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骗子律师张殿臣行骗案已变成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续):为掩盖徐州法官造假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惊天假案真相,案件裁决疑似遭明显操控。诉北京赛尔律师所骗子律师张殿臣案2015年7月17日在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徐州法院法官造假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真相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大白于天下,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在庭审时一针见血指出:
《撤销仲裁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提出的。
一、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仲裁委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证据26《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案代理意见》第1页中,申请人指出: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及代理人张殿臣对北京仲裁委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和复印的一审法院案件卷宗,这些证据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及代理人张殿臣该提交、能提交而拒绝提交。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为此必须承担败诉责任。
二、仲裁员枉法裁决行为,对《撤销仲裁裁决书》补充如下:
1、对《裁决书》第12页第11行至第12行的内容中:
(1)“法律关系复杂”是无中生有,内容与法律无关。
(2)“徐州当地影响重大”是偷换概念,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法律有客观标准,指其一审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3)“辩护律师可能承担较大风险和责任”,其内容更是无中生有,而且与《收费标准》第五条无关,不是高收费理由。
所以,仲裁庭支持被申请人关于本案合同约定的80000元律师费没有违反北京市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的主张是枉法裁决行为。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裁决书》第11页第14行“虽然按照被申请人最低收费标准,在外地的案件至少要收取100000元律师费以上,...”,充分说明张殿臣及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一贯恶意乱收费。这次被申请人起诉,只是暴露张殿臣及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恶意乱收费的冰山一角,足以看出其社会危害性。
2、《裁决书》第15页倒数第11行到倒数第5行“宣告其无罪”是王培荣做的工作。
《裁决书》第15页倒数第5行“辩护人认为”开始到倒数第2行是张殿臣做的工作。从中可以看出:
(1)张殿臣作为辩护律师,没有指出本案最为关键的、最为重要的、也是最为明显的一审法官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了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
(2)一审法院判决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正是判王培荣有罪的结论。这点张殿臣没能指出。
(3)对比王培荣上诉理由可以看出,张殿臣没有做实质工作。
(4)王培荣本身无罪,法官只能用犯罪手段陷害王培荣入狱。张殿臣却说“王培荣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十分荒唐。
3、《裁决书》第16页第16行“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律师张殿臣连基本事实也不了解,哪来的根据事实?
王培荣提交北京仲裁委证据(本案证据13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刑事答辩状》),证明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及代理人张殿臣不但隐瞒了王培荣《刑事答辩状》和复印的一审法院案件卷宗,而且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情况下否认王培荣《刑事答辩状》等证据的真实性,必须为此承担败诉的责任。
三、张殿臣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恶意行骗,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详情请看证据25《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案的书面最后陈述意见》第1至第5页
从《一、律师张殿臣骗!骗!骗!张殿臣从网络欺骗发展到全方位欺骗北京仲裁委:从网上公开欺诈到向北京仲裁委提交精心作假加工的伪证据欺骗北京市仲裁委,最后在开庭时进一步公开明目张胆欺骗北京仲裁委》到《二、张殿臣用十分明显网络行骗手段得到的合同不是合同当时人(即本案申请人)的真实意愿的表达》。
2、详情请看证据26《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案代理意见》第1至第3页
从《一、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答辩书》中用谎言欺骗北京仲裁委补充》到《二、开庭继续用谎言欺骗北京仲裁委》。
从上十分明显看出,仲裁庭在有意包庇、纵容张殿臣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的恶意行骗行为。
四、仲裁庭私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裁决书》第17页第21行根据《律师费》第五十四条关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仲裁庭不但把“或者”私改为“同时满足”,而且还把“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中的“损失”私改为“经济损失”。这些私改内容与法律原文在法律意义下有极大区别的。
北京仲裁委仲裁庭是严格执行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的法律的执行机构,绝不能也无权私改法律。仲裁庭依据私改法律的做出错误裁决是无效的。
五、张殿臣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没能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六、张殿臣在庭审时辱骂王培荣,再次说明张殿臣丧失律师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骗子律师张殿臣行骗案已变成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为掩盖徐州法官造假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惊天假案真相,案件裁决疑似遭操控,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已受理王培荣诉讼。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竟敢恶意诉讼,用虚假叙述欺骗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骗子加无赖嘴脸再次暴露无遗
第一篇 诉讼篇(2015年7月7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立案)
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以下内容:
1、撤销(2015)京仲裁字第053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18页第5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的裁决(这里所说的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具体为:退还多收的律师费50000元和赔偿申请人损失35000元);
2、撤销的申请人承担仲裁费5730元的裁决;
事实和理由
一、是否是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法律有客观标准,张殿臣代理的案件不是重大影响案件
法律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其一审由中级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判决书和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已经证明张殿臣代理的王培荣案件不是重大影响案件,这是不用证明的法律基本常识。
在北京仲裁委开庭审理时,仲裁员问北京赛尔律师所:你们说是重大社会影响案件,要举证具体说明。但北京赛尔律师所哑口无言。仲裁员告诉北京赛尔律师所:你们不举证就要承担败诉责任。北京赛尔律师所仍哑口无言。
仲裁员还问北京赛尔律师所:你们说是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要举证具体说明。但北京赛尔律师所哑口无言。仲裁员告诉北京赛尔律师所:你们不举证就要承担败诉责任。北京赛尔律师所仍哑口无言。
也就是说,北京赛尔律师所拿不出任何证明不是违法违规乱收费的证据。按照公平公正审判原则,拒绝举证就要承担败诉责任,北京赛尔律师所十分清楚这一点。
虽然北京赛尔律师所放弃了举证,但荒唐一幕出现在(2015)京仲裁字第053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11页在最后两段,仲裁庭分别用“仲裁庭又注意到”、“仲裁庭还注意到”上演自导自演把戏(如果是北京赛尔律师所举证,申请人起码有质证环节说明情况),明目张胆破坏了公平公正审判原则。
(2015)京仲裁字第053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11页倒数第2段,在北京赛尔律师所拿不出任何证据情况下,仲裁庭以私自载录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为由,十分荒唐地把法律规定明显不是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观地认定为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张殿臣代理案件期间交徐州市中级法院唯一辩护材料(二审辩护意见书)中,一个字也没有提到王培荣举报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遭迫害,张殿臣的二审辩护意见书就是王培荣举报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遭迫害与张殿臣审理的王培荣案件在法律上没有关系铁证。但(2015)京仲裁字第053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11页倒数第一段,在北京赛尔律师所拿不出任何证据情况下,仲裁庭私自以王培荣举报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遭迫害为由,十分荒唐地认定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也就是说把律师张殿臣没有涉及的内容(王培荣举报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遭迫害)强行作为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的依据,成为认定律师张殿臣能高收费的理由,这是十分荒唐的,这是无中生有的造假行为!!!
