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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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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22: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今年8月12日是中国和日本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35周年。该条约是中日两国1972年9月发表《中日联合声明》,实现邦交正常化后,两国关系史上又一里程碑。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双方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发展很快。在此背景下,两国要求尽早展开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1975年1月,中日两国进行了预备性谈判,并达成两点共识。但是,由于双方在某些特定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谈判一度搁浅。

    随着国际局势和中日两国国内形势的变化,缔约谈判出现转机。1978年7月,中断了两年多的中日缔约谈判在北京重新举行。经历多轮艰苦谈判后,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8月12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0月23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访问日本期间,两国互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虽然全文不足1000字,但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来往而努力;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和《中日联合声明》(1972年)、《中日联合宣言》(1998年)以及《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2008年)成为指导中日关系发展的四个重要政治文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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