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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男女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由于考虑到两个女儿归女方抚养,约定共有的两套房子中的一套大房子归女方所有,并由男方进行还贷。而其后,因女方和他人同居,并计划变卖该套房屋,于是男子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修改双方之前的协议,并停止偿还这份本不应由自己偿还的“冤枉贷款”。
董强与池琳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9日在河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书。两人原住房有两处,一处为坐落于河北区真理道的两居室房屋一套,面积100平方米;另一处为河北区自由道上的一处使用面积为15平方米的公产平房。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女儿的由池琳抚养,“大房子”归其所有。而董强除给付抚养费外,还要为“大房子”还贷。离婚之后,董强认为已经与他人同居的前妻疏于对两个女儿照顾,于是于2010年9月2日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经调查和审理,河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请。而董强自2010年9月份起,停止替前妻偿还房屋贷款。之后他再次向法庭提起上诉,表示当初协议离婚时,是考虑到两个女儿归前妻抚养才将“大房子”让给了她。现两个女儿重新判归自己抚养,因此有必要对“大房子”进行再分割。要求对离婚协议进行变更,重新分割此前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债务。
庭审中池琳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董强不应反悔,且自己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因此,董强应继续按照协议偿还贷款。
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池琳享有“大房子”的所有权,而由董强代其偿还该房屋贷款的约定显失公平,侵害了董强的合法权益。而池琳与其他男人同居后,存在变卖“大房子”的行为,与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的情形发生了变化,进一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董强主张由前妻自行偿还房屋贷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另外,由于董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前妻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对于他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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