仲裁庭不但犯了致命的错误,就是仲裁员在开庭审理时所说的:北京赛尔律师所拒绝举证就要承担败诉责任。仲裁庭在北京赛尔律师所拿不出任何证据情况下,私自承担自己举证,自己裁决双重身份,违法把法律规定明显不是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观地认定为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违法把律师张殿臣没有涉及的内容认定律师张殿臣能高收费的理由。反腐举报人王培荣为国为民举报贪官黑恶势力,这是惊心动魄生死较量,这是腐败与反腐败刀光剑影,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难道不但要受到法官造假陷害入狱,还要受到骗子律师明目张胆的强行敲诈。
仲裁庭还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时间上,北京赛尔律师所签合同违法违规乱收费发生在前(2012年12月6日),张殿臣得到一审判决书在后(2012年12月7日),一审判决书怎么能成为不是法违规乱收费理由呢?至于,王培荣2015年庭审时讲王培荣举报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遭迫害(是贪官李荣启操纵法官造假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的原因),成为不是法违规乱收费理由更是仲裁庭离谱了。
王培荣在《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案的书面最后陈述意见》指出:
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合同恶意违法乱收费,必须承担退还责任
(一)律师收费规定是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律师承办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10〕651号
2010年05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
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是合法的、强制性北京律师收费标准。
绝不能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文件中有“指导价”三字,就否认收费标准的合法性和强制性,法律法规不是“稻草人”、“橡皮泥”。
(二)与本案争议相关的北京律师收费标准条文
1、收费标准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第一条规定刑事自诉二审案件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2、对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的案件范围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第五条: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的案件的三种范围。也就是不属于这三种范围的案件,不能收取高于收费标准的律师费。
3、律师必须在《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因《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第一条、《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是收费的强制性范围,具体收多少?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条款不是律师乱收费的理由和借口。《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第五条已对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的案件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三)双方对收取8万元的律师费这一事实没有争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证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收取申请人8万元律师费,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也提交收取8万元律师费的证据,双方对收取8万元的律师费这一事实没有争议。
(四)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合同恶意违法乱收费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范围,理由如下:
1、不属于《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第五条规定的能高于收费标准的第一类案件:(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1)本案是十分简单的诽谤自诉案,不存在案件法律关系复杂问题;
(2)律师办案时间不但没有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相反,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答辩书》可以看出张殿臣办案时间明显少于于同类案件,张殿臣在徐州办案只用了三天时间(分别是2012年12月7日、2012年12月18日、2012年12月19日)。
从申请人提交北京仲裁委的证据10—证据15,可以看出,王培荣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答辩状叙述也到位,二审律师唯一要做的只是指出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之处,所以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少于同类案件。
2、不属于《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第五条规定的能高于收费标准的第二类案件:(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本案件不涉及疑难专业问题,不存在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
相反张殿臣专业水平不能胜任诽谤自诉案代理要求。明显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3、不属于《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第五条规定的能高于收费标准的第三类案件:(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所以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编号:2012130是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利用欺诈手段,乘人之危明显违法漫天要价。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答辩书》不择手段掩盖其违法行为,将在社会造成更加恶劣影响。
(五)北京赛尔律师事务企图把水搅浑,恶意误导北京市仲裁委,为违反超范围收费开脱
律师事务所必须十分熟悉收费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也不能例外。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答辩书》用《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作为恶意违法乱收费的理由,企图把水搅浑,恶意误导北京市仲裁委,为违反超范围收费开脱。
(六)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向北京仲裁院提交证明能高于收费标准的合法证据
1、《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第五条规定的能高于收费标准的三类案件,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提交仲裁院证据目录看,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向北京仲裁院提交证明能高于收费标准的合法证据。
2、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材料6《申请人写的信件》是不但是非法证据,而且是张殿臣又一违法铁证。该信件是申请人当时写给关押在看守所丈夫王培荣。张殿臣非法取得该信件: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充分说明张殿臣必须拒收申请人当时写给关押在看守所丈夫王培荣的信件。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的《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第六条约定:根据看守所规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不得为在押人员转递信件以及其它任何物品。甲方也不得要求律师将信件交由在押人员阅读后退还律师或者要求律师将信件隔着栏杆或者玻璃给在押人员阅读或者要求以其他方式使得在押人员阅读信件。
但张殿臣恶意违反《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第六条,以给王培荣传递信件为由,骗取申请人给王培荣写的信件。张殿臣违法在看守所违法把改信件读给王培荣听,并私自留下该信件。这是明目张胆违法行为,还竟敢把非法提交北京仲裁委作为证据,荒唐至极。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材料6《申请人写的信件》内容,不但证明不了张殿臣受理的案件属于《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第五条规定的3种类型之一。相反,成为了北京赛尔律师事务乘人之危、毫无理由漫天要价的证据。
法律法规规定律师费标准为每件收费4000—30000元,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收了申请人8万元律师费,申请人按最高限30000元支付律师费,向北京仲裁委提出退还5万多收的律师费,不但合情合理合法,而且已十分宽宏大量。
二、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徐州法官造假陷害入狱是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社会影响最恶劣的惊天假案,这是颠覆中国法律的假案,这是毁灭共产党形象和宗旨的假案,江苏省高级法院在2015年5月28日已启动纠正该惊天假案程序(张殿臣代理的案件正是(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案件),看江苏省高级法院立案通知书图片(隐去查询账户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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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十分明显的由法官造假制造的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王培荣不但向北京仲裁委提交大量证据,而且(因一审法院拒绝案件当事人王培荣复印卷宗已掩盖假案真相)还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调取一审法院案件卷宗,(2015)京仲裁字第053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1页倒数第12行有申请调取卷宗记录。
