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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未来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传统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将是大势所趋
编者按:继十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根本大法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细则紧锣密鼓发布。至此,中国互联网金融正式告别“野蛮生长”,步入有序发展的新时代。
那么,正式告别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将有怎样的变化,行业是否面临新一轮的洗牌,投资者又能否真正受益,一系列的变化都在等待答案。
■郭大刚
一个月之内,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文件密集出台。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22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7月31日央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直至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继“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战略之后,互联网金融再一次备受关注。
记得2013年6月20日那个不眠之夜,中国的银行业系统出现了流动性问题,之后,伴随着余额宝的出现,互联网大大降低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并且能够通过互联网技术为每一位投资者提供绝佳的客户体验,同时,也为每一位投资者提供了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打破了利率双轨制之下的金融垄断。中国的传统金融体系在2014年年初,吹进了互联网金融的春风。
2014年伴随着各种机构的套利行为和一波一波跑路潮的传闻,互联网金融还是异军突起了。
真正的逻辑正如央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描述的“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基于中国社会历史现状、社会结构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型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作为民间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传统金融体系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为改革、调整、转型提供了资本,为扩大消费创造了必要的手段,为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创造了有效的工具,同时,通过必要的隔离,规避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2012年以来,互联网金融中最典型的业务形态P2P经历了多年数倍规模的高速成长,虽然相对于中国整体金融规模尚微乎其微,但是其数据化带来的整体市场联通提高了资本的流动性,由于其高效的传递性和高度的互联性也给整个金融系统埋下隐患。
特别是2015年6月-7月之间的二级市场震荡,再一次充分显示了互联网对于金融的有效性。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规模迅速成长的同时,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社会历史责任也应该匹配,如果不加约束,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同样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后果,由于影响力巨大,涉及社会和民众的各个层面,很可能因为一己之利,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危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这就对互联网金融主体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无意识的前提下,监管层及时出面,制订相应的行业规则,进行主体法律地位认定,对于促进行业发展和金融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给出了清晰的界定,对于行业的能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促使相关机构厘清业务边界,区别对待,承担社会责任。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更是为民间金融拓宽了创新发展的空间。
笔者认为,在金融创新服务社会和加强履行社会职责之间,从法律上给出明确的平衡点有利于民间金融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以阳光透明的方式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伴随着确定性的来临,制度红利得以释放,未来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传统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将是大势所趋。同时,行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资产获得能力、核心定价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基础投资强度等都会大幅度提升,这将给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此外,伴随着资产的优化,投资者会进一步把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常态的投资渠道,中国的老百姓将会步入中等收入阶层,分享普惠金融带来的收益,从而使得中国社会的稳定性提高,实现社会结构的转变。
总的来看,先有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厘清,再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间金融的红线界定,保障了中国民间金融创新空间的同时也划定了风险控制的底线,有利于防范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再一次体现了人类文明的智慧。如果之前的暑热让我们身处其中有些癫狂的话,立秋之后的凉爽倒可以使我们更加理性地对待行业的发展。
暑热之后必有秋凉。
来源: 证券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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