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反腐举报人 于 2011-7-31 15:48 编辑
铁证如山:刘勃生超过五千收入不入财务帐,涉嫌贪污铁证如山:刘勃生超过五千收入不入财务帐,涉嫌贪污 刘勃生十分清楚,开口闭口说:业主公共收入的水卡就是钱。但是前后二年,这些收入,刘勃生就是不入财务帐。不但不入财务帐,而且刘勃生在收水卡时没有出具收条,没有完整的收支出记录凭证,原则上说,只要收入不入帐,就是贪污。陈希同案是典型的法律案例。 2011年7月4日,刘勃生称水卡只剩6张(按刘勃生说法每张230元,正规的算法每张200元),水卡已给到今年10月,下次给水卡时间要到11月,十分明显被刘勃生大量贪污了。 一、涉案的具体金额多大: 1、 按刘勃生说法算: 2009年4月——2011年10月(2009年4月合同中说明以前合同作废,说明在此前可能还有一段时间的收入,但刘勃生把合同作为私有财产,既不交出备案,也不允许财务保存,所以无法得到更早的合同,暂时不计), 2009年4月——2010年10月:19个月水卡3483元(2200*19/12) 2010年11月——2011年10月:水卡2300元 共5783元 2、 按正规的算法 2009年4月——2010年9月:18个月水卡3000元(2000*18/12) 2010年11月——2011年10月:水卡2000元 共计收水卡5000元。 二、按物业合同60%属于业主公共收入的部分为 按正规的算法3000元 三、属于业主公共收入水卡支出如下: 1、自普康2009年4月至今不到二年半时间,办公室饮用普康水,用水统计如下: 由记录的(2010年9月8日——2011年7月5日)二张100元水卡还剩56元。一年不到200元。 放宽计算,二年半共用500元 2、抵办公室电费,给物业700元水卡。 3、刘勃生私自给物业郑清100元。 有帐可查的支出1300元,应余1700元,但刘勃生在2011年7月4日说剩800元,至少多达900元不知去向。 四、证据部分 1、09年4月合同
说明:(1)至少从09年4月开始收取收入 (2)同中说明以前合同作废,说明在此前可能还有一段时间的收入;,但刘勃生把合同作为私有财产,既不交出备案,也不允许财务保存,所以无法得到更早的合同。 3、 刘勃生瞒着业主委员会主任、财务副主任、秘书和委员于2010年6月28日越权私自签的合同,而且长期隐瞒,违反规定,合同没有在秘书和财务备案,属于私用公章。 4、 刘勃生私用公章,越权私自签的合同,拒绝把合同原件交秘书和财务备案,目的是贪污。 3、刘勃生记录2010年11月领2000元水卡记录
说明:(1)证实刘勃生所说的水卡领到2011年10月截止。 (2)在2011年11月3日,水卡刘勃生已按物业合同40%给了新苑物业。同时,刘勃生还亲笔写:“根据合同交新苑物业。”说明刘勃生认可普康水应属于物业管理,所以物业收取了40%分成。 4、刘勃生审批的物业领提成40%的服务费财务凭证
5、重复收取普康水2010年7—10月管理费,普康水管理费实际上已交到2011年3月 2010年6月10日,收取1000元7—9月服务费
2010年7月31日,又重复收取了1000元7—9月服务费。
五、品德十分卑鄙的刘勃生,拉帮结派,无事生非,竟还敢恶意找事端,恶意陷害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报复王培荣揭露刘勃生以权谋私。刘勃生到处造谣王培荣出卖业主利益,一年不收普康水的管理费。 王培荣辟谣如下: 1、王培荣多次打电话督促普康水公司到物业交费,因为刘勃生长期隐瞒越权私自签合同情况,王培荣只知道普康水公司应该与物业签合同交费,60%属于业主共有。 刘勃生已把普康水收入的40%交付物业。王培荣主张应按合同由物业来管理,然后从物业分成属于业主共有的60%,难道这是出卖业主利益吗? 2、普康水管理费实际上已交到2011年3月,这点普康水公司十分清楚,所以在2011年1月和2月交水电费时就没有交管理费,不存在刘勃生造谣的王培荣一年不收普康水的管理费。王培荣要求应该按物业合同要求,规范到物业交费。 3、刘勃生为什么要强行违反规定签合同,因为通过物业转来60%的钱款和水卡均要入财务帐,刘勃生就很难贪污了。 以权谋私造成业主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刘勃生为了贪污,不惜破坏物业合同,私自越权控制普康水交费,大量收入长期不入财务账,还恶意制造事端,大肆造谣陷害举报人王培荣。 风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 201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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