调取案件卷宗有两个目的:
1、进一步证明法官造假制造的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
2、进一步证明王培荣向北京仲裁委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北京赛尔律师所否认王培荣证据真实性是伪证。
但仲裁庭不支持王培荣调取法院案件卷宗的申请。
中国法律绝对不允许法官造假制造假案的刑事犯罪行为,由于律师张殿臣存在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二审法院法官仿造一审法院法官造假手段,再次制造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社会影响最恶劣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陷害入狱惊天假案。王培荣在《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案的书面最后陈述意见》,列举张殿臣十六个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而且证据确凿。但仲裁庭不但视而不见,反而颠倒黑白认定没有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
五、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提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1、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一:张殿臣答应补充、修改《上诉状》,故意严重失职,但一点工作也没有做
申请人在2012年12月6日签订合同,张殿臣已接受委托受理案件。张殿臣于2012年12月7日上午,到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会见王培荣。王培荣告诉张殿臣已把《上诉状》交给泉山区法院,请张殿臣修改和补充。张殿臣答应到泉山区法院拿回《上诉状》,进行修改和补充,要王培荣另行出具委托书,王培荣当场在委托书上签字,该委托书就是被申请人提交北京仲裁委证据3。但张殿臣当天下午离开徐州。
张殿臣在签订合同(2012年12月6日)并收取律师费的十多天后,2012年12月18日才到徐州市中级法院复印本案卷宗。此时,早已超过了法定案件上诉期。也就是说,张殿臣在案件上诉过程中一点工作也没有做,充分说明张殿臣严重失职。
2、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二:张殿臣办案是走形式,办案是假,骗人是真
2012年12月18日张殿臣到徐州市中级法院复印案件卷宗,在申请人提交北京仲裁委证据17的徐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第14页记录了卷宗有王培荣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45页举证材料和二张录像光盘,再加上一审二次庭审等卷宗材料,在不到一天时间内,完成了整个案件卷宗整理和汇总工作,还要提出明确的辩护意见,充分说明张殿臣对案件的极不重视。
第二天上午(2012年12月19日)张殿臣到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会见王培荣。《答辩书》称在这短短不到一天时间里,张殿臣完成了整个案件卷宗整理和汇总工作,还要提出明确的辩护意见是不可能保质保量完成的工作。
更为严重的是,王培荣告诉张殿臣一审法院在判决书大量作假的情况下,而且王培荣要求张殿臣到法院看二次庭审录像的情况下,但张殿臣仍没有到法院看庭审录像。也就是说,张殿臣主观上根本不想掌握一审真实案情。
充分说明张殿臣办案是走形式,办案是假,骗人是真。张殿臣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3、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三:张殿臣不但故意违约没有对《上诉状》进行修改和补充,甚至没有指出泉山区法院伪造王培荣的假诉讼要求十分明显的极其严重致命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交北京仲裁委证据10的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的《刑事答辩状》第一项内容,就是王培荣提出三条诉讼要求是:
1、驳回自自诉人的恶意诉讼;
2、依法判决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构成诽谤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向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
这位于《刑事答辩状》第1页第一项内容的短短三行字,张殿臣没有仔细看。在提交徐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辩护意见》中,张殿臣没有能指出泉山区法院在第2页第5行设圈套无中生有伪造王培荣诉讼要求:“认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贪污、侵占等,”。
正是因为张殿臣没有在《二审辩护意见》指出泉山区法院伪造王培荣的假诉讼要求这一极其严重致命违法行为,导致徐州市中级法院再次在《裁定书》出现伪造王培荣的假诉讼要求这一极其严重致命违法行为。
4、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四:张殿臣看出了泉山区法院判决书恶意隐瞒庭审时做出驳回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要求,但因张殿臣明显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没有能在《王培荣二审辩护意见》指出泉山区法院做法的违法性
在张殿臣提交徐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辩护意见第10页第10行提到判决书没有的内容:对王培荣反诉自诉人诽谤罪要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要王培荣另行起诉。
泉山区法院为了掩盖明显违法行为,在判决书有意隐瞒了不予受理王培荣反诉自诉人诽谤罪要求的裁定。泉山区法院十分明显弄虚作假,情节十分恶劣,十分明显违法行为:
(1)在判决书有意隐瞒了不予受理王培荣反诉自诉人诽谤罪要求的裁定,掩盖庭审真相,是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
(2)泉山区法院在庭审时做出不予受理王培荣反诉自诉人诽谤罪要求的裁定,是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
作为律师张殿臣居然没有能在《王培荣二审辩护意见》指出泉山区法院上述2个违反行为,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尤其恶劣的是为了掩盖真相,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恶意向北京市仲裁委提交了伪证:《王培荣二审辩护意见》,故意隐去原文全部页码,故意缺少原文第10页,申请人可以提供徐州市中级法院档案室档案作为证据。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仲裁委证据材料中,从右上角页码16和17之间内容看存在明显的缺页。可见,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到了不择手段地步。
至此,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刑庭庭长宋遥、徐州市中级法院刑庭副庭长王红卫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等犯罪手段使明知是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受追诉真相已经揭开:
法院通过对王培荣一审时诉讼要求做手脚,(故意隐瞒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的真实诉讼要求和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徐州市中院和泉山区法院故意使明显违法犯罪自诉人逍遥法外,有意陷害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这是明目张胆地颠倒黑白办假案,天地不容!
为了使人们对徐州二级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办假案法官的卑鄙手段有直观理解,借用拳击比赛来形容比喻,法院不允许王培荣合法反诉,就是拳击场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反击;法院制造王培荣的假诉讼要求,不允许王培荣庭审举证证明举报的真实性,就是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防守。办假案的法官就是既不允许王培荣反击,也不允许王培荣防守的拳击场上的裁判。
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向泉山区法院提交了能证明王培荣举报揭露自诉人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真实性的证据,而法律规定举报揭露真实的情况,不构成诽谤。
泉山区法院以法院自己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所谓的王培荣诉讼要求),作为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的结论,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
(1)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为了达到不允许王培荣举证的违法目的,设圈套无中生有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在(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4行,原文为“诉讼中,被告人王培荣提出反诉,认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
(2)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对宋遥自己伪造的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6行,原文为“因其反诉的内容不属于自诉的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受理”。
(3)(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16页第9行,以王培荣“散布自诉人是黑恶势力,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等内容”,作为定罪结论,判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判刑一年半。
徐州市中级法院刑庭副庭长王红卫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等犯罪手段使明知是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受追诉真相:
(1)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为了达到不允许王培荣举证的违法目的,设圈套在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最后1行竟无中生有地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检举和控告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
