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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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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0 03: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重庆商务之窗


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开发区外经贸业务部门:

为深化境外投资审批管理改革,进一步简化我市企业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办事手续,根据商务部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决定我市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制管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法律精神,结合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自2014年10月6日起,对我市企业设立境外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实行核准管理的情形除外)。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由投资主体通过所在地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开发区外经贸业务部门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备案,市外经贸委颁发新印制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

(一)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开发区外经贸业务部门备案

企业通过统一联网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加盖企业印章后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所属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开发区外经贸业务部门。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外经贸业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对申请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名称,确定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填写“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与开发区外经贸业务部门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区县境外投资备案表”)。对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备案,出具区县境外投资备案表。对不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企业,不予备案。

(二)市外经贸委备案

经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开发区外经贸业务部门备案并取得区县境外投资备案表的企业,连同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市外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如实、完整填写备案表、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颁发“证书”。不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不予备案。市外经贸委在备案过程中发现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实行核准管理的情形,企业应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核准。

(三)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企业完成境外投资备案后,境外企业应当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报到登记可以是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具体方式以商务部相关规定为准。

(四)境外投资企业的变更与终止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后,如果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按照备案或核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依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市外经贸委报告。市外经贸委审核后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企业应交回“证书”。

(五)境外企业再投资

境外投资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投资主体应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市外经贸委。

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与开发区外经贸业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境外投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商务部、市外经贸委相关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掌握本地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研究和解决企业境外投资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每半年向市外经贸委报送总结分析材料和相关统计数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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