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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男子多次轮奸小学生获刑 曾给对方吃避孕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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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8: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手机人民网

一名家长的报警求助,竟牵出了一个系列强奸案,令人吃惊的是,被害人是一名年仅13岁的小学生。而在案件审理阶段,竟有多名被告称其不知道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1月13日,陇南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决骆京有期徒刑11年,骆雨田、屈军军有期徒刑各10年,燕昭有期徒刑6年。

2013年10月13日9时许,家住徽县麻沿乡的村民党某某到派出所报警,称其13岁的女儿鱼某某被生于1992年的燕昭强奸了,请求查处。接警后,警方根据被害人鱼某某的指控将燕昭抓获,涉案的骆京、骆雨田、屈军军也很快归案。随着案件的侦破,4名男子强奸幼女的事实浮出了水面。生于1985年的骆京经营着一处摩托车修理部,其归案后供述称,自己是通过手机聊天工具认识鱼某某的,她说过她是小学生。第一次强奸是在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唐成(另案处理)、骆雨田、屈军军4人在骆雨田家喝酒。当时唐成正和一女子用手机聊天,大家提议找一个女子来耍耍(发生性关系)。唐成说有一个女子叫鱼某某,他联系一下。半个多小时后,唐成就把鱼某某接来,带到骆家厅房中,唐成第一个和鱼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包括骆京在内的剩余三人依次与鱼某某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陇南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作案时,唐成、骆雨田、骆京、屈军军不顾鱼某某的反抗依次将其强奸后,骆京又再次强奸了鱼某某。而此后,骆京还在2013年7月至10月间单独强奸鱼某某6次。最后一次发生在2013年10月6日,骆京打电话将鱼某某叫至麻沿通往高桥路边一鱼池旁的烂土房,给鱼某某吃下两粒避孕药后强奸了对方。同时,另外一名涉案男子燕昭的犯罪行为也被法院认定,2013年7月的一天晚8时许,燕昭通过手机聊天工具约好鱼某某,开车与骆京一起将鱼某某从家中接出,后燕昭将鱼某某带至其宿舍内对其实施了强奸。此后,燕昭便以各种理由约出被害人在河堤、荒地、招待所等处对被害人鱼某某实施了5次强奸。法院认定,骆京强奸被害人7次(其中轮奸1次)、骆雨田强奸(轮奸)被害人1次、屈军军强奸(轮奸)被害人1次,燕昭强奸被害人6次。法院审理阶段,以上4人亲属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表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陇南中院一审认为,骆京、骆雨田、屈军军、燕昭无视国法,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骆京、燕昭等人均提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知道其未满14周岁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骆京的供述证实他知道被害人是小学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发现被害人年龄小,身体没有发育成熟;燕昭的供述证实他知道被害人是小学六年级学生,并听说其年龄是13岁,且他辩称和被害人一直在谈恋爱,应当明知被害人的基本情况;骆雨田、屈军军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前虽然不认识被害人,但他们与其他被告人系同村人,经常在一起玩耍,应当明知被害人的基本情况。鉴于4被告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依法以强奸罪论,应在各自行为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骆京、骆雨田、屈军军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因骆京、屈军军、燕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各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骆京、骆雨田、屈军军、燕昭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兰州晨报记者董子彪)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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