(2)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对法院自己伪造的王培荣假诉讼要求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对法院自己伪造的王培荣假诉讼要求不予受理裁定。
(3)徐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第18页第12行结论为王培荣“散布四原自诉人是黑恶势力、贪污公款、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虚假内容”判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构成诽谤罪,判刑一年半。徐州市中级法院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的结论,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
5、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五:张殿臣极端缺乏基本法律知识和逻辑学知识,没有向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判决书明显的法律错误和逻辑学错误,导致二审法院重复一审法院的明显的法律错误和逻辑学错误,使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得逞
徐州法官宋遥王红卫手判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结论,竟是法院自身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不允许庭审举证质证的假诉讼要求,充分证明这不是刑事审判,而是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操纵的对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政治迫害,实质是疯狂对抗党和政府反腐,徐州二级法院的判决书就是证明徐州法官王红卫、宋遥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的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铁证。
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其造假十分明显,不但造成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泉山区法院判决书自身十分明显的自相矛盾,而且造成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与泉山区法院判决书之间十分明显的矛盾。
泉山法院判决书因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造成漏洞百出,如,刑事诉讼和反诉要求必须以明确的刑法规定的罪名为诉讼要求前提,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罪名。刑法没有规定黑恶势力和打砸抢罪名,不可能以黑恶势力和打砸抢罪名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连起码的诉讼和反诉要求前提也不符合。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竟十分荒唐称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强行对不是诉讼要求的内容做出不予受理裁定。还有,从泉山区法院判决书看,伪造王培荣对自诉人三宗罪的反诉,更为荒唐的是,法院在假反诉内容后加“等”字,也就是说法院说不清楚王培荣反诉具体内容。
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是为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而量身定做的: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由法院自己伪造的假诉讼要求内容:“检举和控告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法院目的就是不允许王培荣庭审时举证证明“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真实性,并把王培荣已提交法院用于证明“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真实性的254页证据,包括自诉人数十段暴力打砸抢录像证据在内的二张证据光盘,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可见法院伪造假诉讼要求,就是为了以“散布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虚假内容”判王培荣犯诽谤罪量身定做的。
6、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六
本案是自诉案,自诉案自诉人与被自诉人是平等的双方。自诉人以诽谤罪起诉被自诉人,被自诉人同样有权反诉自诉人诽谤罪,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申请人《仲裁申请书》第4页倒数第3行“本自诉案自诉人以诽谤罪起诉王培荣,王培荣以诽谤罪反诉自诉人,并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但泉山法院不但违法裁定不允许反诉”。
作为律师张殿臣居然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内容,在提交徐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辩护意见第9页倒数第2行起,到第10页第17行,用了19行篇幅只说明泉山法院不允许王培荣以诽谤罪反诉自诉人是错误的,却不知道泉山法院不允许王培荣以诽谤罪反诉自诉人是违法行为。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7、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七
(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定王培荣罪结论,除伪造王培荣诉讼要求的内容“散布自诉人是黑恶势力,贪污、侵占公共利益”,还有散布自诉人“实施打砸抢犯罪”。
为证明自诉人“实施打砸抢犯罪”,王培荣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录像证据,王培荣提交北京仲裁委证据4中就有自诉人实施打砸抢犯罪录像截图。
二次庭审时,王培荣均要求播放自诉人实施打砸抢犯罪录像证据,2分50秒的录像,播放不到30秒均遭主审法官宋遥拒绝和制止。
主审法官宋遥上述明目张胆颠倒黑白、严重徇私枉法行为,作为律师张殿臣居然没有看出来。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8、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八
(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定王培荣罪结论为“散布自诉人是黑恶势力,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
作为二审律师的工作必须针对“自诉人是黑恶势力,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是否是事实。
诽谤罪必须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王培荣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散布虚假事实,不存在诽谤罪中捏造和虚假这两个构成要件,所以王培荣不构成诽谤罪。王培荣在一审时已向法院交充分证据证明不是诽谤,二审判决书第14页倒数第3行写明了王培荣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54页举证材料,还有记录自诉人实施打砸抢录像的2张光盘。王培荣还在提交一审法院的《刑事答辩状》(见王培荣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10)写了这些证据要证明的内容。
二审律师不用收新证据,只需从王培荣已提交法院的证据,针对一审判决书所谓的定王培荣罪结论,逐一说明王培荣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自诉人有黑恶势力行为,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的证据”, 证明王培荣没有散布虚假事实,诽谤罪必然不成立。这是律师必须做的工作。
如此简单的工作张殿臣没有做,也没有能力做。张殿臣甚至没有看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的《刑事答辩状》的第1页第1项内容《答辩请求》,导致一审法官明显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张殿臣也没有能在《王培荣二审辩护意见》指出。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由于王培荣提交一审254页举证材料和2张录像光盘内容太多,王培荣手中提交一审法院证据备份全部被一审法院非法扣押(见王培荣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18),这里只例举部分证据
(1)已提交一审法院证明自诉人黑恶势力行为的证据,如:
①暴力殴打举报人王培荣,王培荣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12的28页和32页有媒体相关的报道。
②暴力抢劫、并恶意毁坏业主委员会电子屏,王培荣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4的10页和11页有录像的截图。
③这帮黑恶势力三次抢劫造成二万元损失,王培荣向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的官员举报,政府多次用公款为黑恶势力打砸抢买单。
④王培荣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10《王培荣提交法院材料清单》第20行:20120310自诉人刘勃生用社会人员打王培荣录像(12段录像)
⑤王培荣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10《王培荣提交法院材料清单》第21行:自诉人刘勃生抢劫女大学生(9段录像)
⑥王培荣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13页:自诉人刘勃生抢劫女大学生图片
(2)已提交一审法院证明自诉人贪污、侵占公共利益的的证据,如:
王培荣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10的1—9页,其全部证据在王培荣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12中全部能找到。
疯狂侵占私分业主公共财产,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①自诉人刘永修为主任的风华园居委会,在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不知情情况下,非法把业主公共用房出租,并非法私分房租,(自2005年3月21日起收取房租),明目张胆侵占私分业主公共财产。
