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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除“奇葩证明”先破“奇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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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2 03: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欲除“奇葩证明”先破“奇葩规定”

欲除“奇葩证明”先破“奇葩规定”

  近日,福建华安县一位老人到电信局办业务被要求提供“健在证明”,派出所为老人开具证明后斥责电信局:“活生生的人在你们面前,还要派出所开具其还健在的证明,有必要么?”据报道,这是近来各地派出所的第5份“良心证明”,分别指向电信局、民政局、公证处、监狱、开发商,派出所为民“吐槽”根本停不下来。

  派出所为民“吐槽”,实际上是为民“代言”,因而赢得舆论叫好。相比普通民众的抱怨,派出所的“吐槽”无疑更有力度,这种来自体制内的监督和批评,更有利于“倒逼”各部门、各单位改进工作作风。然而,“奇葩证明”何其多,派出所“吐槽”只是挂一漏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奇葩证明”并不只是工作作风问题,更多的其实是规章制度问题。换言之,先有各种“奇葩规定”,然后才有各种“奇葩证明”,这方面的例子可谓多矣。

  譬如,新闻中这位老人,是华安电信局一名已故员工的遗孀,她去电信局领取抚恤金,被要求提供“健在证明”。按理说,活生生的人站在你们面前,不就是最好的“健在证明”吗?可是,电信局工作人员也是按规矩办事,因为福建省人事厅相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遗属,在领取待遇期间,应每年向领取单位提供本人生存证明。”显然,问题并不在于电信局工作人员的作风或态度,而在于这个规定过于死板——遗属本人前来领取抚恤金,还要什么“健在证明”?

  再譬如,湖南冷水江市民政局要求老人补办老年证须提供“遗失证明”,其实也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老龄委相关文件规定,老年证遗失后须先登报挂失后方可补发,当事人提出补证申请的,经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和街道(乡镇)两级证明情况属实后,才可以补发。

  不难想象,当派出所为民“吐槽”,赢得舆论齐声叫好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能会感到委屈:我们是按规定办事啊!

  由此可见,“奇葩证明”的根源问题在于一些规章制度不合理。这个问题不解决,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作风再好,工作人员的态度再和蔼可亲,他们仍然不得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证人去开各种“奇葩证明”。

  在这个意义上,改进工作作风,首先要改革规章制度;消除各种“奇葩证明”,首先要破除各种“奇葩规定”。这需要各个“上级部门”对自己出台的各种规定做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合法、不合理、没必要、瞎折腾的规定,该废除的废除,该修改的修改,该放权的放权。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基层工作人员左右为难,才能避免老百姓为“奇葩证明”所累。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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