原泉山区委书记董锋的亲戚;他之后,薛长玲接任书记)4100元,人均680元。另外发每人(包括睢良进)降温费180元、中秋过节费100元。“补贴”,还有电话补助等,每月都发放。(见证据6)
另外,居委会2006年1月的账目:发给“四城同创”领导小组(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干部组成)每人每月500元。(见证据6)
居委会的收入主要靠侵占业主共有房产的租金。这些租金,除了刘永修等居委会委员私分,就是以发补贴为名变相对办事处、社区干部行贿。王培荣要求收回这些房产、要回租金让收益由业主共享,侵犯了刘永修、薛长玲等人的利益共同体,断他们财路,所以受到他们围剿。——这是本案的实质所在。
(6)2005年4月,刘永修用北京市王府井商场卖杏树的假发票到业委会报销3240元。(见证据7)
(7)2006年8月前,业委会委托居委会代管物业数年。代管期间,业委会转交给它现金80602.72元,加上物业租金等收入,到代管结束,居委会应付给业委会25万余元。刘永修只付给业委会5万元,欠付、拒付约20万元。(见证据8、9)
(8)刘永修把政府分配给居委会、社区党政组织办公的房屋全部出租,强行占用业主共有的楼房646.8平米(每年租金5—6万元),用于居委会、社区党政组织办公和出租(租金由他收取),使业主公益收入(到2012年)损失50余万元。(见证据10) (9)2006年6月,刘永修在风华园张贴盖有居委会公章的公告,诽谤王和孟震:经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发现王培荣、孟震(业委会副主任)等人存在严重经济问题……两次灭失业主公共收益2万元整。”孟震向泉山区法院对之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与事实不符,后给调解,刘永修等向孟震赔礼道歉。2012年9月,刘永修又在风华园张贴此“公告”,张志雄在这“公告”上写:“评,这一万元已落入你王培荣口袋……”。继续诽谤王。(见证据11、12)
(10)2008年1月,刘永修和办事处杨莹、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部分人员到中国矿业大学,公开诽谤王培荣贪污100多万元。
(11)2006年9月,因王培荣一再追讨居委会欠业委会的公益收入,刘永修唆使老婆、女儿、女婿持器殴打王培荣伤重住院。医生诊断王的伤情:“前额两处头皮挫裂伤,长约2—5cm;右颈部两处头皮挫裂伤,长约1—1.5cm;左膝关节皮肤淤血”。广东省妇联《家庭》杂志以《业委会驱逐居委会,教授流血捍卫业主权力》为题,详实作了报导,并挂出王血流半脸的图片。(见证据14)
(二)针对薛长玲
(1)2010年5月,在兼任居委会主任的薛长玲的办公室,薛长玲主导炮制出署名“风华园业主”的多幅大字横幅:“彻底摧毁王培荣……邪恶势力!!”“彻底粉碎‘帮教分子’王培荣的‘主任’梦!”(张志雄参予执笔),由社区、居委会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王朝清和张志雄、刘永修妻子等在风华园多处张挂。(见证据13)
(2)潘增奎居住在风华园。对他,徐州市公安局翟山派出所2012年10月16日出具《情况说明》:潘在1993至99年任徐州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期间,贩卖私盐3万余吨,云龙区检察院于2003年9月对潘立案侦查,后起诉。检察院原办案人员说,潘已构成犯罪,但已过追诉期。——薛长玲长期护庇潘;2011年操纵非法选举,使潘增奎当上风华园社区副书记、居委会主任。
王培荣举报潘的犯罪,公开质疑“超过诉讼时效”;反对薛搞非法选举。
2011年3月28日,潘增奎、“副主任”张尊全当警察面殴打王培荣,薛长玲在一旁为两人撑腰助威。(见证据22)
(3)2011年4月12日,薛长玲现场支持潘增奎、张尊全暴力抢夺业委会的电子显示屏。(见证据23)
2011年5月8日,薛长玲现场支持潘增奎、张尊全殴打、侮辱张贴业委会公告的王培荣。(见证据24)
(4)身为社区党组织书记的薛长玲和刘永修一起,长期侵占业主共有房产646.8m2东区房屋办公、对外出租。
(三)针对刘勃生
(1)刘勃生与刘永修、薛长玲结伙成团反对王培荣的起因:
2010年8月,刘勃生主办风华园居民楼的粉刷工程,施工队决算造价9万元,他让朋友之子从业委会领走工程款12万多元。施工队长向王培荣举报,王展开调查,刘勃生百般阻挠。(见证据32)