②刘永修操纵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委托其代管出租的业主公共用房,用收赞助款取代的租金手段,非法侵贪业主公共收益房租(该赞助款实为租金,刘永修在《房屋合作使用协议书》中出租房不收租金,收给居委会的赞助款,非法侵贪属于业主公共收益的房租,)
③2005年5月12日起,自诉人刘永修为主任的风华园居委会,利用风华园业主委员会委托其代管出租业主公共用房期间,非法侵占属于风华园业主公共财产(价值超过50多万元的位于风华园东门口建设面积646.8平方米的业主公共用房)、并私分其房租。
一个没有房屋产权的风华园居委会,竟能得到位于出租风华园东门口建设面积646.8平方米的业主公共用房巨额房租(合同规定每年五万到六万元房租),十分明显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刘永修为了掩盖非法侵占风华园业主公共财产风华园东门口建筑面积646.8平方米的业主公共用房并私分其房租真相,在其贪腐势力保护伞帮助下用尽了种种卑鄙手段掩盖真相,但均遭到反腐举报人王培荣举报和揭露。
(3)已提交一审法院证明自诉人实施打砸抢犯罪的证据,有录像和图片
主审法官宋遥上述明目张胆颠倒黑白、严重徇私枉法行为,作为律师张殿臣居然没有看出来。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9、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九
针对自诉人起诉,王培荣提交大量证据证明不是诽谤,是真实举报揭露自诉人的明显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法院有义务而且必须查证王培荣提交法院证据是否属实。如果王培荣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则不存在诽谤问题,王培荣实名公开举报是为党为国为民的正义行为,是社会正能量。即使法院对查王培荣证据真实性有困难,或者故意不去查实,则必须采用疑罪从无原则,认定王培荣无罪。法院只有而且必须查证王培荣证据是虚假的,才有可能定王培荣诽谤罪。泉山区法院庭审不允许王培荣举证四自诉人黑恶势力犯罪真实性证明王培荣不是诽谤,是明目张胆地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
这么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律师张殿臣竟一无所知。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10、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十
因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黑恶势力定义,所以称自诉人黑恶势力不存在违反刑法,更谈不上犯罪。王培荣向法院提交了自诉人多次大肆打砸抢录像和操纵侵占、贪污上百万元业主公共财产和非法剥夺法律赋予居民选举权等严重刑事犯罪证据,而且被3000户居民联名签名举报长达八年的自诉人均能逍遥法外(3000户居民联名签名原件被一审法院非法扣押,见王培荣提交北京市仲裁委证据18),王培荣基于事实基础上的如实举报揭露并称之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合情合理合法。但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不择手段掩盖自诉人违法犯罪,颠倒黑白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属于严重的枉法裁判行为。
上述十分明显法理,作为律师张殿臣竟一无所知。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11、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十一
有关部门不作为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自诉人,甚至存在位高权重贪官作为保护伞,均不能成为判王培荣有罪依据和理由。媒体报道,原铁道部长刘志军被举报长达十多年才被查处;原国家能源局长刘铁男被网络举报,当时有关部门矢口否认其违法犯罪,一年后年被中纪委查处。充分说明只要举报人举报是事实,不管有关部门查与不查,甚至否认举报内容,或因保护伞存在使被举报人逍遥法外,举报人均不构成诽谤。决不能有意制造冤假错案法办举报人,然后再等有关部门查处被举报人后再平反举报人。法院必须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举报控告公开监督如实揭露违法犯罪权利,立即纠正严重违法犯罪自诉人利用被王培荣长期实名举报的位高权重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贪腐势力作为保护伞,制造的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法院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必须打击贪官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相互勾结陷害举报人的犯罪行为,法院不能成为贪官黑恶势力陷害举报人的私人工具。
上述十分明显法理,作为律师张殿臣竟一无所知。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12、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十二
从判决书十分容易看出泉山区法院通过明目张胆造假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的违法手段:
(1)在(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5行设圈套无中生有伪造王培荣诉讼要求:“认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贪污、侵占等,”
(2)《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7行对法官自己伪造的王培荣诉讼要求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3)有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泉山区法院把王培荣为证明不属于诽谤,王培荣提交法院用于证明举报揭露“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贪污、侵占”真实性的证据,列为与案件无关。
(4)有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泉山区法院庭审时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贪污、侵占”, 强行非法剥夺王培荣证明举报揭露“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贪污、侵占等”不属于诽谤的权利。
(5)(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16页第9行,以王培荣“散布自诉人是黑恶势力,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等内容”,作为定罪结论,判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判刑一年半。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恶意颠倒黑白地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的犯罪手段,对党和政府及人民危害极大,现将泉山区法院犯罪手段举例说明:
甲公开举报揭露乙贪污,乙到法院刑事自诉甲诽谤。甲向法院提交了足以证明乙贪污的真实有效证据,用于证明不是诽谤。法院通过下列步骤完成假案制造:
(1)法院无中生有伪造甲的假诉讼要求“检举和控告乙贪污”,
(2)法院再以自己伪造的假诉讼要求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3)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庭审时不允许甲举证乙贪污。
(4)同样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把甲已提交的法院用于证明举报乙贪污真实性的证据,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5)法院以甲散布乙贪污虚假事实,判甲诽谤罪成立。
对有关部门还来不及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保护伞的案件,徐州中级法院和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以伪造的假诉讼要求为圈套的手段,可判每一个公开实名举报的举报人犯诽谤罪入狱。
上述泉山区法院十分明显造假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作为律师张殿臣居然没有看出来。
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13、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十三
自诉案的判决没有生效,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就遭非法逮捕是严重的违法,但张殿臣对自诉案常识一无所知
诉讼王培荣的自诉案件没有经公安、检察院层层把关,也没有检察院监督。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不同点之一,自诉案一审判决后不立即收押,而是等二审判决的结果;程序上而言,被告上诉可能会被撤销判决;一审判决后立即收押等于架空二审,是严重的审判违法行为。
尽管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徇私枉法用造假手段设圈套制造了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明显假案,但此时自诉案的判决没有生效,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却遭非法逮捕是严重的违法。
上述十分明显法理,作为律师张殿臣竟一无所知。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14、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十四
王培荣遭非法异地关押,律师张殿臣对异地关押常识一无所知
法律规定自诉案审理过程公安检察院不能介入,庭审时,泉山区法院当庭宣读判决书将王培荣关押徐州市看守所,泉山区法院没有判决异地关押的权力。王培荣遭异地关押是徐州市委书记、副书记、徐州市检察院常委副检察长非法干预的结果。
为了阻止党和政府及人民得到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真相,自诉案的判决没有生效,甚至在一审庭审前半个多月,疯狂对抗党和政府及人民反腐的超级黑社会非法下达异地关押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指令。
上述十分明显法理,作为律师张殿臣竟一无所知。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15、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十五
对泉山区法院明目张胆毁灭王培荣手中证据掩盖假案真相的违法犯罪行为,请看证据18,尽管王培荣在上诉状已指出,但张殿臣律师不予理睬,导致徐州市中级法院有机可乘,办假案继续掩盖假案真相,这是张殿臣律师明显过错。
16、张殿臣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十六
律师不是万金油,不能什么案子都接,没有能力接的案子不要接,更不能趁人之危漫天要价。
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更为恶劣的是用欺诈手段欺骗申请人,趁人之危漫天要价。
