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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会老屈法无保障 炮制「漏洞」抹黑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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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3 08: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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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大律师公会近日接连发表对修订《逃犯条例》的意见,其论调被指与反对派政党同出一辙。大律师公会执委石书铭昨日称,《逃犯条例》不包括《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普通法下疑犯获公平审讯等权利的保障,「所以法庭对疑犯的人权保障把关受局限。」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无论是内地或是香港的法律,已经对嫌疑人有充足的法律保障,反对派完全是在断章取义,试图误导公众。他们又质问反对派:「如果现行《逃犯条例》真的有此『漏洞』,他们为什麽到现在才开声?」

  石书铭昨日在接受电台访问时称,根据《逃犯条例》,香港法庭在处理移交安排时,只需考虑「形式上」是否满足条例的规定,包括指控在两地皆为罪行,刑期至少12个月,及有表面证据,「法庭只需要剔这些格仔就可」。

  他虽承认法例要求不得在涉及政治、宗教、种族迫害,或者存在一罪两审等事由的情况下移交疑犯,但他「担心」把关不完善,因为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普通法》下,保障了疑犯获公平审讯、有律师代表和尽快受审等权利,惟这些权利并不包括在现行的《逃犯条例》内,「所以法庭把关受局限。」

  两地足够条例保疑犯人权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行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上述权利在内地的成文法中已有明确的保障。其中,《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七条、国家宪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明文规定保障公平审讯、程序正义。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保障疑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为疑犯辩解及维护其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则明确规定了审查起诉的期限、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一审程序审限、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二审程序审限,在及时审讯方面比香港更先进、审判历时更短。事实上,内地已经有足够的法例保障疑犯的权利。

  反对派「挖洞」攻击法治

  香港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黄国恩批评,反对派的法律界中人在讨论修例时已经有「政治前设」,就是不相信自己的国家,不单危言耸听,抹黑攻击特区政府会滥权,更肆意攻击香港良好法治和独立的司法制度。

  他质问道,《逃犯条例》已运作多年,「这些人有没有找到政府滥权的例子?又或法庭没有依法、依程序保障被移交者权利的例子?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漏洞』的话,为何他们不一早提出呢?」

  饭民扭曲事实误导港人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傅健慈指出,反对派是在断章取义,歪曲事实,试图误导全港市民。根据《逃犯条例》第十二(4)、(5)条的规定,疑犯在申请人身保护令,原讼法庭即可收取关於行使其在第五条下的司法管辖权的其他证据,并就该项申请作出决定,命令将该人释放。

  他续说,在香港的普通法系,根据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例保障了疑犯的权利、人身自由、安全和接受公正公开审问的权利等。众所周知,香港的法庭一直由专业、独立的法官把关,确保每名被告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讯,反对派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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