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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警察万能的错误观念
我国的国家机关都在名称上冠以“人民”二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等。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表明我国主权在民的政权性质,增强公务员忠于人民的自觉性。但由于国家机关是有法定分工的,公务员是有职业分类的,因此,警察作为公务员中的一种,在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下必须遵循法定分工和专业分工原则。否则,就会使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公务员的分类遭到破坏,就会发生事与愿违的情况。例如,《法制日报》2016年6月20日《明确警察职责,根治非警务报警》一文报道,2015年苏州市区共接到110报警343.7万余起,其中有效警情202.2万余起,占58.8%。大量无效报警主要包括重复报警、各类咨询、骚扰电话等,其中骚扰电话近2.8万起,占总警情的0.8%。东北某市一市民将钥匙忘家里了,打110要求民警前来帮忙。民警赶到后,提议老百姓请开锁公司来开锁,由于开锁公司要收费,老百姓不愿意,要求民警爬水管进二楼窗户开门,否则就要投诉。民警担心投诉影响业绩,只得爬水管,意外失足受伤。
过去,我们对警察的认识经历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前,从政治思维角度出发,强调警察的政治属性是人民警察,任务是保护人民,打击阶级敌人。而当时的“人民”和“敌人”都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上的公民和罪犯概念。警察对人民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对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残酷无情”。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后,随着党和政府对法治的重视,开始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强调警察权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属性,任务是按照人民警察法要求,依法行政和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变化并不是说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被改变了,因为人民警察法第3条依然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的情况下,警察为人民服的方式变了,新时期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方式是依法为民服务和以专业为民服务。
依法为人民服务原则,集中体现在我国人民警察法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里。第4条的规定是:“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6条的规定是:“公安机关的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专业为人民服务原则,集中体现在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此办法规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要求所有在编在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参加考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基本级、中级和高级,分为非专业警种考试和刑侦、治安、交通等7个专业警种考试,等级晋升采用逐级晋升方式,执法资格等级有效期为5年。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不得办理案件。这表明人民警察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种类分别有不同的执法资格考试,不同种类的警察是不能混业执法的,除非你通过了所有种类警察的执法资格考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国家管理越来越告别过去的粗放式而精细化,遵循法定职责和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就是国家管理精细化的一种表现。因此,我们要改变人民警察是万能工具的错误观念。其实,随着国家管理水平的提高,今后的救灾也应进一步专业化,而非仅仅依靠“人海战术”。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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