综上所述:张殿臣在受理申请人委托案件中存在大量过错和过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提出赔偿要求。
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法官造假制造的假案陷害入狱,对王培荣及假案造成毁灭性打击,其损失无法用钱来衡量。提出赔偿金3万5千元弥补遭骗的律师费用损失的一部分。即使申请人四个仲裁要求全部得到满足,总数10万元,只是要回了北京赛尔律师事务的8万元律师费和张殿臣拿走的2万元差旅费。
三、仲裁庭不但强行掩盖张殿臣网上恶意欺诈行为,而且强行掩盖北京赛尔律师所恶意向北京仲裁委提交伪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庭审时,王培荣提交的张殿臣网络欺诈证据铁证如山,北京赛尔律师所无法否认,辩称张殿臣网络欺是个人行为,不是北京赛尔律师所所为。但(2015)京仲裁字第053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5页第7行谎称北京赛尔律师所不认可证明张殿臣网络欺的证据1的真实性。
庭审时,仲裁员已查实王培荣指出的北京赛尔律师所恶意向北京仲裁委提交伪证,在事实面前北京赛尔律师所不得不当庭承认,但(2015)京仲裁字第053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强行掩盖北京赛尔律师所恶意向北京仲裁委提交伪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北京赛尔律师所恶意向北京仲裁委提交伪证(二审辩护意见书),就是为了掩盖张殿臣十分明显的过错,详情请看《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案的书面最后陈述意见》列举张殿臣十六个过错和重大过失行为。
提交北京仲裁委材料说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故意用继续行骗加恶意无赖手段对抗诉讼:
综上所述,北京仲裁委存在枉法裁决,请求法院 判决撤销(2015)京仲裁字第053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18页第5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的裁决(这里所说的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具体为:退还多收的律师费50000元和赔偿申请人损失35000元),并撤销的申请人承担仲裁费5730元的裁决。
第二篇 答辩篇(已于2015年7月8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答辩要求:
1、驳回被答辩人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全部3项申请;
事实和理由
一、(2015)京仲裁字第053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退还多收的交通费、差旅费15000元合理合法
1、《仲裁申请书》指控
答辩人(系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第3页第3行指出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一个案情十分简单的诽谤自诉案竟骗取原告十万元,其中以到徐州车票、住宿费名义收取的二万元,至今不给任何票据。”
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第4页第4行指出“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故意没有把外地(北京市)办案的交通费、差旅费等写入合同,就是为了进一步违法乱收费,这是陷阱之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以张殿臣到徐州车票、住宿费名义收取的二万元,至今不给任何凭证和票据。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明显违反《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2、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答辩书》第2页第13行辩称:
“2、我所没有预收申请人任何交通费、差旅费,根据本行业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办案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由主要责任律师张殿臣向申请人实报实销,具体细节由律师本人与客户协商处理。
在双方签订的《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第二条第7项中明确约定:甲方(孙彦萍)不得以律师收费过高或以办案结果不理想为由要求退费。”
显然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既没有否认张殿臣收取了交通费、差旅费,也没有对收取金额二万元提出异议。只是辩称由主要责任律师张殿臣向申请人实报实销,具体细节由律师本人与客户协商处理。作为从事打官司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如果张殿臣没有收交通费、差旅费,答辩书绝不会这样写的。
3、《对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答辩书>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第2页第2行指出:
“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恶意为律师违法私自收取交通费、差旅费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答辩书》承认张殿臣个人向申请人孙彦萍收取了交通费、差旅费,对《仲裁申请书》提出非法收取交通费、差旅费的2万元金额没有提出异议。
......”
4、《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案的书面最后陈述意见》第8页第1行指出:
“四、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为了张殿臣差旅费名义诈骗得逞故意违法在合同设置陷阱,恶意违法必须付出代价,故意违法的过错方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收取差旅费问题上恶意违法
1、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编号:2012130故意不规定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有意违反《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2、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故意违反《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明目张胆违反了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还敢在《答辩书》中狡辩。
3、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故意违反《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4、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故意违反《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故意违反《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没有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非法剥夺了“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权利;而非法收取2万元交通费、差旅费,拒不退还多收的费用,是明显的诈骗行为。
6、张殿臣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恶意违法,恶意违法必须付出代价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按照公平原则,收取差旅费的举证责任应该倒置,由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不但恶意违法,故意不在约定须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而且故意违反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规定,目的为了张殿臣差旅费名义诈骗得逞故意违法在合同设置陷阱。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答辩书》承认张殿臣个人向申请人孙彦萍收取了交通费、差旅费,对《仲裁申请书》提出非法收取交通费、差旅费的2万元金额没有提出异议。
按照公平原则,收取差旅费的举证责任应该倒置,由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承担举证责任。
如此明显的违法诈骗行为,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还敢在《答辩书》狡辩,荒唐至极,说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素质之差,令人触目惊心。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必须承担故意违法诈骗行为的责任。
张殿臣非法私自收取申请人2万元差旅费,张殿臣到徐州二次均是坐高铁:分别是2012年12月7日上午到徐州,下午回北京;2012年12月18日上午到徐州,2012年12月19日下午回北京。北京到徐州往返高铁票每张519元,四张共2076元,在徐州宾馆住一晚,张殿臣住的不到500元的房间。共计不到2600元。另加张殿臣在北京市内差旅费,申请人支付差旅费5000元,已十分宽宏大量,向北京仲裁委提出退还1.5万多收的差旅费,合情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2015)京仲裁字第053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退还多收的交通费、差旅费15000元合理合法
二、驳回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承担仲裁费3820元请求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存在明显过错,仲裁费由过错方引起,过错方理应承担仲裁费。
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弄虚作假恶意诉讼
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退还多收的交通费、差旅费15000元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明知张殿臣收取交通费、差旅费,弄虚作假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
现向法院提交二份证据:
1、证明张殿臣收取交通费、差旅费的证人证言
2、仲裁案件代理人王培荣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勇手机短信证据
王培荣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当天(2015年6月18日下午7点多),打金勇手机(13264119936),金勇没有接,回个短信:“您好!哪位?”
