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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 适应社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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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04: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总则草案 适应社会变化

 民法总则草案 适应社会变化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及其说明。

  从酝酿、修改到最后提交审议,《草案》征途漫漫。2014年10月,中央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编纂民法典”成为一项立法目标。围绕着如何编纂民法典,法学界提出“三步走”和“两步走”两种主张,而不论哪种主张,都将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第一步。2015年4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公布了其起草的民法总则草案,梁慧星与杨立新教授也公布了各自团队的草案。2015年9月,法工委民法室起草了《民法总则草案(室内稿)》并组织专家谈论,《室内稿》既是前三份草案的提炼和总结,也为正式草案搭建了基本框架。

  零星拾取新颖条款进行解读,容易遮蔽法律的系统性。如媒体在报道中指出,《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乍看之下不明所以,实际上过去在法律和法学论著中,对法人分类始终缺少统一标准,一般将其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和“公法人与私法人”等,《草案》明确分类关系,消除了歧义,为后续民法典编纂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再如《草案》将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诉讼时效制度本用以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自身利益,可在交易类型日趋复杂的当下,两年往往过于短暂,法律调整年限,靠的不是技术上的突破,而是善加总结经验、倾听民众声音。上述更动都不是立法者闭门造车的产物,《草案》亮点纷呈、让人感觉“接地气”,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对社会变化做出积极回应。

  讨论法律与社会关系时,不少人习惯单方面强调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机械的看法容易让执法者陷入窘境。《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算不上新事物,2009年网络上便出现可套现的比特币,但比特币个人持有量较小、传播范围狭窄,产生的影响较为有限,这也是物权法在此之前未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的原因,可随着近几年电竞业和网络直播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大有“全民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扩大物权保护范围就极有必要。《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人。”将过去“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认为:“当今科技快速发展、人民物质水平快速提高,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发育程度远比立法之初成熟很多,我国立法以十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显然不符合社会实际,忽略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实际上,在这个消费方式日益多元的时代,适当降低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限,同样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鉴于网络消费的相对隐蔽性,过去在客户年龄等信息未能核实的情况下,许多交易只得作罢,而事实证明在诸多场合,未成年人能够理性地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

  民法总则是民法系统的纲领,草案若顺利通过,必将深刻影响我们的生活。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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