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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晚婚假”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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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9 06: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的“晚婚假”还有吗?

 我们的“晚婚假”还有吗?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杨静 杨焱彬)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闭幕。会议修改了计生法、表决通过反家暴法、反恐怖主义法……而计生法修改草案从最初公布到最终敲定,引发网络舆论的持续发酵。不少网民关心的婚假是否取消,如何休婚假的问题成为微博热门话题。

  今年27岁的小明,是北京市的一名公务员,与女朋友恋爱长跑了六年。双方家长在国庆期间来到北京,就把这门“亲事”确定下来,想在“七年之痒”前结婚。可是因为工作原因,一直没时间去领证。12月初,他们商量2016年1月1日去民政局领证,然后准备去欧洲度蜜月。根据北京市2014年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可最近看到朋友圈流传着计生法要取消晚婚假,后来又有专家说是否取消现在依然未知,眼看着就要到元旦了,欧洲行的行程都安排好了。对于到底还有没有晚婚假,有几天结婚假,他们一头雾水,不知道应该怎么安排行程。

  人口计生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本次的修正案草案最初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但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务委员提出该条规定不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最终版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在最终版的草案中,晚婚假被删除。同时由于晚婚晚育是“独生子女”时代的产物,因而晚育假的提法也被取消,改为生育假。

  “在各地出台新的计生法细则前,原则上可以执行现有规定。”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明生认为,婚姻法与计生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二者调整的范围不一: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计生法调整的是生育,两者并不冲突。当然,假期由各地确定,长短也不一致。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的婚假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婚假,二是晚婚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全国的婚假统一都是3天,但是晚婚假并不相同。以北京为例,晚婚假为7天,而新疆的晚婚假为20天。因此,即便享有晚婚假,不同地区的休假时长并不一致,从10天到一个月不等。

  “在元旦前结婚的,可以遵循现有的法规;在元旦后结婚的,应以新的计生法为依据。”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说,讨论晚婚晚育假是否取消,应结合修正的计生法出台的背景、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理解。

  “虽然取消了晚婚假,但并不意味假期的减少,各地也会出台相应计生细则。”孙文杰表示,新的计生法通过后,各地立法机关会讨论具体的延长或取消需要一个过程。但在各地尚未出台新的计生细则前,各地计生委应该遵循鼓励“全面二孩”的方针背景,然后根据各地人口增长实际情况来调整现行规定。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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