王培荣回短信:“金勇:我是王培荣,我收到仲裁书,问你履行仲裁是从邮局汇款还是银行汇款?我把汇款地址或银行帐号告诉你”
金勇:“王先生我们和张律师联系一下再回复您,毕竟他早不在我们单位,再说差旅费之事,我们单位确实未收,具体情况需要张律师解决;请您稍等。你们之间争议,请冷静处理。”
王培荣:“执行仲裁与张无关,是律师所”
金勇:“您是教授,一定要懂得情理,事发前张律师早就离开我们单位,律师市自由职业,我们出您不觉得我们冤枉吗,毕竟您没有证据交给我们。虽然暂时裁定我们单位出,可我们必须和张协商”
王培荣:“你是搞法律的,你必须懂得张是否同意,不影响仲裁执行。”
金勇:“请您联系他自己,你们私下事情,我们不好参与,如真让我们单位出,我们会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您和谁有恩怨应该找谁,可以拿着裁决书去找他现在单位,对他有压力,我们现在对他没有管辖权”
王培荣:“你有权要求法院撤销,但法院没有撤销前,你必须履行职责,否则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金勇:“跟您真是说不清,哎,您也是读书人,明知单位没有收您差旅费,请您冷静思考。不能冤枉我们单位。那样是不公正的。”
王培荣:“律师所必须对律师行为负责,认为仲裁不公,你我均有向法院诉讼权利,但没有撤销之前,不影响执行。”
金勇:“我们单位没有,您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律师收您差旅费,我们怎么负责;不能因为仲裁稀里糊涂裁决给您点,您就针对我们,您应当坚持正义,该对谁就对谁,不能对无辜的人”
从上述完整的手机短信,明显看出金勇明知张殿臣收取差旅费,要王培荣找张殿臣退多少的差旅费。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弄虚作假恶意诉讼。
四、《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案的书面最后陈述意见》第一页指出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故意用了继续行骗加恶意手段对抗诉讼
一、律师张殿臣从网络欺骗发展到全方位欺骗北京仲裁委:从网上公开欺诈到向北京仲裁委提交精心作假加工的伪证据欺骗北京市仲裁委,最后在开庭时进一步公开明目张胆欺骗北京仲裁委
律师是特殊行业,肩负特殊重要的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必须具备条件之一是:“品行良好”。
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 “品行良好”,下面一个个触目惊心的实例揭露一个行骗成性的骗子律师张殿臣真面目:
(一)张殿臣非法在网络大肆行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四条更是规定: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严格的明确规定,甚至严格到: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地步。
1、律师张殿臣在网络伪造大律师职位行骗
张殿臣利用人们在选择律师时,律师的职位作为选择律师的极其重要标准之一的心理,无中生有造假在网络行骗,自称:张殿臣大律师。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第1页右上角图片为证。
(1)在不熟悉律师职位普遍人眼中,大律师是律师中最高职位,具有顶级专业水平才能取得大律师职位。
(2)在国内大陆没有大律师职位,只有香港、台湾有大律师职位。张殿臣在网络伪造大律师职位行骗主观行骗恶意性十分明显。
2、律师张殿臣在网络伪造知名度行骗
张殿臣利用人们在选择律师时,律师的知名度作为选择律师的极其重要标准之一的心理,张殿臣独家制造了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网上找不到敢这样明目张胆违法行骗的第二个北京律师),张殿臣违法在网上行骗,张殿臣主观行骗恶意性十分明显。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第1—6页图片为证。
3、律师张殿臣伪造曾大量受理过国内外有影响的案件的经历
张殿臣利用人们在选择律师时,律师曾受理国内外有影响的案件经历作为选择律师的极其重要标准之一的心理,张殿臣无中生有在网上伪造曾受理大量国内外有影响案件的经历,有跨三省的万里大造林案、浙江女富豪吴英案等数十国内外有影响的案例,张殿臣主观行骗恶意性十分明显。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第1页图片为证。
4、张殿臣行骗成性网络恶意行骗时间长达十五年,社会危害极大
自2000年开始,张殿臣以“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自居进行招摇撞骗,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第3页图片证明:执业才三年的张殿臣竟敢在首都北京以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自居进行招摇撞骗,行骗时间长达十五年,社会危害极大,张殿臣主观行骗恶意性十分明显。
5、“广泛利用媒体及舆论的监督作用”、“得到当事人一致认可”又是张殿臣十分明显的骗人手段
张殿臣不但在网络上用“广泛利用媒体及舆论的监督作用”、“得到当事人一致认可”骗人,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第4页图片为证。
张殿臣还在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欺骗王培荣:张殿臣有个人网站和媒体团队,要报道王培荣遭陷害入狱假案。
6、张殿臣在北京刑事大律师网进一步用“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应该具备的素质”行骗
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第5—6页图片为证。重要有:
(1)认证(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在接到每一个案子都要仔细的分析,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尽可能的收集案件的数据,让辩护赢的几率更加的大一些。
(2)最后就是收费标准,不能对于客户乱收费
从张殿臣受理申请人案件过程看,张殿臣缺乏“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应该具备的素质”,张殿臣主观行骗恶意性十分明显。
(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向北京仲裁委提交精心作假加工的伪证据欺骗北京市仲裁委
在张殿臣提交徐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辩护意见第10页第10行提到判决书没有的内容:对王培荣反诉自诉人诽谤罪要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要王培荣另行起诉。
泉山区法院庭审时的违法裁定不敢写入判决书,为了掩盖明显违法行为,在判决书有意隐瞒了不予受理王培荣反诉自诉人诽谤罪要求的裁定。泉山区法院十分明显弄虚作假,情节十分恶劣,作为律师张殿臣居然没有在《王培荣二审辩护意见》指出,说明张殿臣明显缺乏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服务技能,没有能力办理诽谤自诉案的能力。
尤其恶劣的是为了掩盖真相,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恶意向北京市仲裁委提交了伪证:《王培荣二审辩护意见》,故意隐去原文全部页码,故意缺少原文第10页,申请人可以提供徐州市中级法院档案室档案作为证据。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仲裁委证据材料中,从右上角页码16和17之间内容看存在明显的缺页。可见,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到了不择手段地步。
(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在向北京仲裁委提交的《答辩书》中欺骗北京市仲裁委
1、北京赛尔律师事务在《答辩书》第3页第13行到14行,无中生有谎称“正是我方及时有效工作,……..,使被答辩人有了人身自由”
(1)张殿臣是在说谎,徐州市国保没有对被答辩人长达9个月跟踪,徐州市国保对被答辩人丈夫(网上实名举报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等贪官贪腐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长达9个月跟踪。
(2)王培荣遭法官造假陷害入狱后,由于怕假案暴露,原跟踪王培荣的徐州国保非法跟踪王培荣妻子(本案申请人),目的是阻止和破坏聘请律师。
(3)王培荣妻子(本案申请人)聘请律师张殿臣到徐州后,国保已没有跟踪本案申请人的必要,不是张殿臣做了工作,张殿臣也没有做过任何相关的工作。
2、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答辩书》第3页第15行到16行
张殿臣自己对相关法律都不了解,他没有能力使王培荣对相关法律有了更全面地了解。
见面短短二个小时,王培荣没有看到张殿臣所做的任何工作,根本谈不到“律师使王培荣对相关法律有了更全面地了解”,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答辩书》所谓“王培荣业认可我方律师的工作态度及专业水平”更是无中生有的谎言。
张殿臣答应王培荣要求对王培荣已交泉山区法院《上诉状》进行修改和补充,王培荣才在委托书签字,因申请人已经在合同中委托了张殿臣,但张殿臣没有做任何工作。张殿臣称要在网站和媒体报道王培荣遭陷害入狱假案,但张殿臣没有做任何工作。