刘勃生在业委会的水票上做手脚,侵占5000多元,王培荣给予揭露。(见证据33)
(2)2012年3月10日,刘永修雇佣社会黑恶人员(其中有一年前破坏王培荣家电表者)到业委会办公室殴打王培荣。王报警。(见证据38)
(3)2012年5月,业委会决定6月16日召开业主大会,讨论表决有关事宜。王请矿大女生给业主发会议文书,刘勃生殴打女生,抢夺文书。(见证据39)——在此业主大会上,2017户投票罢免刘勃生业委会委员资格。
(4)刘和张志雄等勾结,召开假业主大会,“罢免”王培荣的主任;私刻“风华园社区业主大会”公章,和张志雄、睢良进等强行占领业委会财务室。还成立“创建幸福家园办公室”,给其成员每人每月发800元(用业委会的公款)。(见证据40)
(四)针对张志雄
(1) 地痞张志雄向王提出:业委会每年给他3—5万元作艺术活动经费,遭业主大会拒绝;张要业委会把业主共有房屋的租金的10%给他,他帮助业委会逃税,王拒绝并批评他;张把业主共有的一处房屋擅自出租自己收取租金,王给予揭露;张仇恨王培荣,到处张贴小字报诋毁王是“帮教分子”。(见证据51、52)
(2)张在风华园多处张贴小字报诽谤王“攻击政府”“流氓成性”,“是‘黑恶势力’的代表”,是“‘邪恶’的典型”。(见证据53)
(3)2010年2月,张志雄张贴小字报攻击“王培荣是全国最牛的黑恶势力”。(见证据54)
(4)2011年11月13日,张志雄破坏业委会公告栏,抢夺业委会电子显示屏。(见证据55、56)
(5)张伙同潘增奎、张尊全三次在风华园搞打砸抢,给业主造成直接损失超过2万元。王培荣当时向泉山区公安分局控告张三人,未被受理。(见证据57、58)
(6)几年里,张多次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有时署自己名,有时署“风华园业主”、“风华园正义志愿者”等),诋毁辱骂王培荣,破坏业委会工作。(见证据13、59、60) 五、四名自诉人在海外华人网站“华发网”肆意侮辱诽谤诬陷王培荣 从2011年下半年到2012年底,“华发网”登载几十篇围剿王培荣的网文。大都署名“风华园业主”、“风华正义”、“风华志愿者”、“风华之声”等,有的直接署名“刘勃生”、“风华园业主委员会(自诉人组织的)”。2012年6月上旬连续发“风华园创建(幸福家园)办公室简报”之一到之五。从内容到署名看,这批网文的炮制者就是自诉人。(参见证据13、40、59、60)
这批网文反映出自诉人对王的围剿步骤。2012-6-25 05:20:06发表《八大罪证定性王培荣下半生在监狱伏法》;2012-6-27 20:41:42
这些网文切齿辱骂、诽谤王培荣。说王“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欺骗世人的大骗子”;“触目惊心的谎言掩盖不了王培荣反对共产党的本质”;“是国外反华势力的帮凶”;“王培荣的要害是投靠国外反华势力,反对共产党”。诽谤诬陷王培荣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诽谤罪、伤害罪、损坏公私财物罪、流氓罪;“与反华势力勾结,多次邀请西方媒体(美国之音等)采访;向近百家反动媒体、网站发表文章;向国外法轮功组织、反华组织提供国内情况,恶毒攻击现行制度,构成叛国罪”;损害名誉罪;“以帮别人打官司、反映问题、出卖情报为条件,收受他人钱财和反华势力的资助,构成诈骗罪”; 贪污罪。因只有“九大罪”,所以2012-7-3 又发文:建议“不要脸罪入刑,王培荣犯有十种罪行,数罪并罚,枪毙。”为什么网文炮制者如此仇恨王培荣?发表于2012-1-26的网文《再一次正告王培荣》的跟帖道出了真实心理:“他妈的坏种,以反腐作为谋略企图运作成‘名人’,用计歹毒,把一辈子做出贡献的老同志诬蔑为罪犯贪污犯,踩着老头子的肩膀想出名。他爹怎么杂出这样的劣种。不能叫坏种阴谋得逞。叫坏种断子绝孙。”(证据:下载的这批网文中的16篇) 从上述“四、五”披露的事实看,一二审法院不受理王的反诉、不核查王答辩列举的证据的目的就很清楚了。一意制造冤案,必须无视和抹煞事实!
附件:
一、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书
二、徐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的裁定书
三、本案一审时,王培荣递交给法院的刑事答辩(反诉)状及60组证据
四、2010年7月8日,王培荣收到的电子邮件:杀人犯被枪毙的两张图片
五、下载的“华发网”登载的16篇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