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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幼托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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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02: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5月22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今日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修订后的《规范》明确要求, 幼托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  

修订后的《规范》中卫生与消毒包括三方面内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预防性消毒,删除了原《制度》中的消毒隔离制度,增加预防性消毒,详细规定了托幼机构中应该清洁和消毒的物品种类、消毒频次、消毒方法等。  

据悉,修订后的《规范》细化了托幼机构各类物品的消毒要求和方法,增加的预防性消毒对儿童餐饮具、毛巾以及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提出明确要求。增加了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的要求,明确了消毒器械和消毒剂要复合国家标准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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