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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食品为何屡禁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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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03: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价”食品为何屡禁不绝

“天价”食品为何屡禁不绝


  青岛的天价虾和哈尔滨的天价鱼还未完全淡出我们的记忆,近日,在上海又出现了“48元一口的天价茶”。

  事件发生在上海著名景区豫园附近的一家茶馆,被宰的两名日本学生,被疑似茶托的三名男子带入茶馆,价目表标明48元的茶价,服务员未加解释,在结账时却告之其共消费2000余元。在交涉的过程中,服务员声称,他们的茶“一口48元”,尽管事后商家百般辩解,称并非“一口”,而是“一种48元”,两名学生共消费了6种茶,可饶是如此,价钱也不该超过300元。尽管在警方介入后,商家返还了1000余元,并接受立案调查,但由“事件”引发的讨论并没有结束。

  从一系列天价食品事件中我们发现,不良商家往往将外来游客视为目标,或许在他们看来,外来游客对当地环境不甚熟悉,容易陷入状告无门的境地,且其行程安排较为紧张,不能耗费太多时间和精力与之纠缠。在天价茶事件中,有记者调查发现,景区周边的茶托主要以不谙中文的外来游客为对象,不难想象,在这两名日本学生报警之前,定然还有不少游客不幸被宰。但此前我们的确未曾听说有过举报,如同当初的青岛大虾事件,事发前网络上已有相当规模的游客在抗议、反对或吐槽,却未有人报警和向监管部门投诉。这告诫我们:隐忍就是纵容,付诸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才是打击不良商家的最佳手段。

  不少消费者在被宰后,对付诸法律仍有所顾忌。因为店家往往能摆出诸多理由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市场交易原则”,动辄将“天价”归因于“物以稀为贵”。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必须多留些心眼,灵活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我们大可不计较此物是否当真稀奇,却必须明确商品可曾明码标价、商家的承诺和自己最终的消费是否一致,以及商家是否完整无误地介绍了商品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事前介绍清楚的信息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以天价茶事件为例,无论商品在价目表上标明的是“一口”还是“一种”,鉴于这两种标价方式均有违人们正常的认知,商家都需要予以详细说明,让游客不明就里地掏腰包,是典型的欺诈行为,更兼雇佣茶托,变相强迫消费,实已涉嫌犯罪诈骗。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此,随时索要、保留完整票据,不仅是每个人应该养成的消费习惯,还能防患于未然。不少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认知,面对利益受损不能积极应对,视法律如烫手山芋,实在遗憾。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曾精辟地指出:“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整治“天价”问题。面对屡禁不绝的天价食品事件,有网友报以“‘天价’菜单层出不穷,自带干粮出游可好?”的揶揄。天价事件伤害的不仅是普通游客和商家,而且影响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无论是天价鱼还是天价茶,都反映出市场监管尚有不足。如何提高“管”的水平和艺术,防止天价食品故态复萌、给予不良商家适宜的惩处和教育、定期整治商品市场、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渠道等,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却无法回避,必须着手解决。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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