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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长李家超日前宣布,考虑引用《社团条例》禁止主张「港独」的「香港民族党」(民族党)在香港运作,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民族党可在21天内提出申诉。当然,如果政府最终决定禁止民族党运作并刊宪,民族党便属於非法社团,运作者要负上刑责,最高刑罚是监禁3年。
这是香港自回归以来政府首次引用相关条例处理港独组织。事件再次激起社会讨论,主要涉及两大问题:第一是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界线如何确定;第二是此例一开,其他政治团体,如主张「结束一党专政」的支联会,是否也应该被禁止和取缔?
按照社团条例定义,「社团」(society)指「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政治性团体」(political body)指(a)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这个定义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按照社团条例注册成立的社团;其二,按照其他法律(如《公司条例》)成立的社团(包括政治团体)。
根据社团条例第5A条规定,社团事务主任可据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理由,拒绝有关社团注册申请。那麽被拒绝注册的社团是否可以继续运作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既然所有社团必须注册才能运作,则被拒绝注册的社团就可以被视为非法组织。
在这前提下,社团条例第8条就具有价值了。换句话说,如果(a)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团体,并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台湾政治组织有联系,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长发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
一国的主权与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安全了,主权才能得以实现,相信全世界都赞同这个理念。中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方针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表明「两制」下的香港不允许存在任何破坏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分裂国家的行为,否则就是违反《基本法》第1条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国安与个人结社自由的法益平衡
毫无疑问,基本法也明确保护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但是全世界的普遍法律共识是这些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当这些自由与国家安全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秤完全可能倾向於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甲)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这已经说明,为保障国家安全,限制及惩罚港独行为是必要的,也说明了社团条例第8条具有合理性。
於2016年3月成立的民族党,在其政纲中鼓吹「建立独立的『香港共和国』」。两年来,民族党作出连串挑战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行动,包括在政府总部外发动千人港独集会、公然在校门外向中学生派发分离主义宣传单张、赴境外与分离分子筹建「围堵中国」的「自由印太联盟」等。本月初陈浩天再赴台北与「台独」勾连「播独」。
这种种行为足以说明作为违法社团的民族党,已对国家安全造成实在和潜在的危害,香港政府依据有关法律禁止和取缔这个政团是合宪、合法和合理的。相反,任何以言论和结社自由、无助解决港独问题等说辞,都是站不住脚的。
事实上政府对民族党采取行动後,其他一些政团也感觉不安。有人会问:支联会主张「结束一党专政」,是否也应被取缔?
毫无疑问,支联会这个主张是违反中国宪法的。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徵。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虽然根据一国两制方针,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但是一国两制是以「一国」为前提,国家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包容资本主义制度。
因此,香港回归後一些团体和个人仍然可以不喜欢社会主义,仍然可以骂共产党,但是他们不能否认「一国」、不能搞港独,否则他们将面临如民族党同样的结局。
政府开了有法必依的好头
人们一提港独,就必然会敦促政府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这固然是政府的宪制责任,但也必须看到,第23条立法属於保护国家安全的体系性立法,在第23条立法尚未完成前,香港原有法律也足以惩治有关港独组织。香港政府开始执行社团条例,这是一个好开端。面对其他一些宣扬港独的个人,政府也应该执行《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港独言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文章来源:明报 作者顾敏康是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湖北社团总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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