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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换村委会成员,权力无法“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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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08: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撤换村委会成员,权力无法“任性”

撤换村委会成员,权力无法“任性”


  据报道,衡阳市石鼓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确认角山乡政府未经过法定程序免去该乡三星村刘吉华村委会主任职务、指定他人代理村委会主任的行为违法,刘吉华通过诉讼赢回了“乌纱”。

  从理论上讲,石鼓区角山乡党委以3位村民建房超标为由,提议按程序免去刘吉华三星村村委会主任职务,倒也没什么不妥。但是,其同时决定由何德科主持三星村村委会全面工作的决定,却是直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对村民自治权的直接干预。类似的决定不管由谁作出,均需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如果石鼓区角山乡党委认为刘吉华不再适合担任三星村村委会主任职务,可以向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建议,如果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

  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认为需要罢免,则可由他们依法提出罢免要求,启动罢免程序;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就只能尊重村民的意愿。这意味着,村委会成员该不该撤换,要依据村民的意愿,权力并没有“任性”的空间。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现象,就是村委会成员罢免难。现实中,有些村委会成员当选后,确实会出现诸多村民不满意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情形,有的人甚至和上级党委政府公开唱“对台戏”以哗众取宠。但是,各地却很少在任期内由村民直接罢免村委会成员。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此前一项调研显示,中部一个省会城市,户籍人口800多万,有村(居)民委员会3000余个,过去20多年从未有过一起成功罢免村委会成员的先例。究其原因,是启动罢免程序的条件比较严苛,必须“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

  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而且“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如此立法,原意是保护村民的自治权,但实践中却造成了村民大会“召开难”。多数村都是三年才召开一次村民大会,一些村由于大量村民外出务工,往往得提前反复动员,才能凑足法定人数。

  因此,我们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并在法律中增加一些村委会成员职务自动终止、暂停行使的规定。比如,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离开本村超过六个月的,可暂停其村委会成员资格,等等。只有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村委会成员的选举与罢免才能更加符合村民的意愿,“小村”的治理才不会是大的难题。

  村委会成员该不该撤换,要依据村民的意愿,权力并没有“任性”的空间。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现象,就是村委会成员罢免难。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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