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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陈淑庄涉「犯聚」 大状促严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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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7 09: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陳淑莊涉「犯聚」 大狀促嚴正執法.jpg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陈淑庄,日前偕同党友林瑞华与40多人到深水埗酒吧聚会,涉嫌违反「限聚令」。政府表明,议员在议会外参与群组聚集,不属「限聚令」的豁免范围,相关条例适用于该群组聚集。有大律师认为,陈的行为涉嫌触犯「限聚令」,建议执法部门要严正执法。而陈淑庄早前因为占中案被判缓刑,而「限聚令」属可惩处监禁的罪行,假如在缓刑期间被定罪的话,有机会要入狱。

  自从政府发出声明後一直「潜水」的陈淑庄,昨日终于开腔回应。她声称条例有些不清晰的地方,例如议员在外工作,又有记者采访,反问这样是否不获豁免。「我觉得在这些地方,政府可以多澄清,令市民、大家、记者行家或者一些工作的人有不必要恐慌。那天下了闸,是一个私人地方,如果根据那条规例3(1),是不合适、即是不适用。」她扬言,自己当时以立法会议员身份出席「公务会议」,没有违反「限聚令」云云。

  谭惠珠斥罔顾社会责任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直斥陈淑庄有关行为「不负责任」,强调现时疫情紧张,已有数十宗与酒吧有关的确诊个案,陈身为立法会议员却藐视法律及不顾社会责任,非常不可取,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认为,根据现时条例,公众地方是指公众可以进入的地方,而不是私人拥有业权还是政府拥有业权的问题,所以当时的情况下,「限聚令」适用于该场合。他续说,政府应该要严肃处理,因为这条法例是防止人群聚集,而不是有人「中招」才检控相关人士。今次涉事者陈淑庄是立法会议员,而且多人在狭窄环境聚集,政府严正执法才有阻吓性。

  陈淑庄早前因为两项定罪,即「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共判监八个月、缓刑两年。马恩国表示,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9C条,如罪犯就于缓刑的实施期间所犯的可惩处监禁的罪行被定罪,法庭须考虑他的情况,并用其中一种方法处置,例如法庭可命令该刑罚须予执行,但原来刑期则由较长或较短的刑期代替,或者法庭可命令缓刑须予执行而原来刑期不变。换言之,假如政府检控陈淑庄,而陈被定罪,陈的缓刑可能受到影响,有机会要入狱。

  议员酒吧聚会不获豁免

  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认为,所谓酒吧、半掩门、无营业,这些全部不是法律可以接受的理由,而有关聚会本身不是一个立法会会议,所以也不能豁免。

  如果政府不严正执法,就会给予公众强烈错误的讯息,就是立法会议员有特权可以不守法律。

  对于警方会否提出检控,警方回应称,现时把案件列作投诉处理。

  大公报记者昨日到达深水埗酒吧「HANDS」现场,发现酒吧下午已开门,门口墙身原先标示营业时间由中午12:00至03:00,但另竖立一黑板表示营业时间为11:00至23:00,更写明提供「午餐、下午茶、晚餐及宵夜及不能单点酒类饮品。」

  陈淑庄昨日出席财委会特别会议,之後与一名男子闲谈五分钟後便返回住所,未敢外出聚集。

  【华发网根据大公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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