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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二民意挺修逃犯例 李家超:符合国际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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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02: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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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保安局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表示,至今收到的4,500个意见,有3,000个支持修例,其中大部分均认同修例是符合公义的做法,而台湾杀人案必须处理。他重申,条例修订符合国际移交程序,不应让政治凌驾公义,「有些人千方百计希望令它(修例)不成事,阻止移交台湾杀人案犯人,令人觉得伤感、失望。」他表示,律政司与保安局会谨慎、小心地处理今次修例,确保现有机制得以保存,稍後并会在立法会上交代公众意见,又希望在台湾杀人案疑犯被释放前可处理好台湾方面的要求。

  李家超昨日出席离岛区议会後主动向记者表示,保安局目前接收到的大部分意见,都支持修订《逃犯条例》,反对的则占1,400个。支持修例的理由,大致是认为修例是符合公义的做法;不希望香港变成一些逃犯可以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要确保香港市民不要受到该些逃犯可能带来的安全及治安威胁;更多支持意见则认为台湾杀人案必须处理。

  在反对意见方面,李家超指,有人对内地司法制度有自己的看法,但他强调,这次保安局的建议是以同一标准,去和全世界所有和香港间没有长期协议的司法管辖区,讨论如何以个案形式处理逃犯问题,「这个标准会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同样适用,而这个标准亦都符合我们一般逃犯移交的国际做法,包括我们参考了联合国在移交逃犯方面的一些范本。」

  移交受现法例保障

  针对有人担心因政治理由而被移交,李家超强调,现时的建议是沿用现有《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内所要求的所有保障,且必须遵守双重犯罪的原则,而罪行必须是严重至可判监禁最少一年的,而涉及政治、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或死刑的都不会移交,亦不会将之转往第三方,同时不能提出移交令以外的控罪。

  就有商界担心在营商时会不自觉地犯了刑法而导致被移交。李家超强调,移交与否首先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是说他在内地的行为,无论是涉及哪一类型,在香港也必须成为一个刑事罪行。所以如果他是无心之失,又或者错漏,即是没有犯罪意图,根本不会构成刑事罪行。」

  不应混淆长期协议

  他重申,个案移交不应混淆长期协议 ,保安局一直努力与不同管辖区争取长期协议,但谈长期协议涉及许多问题,目前已经签订协议的地区,协商期最快3年,最长更超过10年,「是否未达成协议便不处理罪案?」

  李家超指出,台湾杀人案於去年2月发生,律政司於8月认为并无足够证据起诉对方谋杀,已明显地暴露了制度上的缺陷,必须处理,保安局并已於短短半年之内提交意见,希望能在疑犯被释放前处理台湾方面的要求。

  他形容,该宗杀人案活生生地证明了现存制度无法处理严重罪行的漏洞,因此有修例必要,「如果三几个月後在其他管辖区又发生杀人、强奸、纵火、械劫等罪案,难道我们又要处理一次?」

  李家超回应反对理由

  反对理由一:不信任内地司法制度

  回应:保安局的修例建议采取了和其他没有与港签订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同样标准,符合一般逃犯移交的国际做法

  反对理由二:担心有人因政治的理由而被移交

  回应:保安局的修例建议沿用目前的《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载列的所有保障

  1. 必须遵守「双重犯罪」原则

  2. 政治罪行不移交

  3. 涉及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不移交

  4. 疑犯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在审讯时会蒙受不利,或被惩罚、或拘留,又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会移交

  5. 不能提出移交令以外的控罪

  6. 不可以将疑犯转到第三方

  7. 死刑不移交

  反对理由三:商界担心不自觉地犯刑法而导致被移交回应:        必须要符合「双重犯罪」的原则,倘无心之失或错漏在

  香港不属刑事罪行,不会移交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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