3、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不择手段推卸张殿臣的过错和过失的责任,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答辩书》与张殿臣提交徐州市中级法院法院的辩护书结论相反,说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答辩书》恶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殿臣提交徐州市中级法院法院的辩护书可以看出:王培荣诽谤案徐州市中级法院没有按相关事实作出最终裁决。所以不存在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答辩书》第4页倒数第6行到倒数第4行所谓的:“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 。
4、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不择手段推卸张殿臣的过错和过失的责任,谎称张殿臣提交法院《二审辩护意见》得到申请人认可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的《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第十二条约定: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二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但为了推卸张殿臣的过错和过失的责任,北京赛尔律师事务竟在《答辩书》第2页第5行到第6行谎称张殿臣提交法院《二审辩护意见》得到申请人认可。
(四)北京赛尔律师事务开庭时欺骗北京市仲裁委
因张殿臣以北京赛尔律师事务身份参加开庭,北京赛尔律师事务需要对张殿臣恶意欺骗北京市仲裁委行为负责。
1、北京赛尔律师事务开庭时恶意欺骗北京市仲裁委,有意扰乱开庭
在王培荣举证申请人提交北京仲裁委证据4、证据5、证据10——证据16,目的用于证明张殿臣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存在十分严重过错和失职。这些证据全部是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举证材料的其中一部分。
张殿臣谎称王培荣的这些证据全部是假的。作为二审律师张殿臣,已复印了一审法院案件全部卷宗(包含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举证材料)。张殿臣在有能力向北京仲裁委提供徐州一审法院案件全部卷宗(包含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举证材料),但因张殿臣有意说谎而不敢拿出来作为证据。
王培荣要求北京市仲裁委查处张殿臣恶意欺骗北京市仲裁委和有意扰乱开庭行为:
在开庭时,王培荣当场要求北京市仲裁委到一审法院(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复印一审案件全部卷宗,证明作为律师的张殿臣在开庭时恶意说谎欺骗北京市仲裁委,有意扰乱开庭行为,恶意破坏北京仲裁委审理工作。这也能成为北京市司法局撤销张殿臣律师证的证据之一。
2、北京赛尔律师事务开庭时恶意欺骗北京市仲裁委,谎称合同条款是当时双方商量确定后,再将文字输入电脑打印的,企图证明推翻申请人“该合同是格式合同”指控。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明显看出合同是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格式合同,该合同是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格式合同(七),而且从该合同划掉的内容可以看出,是在签合同前早已成批制作完成,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在制订该格式合同时,不但恶意违法,而且还利用律师专业知识为恶意欺诈并逃避责任设陷阱和圈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当事人依法向北京仲裁委提起诉讼,这是当事人权利。但开庭时,遭到代表北京赛尔律师事务出庭的张殿臣辱骂王培荣向北京仲裁委提起诉讼,情节十分恶劣。
(五)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必须为张殿臣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与张殿臣勾结,在合同恶意违法乱收费,以差旅费违法名义骗钱。更为恶劣的是受害人在2014年6月向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反映举报张殿臣不法行为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与张殿臣狼狈为奸,不但张殿臣至今仍在网络行骗,而且,在提交北京仲裁委的《答辩书》中采用恶意误导手段,企图把水搅浑。甚至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仲裁委提交伪证掩盖张殿臣不法行为。
(六)张殿臣行骗成性,能恶意网络行骗时间长达十五年,自称有保护伞,已涉嫌形成诈骗“一条龙”
张殿臣已涉嫌形成诈骗“一条龙”:
1、张殿臣行骗成性恶意网络行骗;
2、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与张殿臣狼狈为奸,不但替张殿臣签订违法合同骗取不法钱财,还替张殿臣向北京仲裁委提交伪证和违法证据。
3、开庭时,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勇,竟敢明目张胆称北京市朝阳司法局是他们违法乱收费的保护伞,真是猖狂至极。
4、从常识可知:作为具备法律基础知识的法律工作者,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敢一而再、再而三向北京仲裁委提交伪证和非法证据,要么是自己想找死,要么北京仲裁委有保护伞。
5、北京仲裁委开庭前十分钟,王培荣收到《仲裁员声明书》(简易程序只有一个仲裁员),仲裁员在该声明书仲裁员保证不向当事人透露对案件的看法等内容。
6、开庭时,仲裁员十分明显违反《北京市仲裁我还有仲裁规则》、《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王培荣开庭前十分钟拿到的《仲裁员声明书》,开庭有十分明显的偏向性,仲裁员批评王培荣思想超前二百年,不切中国实际。仲裁员甚至说北京律师不容易,房租很高,有收律师费成千上百万的,收你八万太便宜了。仲裁员甚至还说:《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既然是收费指导标准,就不是强制性收费标准。律师想接受指导就接受该收费标准,律师不想接受指导可以不接受该收费标准。甚至开庭,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不择手段不允许王培荣充分举证和发表质证意见,更是取消了辩论程序,说有什么事提交书面最后意见。仲裁员还说:我已经与北京仲裁委说了,你们这个案件我不收劳务费。
中国不是骗子律师张殿臣的天下,北京仲裁委也不能成为骗子律师张殿臣的保护伞。鉴于仲裁员在开庭审理的不公正表现,王培荣已向北京市仲裁委提交更换仲裁员申请。
二、张殿臣用十分明显网络行骗手段得到的合同不是合同当时人(即本案申请人)的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千里迢迢从江苏徐州到北京聘请律师,为的是要聘请有高水平、曾有受理国内外有影响的案件经历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显然张殿臣不可能属于考虑的范围。北京有律师千千万,如果不是张殿臣在网络行骗,申请人不可能根据“北京刑事大律师网”联系电话与张殿臣联系,也不可能上当受骗。
张殿臣网络非法欺诈,非法剥夺了申请人对律师的知情权和正常对律师的选择权。
张殿臣明目张胆在网络以欺诈手段骗取合同,所以,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合同不是合同当时人(即本案申请人)的真实意愿的表达。
张殿臣明目张胆以欺诈手段骗取合同,明目张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规定。
六、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徐州法官造假陷害入狱是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假案,江苏省高级法院在2015年5月28日已启动纠正该惊天假案程序(张殿臣代理的案件正是(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案件),看江苏省高级法院立案通知书图片(隐去查询账户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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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毫无信誉可言,属于典型的欺骗法院恶意诉讼,请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全部3项申请。
附件
【告急!!!为真相大白的惊天假案征求法律援助】
这是颠覆中国法律的假案,这是毁灭共产党形象和宗旨的假案,这是腐败与反腐败的生死较量,这是正义与邪恶的战争
【彻底揭开徐州法官堕落成为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徐州法院堕落成为黑社会黑幕】
徐州法官造假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惊天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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