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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罚则都拗「樽盐」 反对派阻国歌法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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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 03: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4無罰則都拗「樽鹽」 反對派阻國歌法續審.jpg

  立法会《国歌条例草案》委员会昨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第三条条文,即「奏唱的标准,国歌须以符合其尊严的方式奏唱」。反对派续於会上大玩文字,围绕「尊严」(谐音「樽盐」)标准反覆提问,又追问了「第三条是否可有可无」近十次。有见反对派重复又重复,委员会主席廖长江决定划线。当第三条提问结束後,廖长江宣布延长15分钟,以继续审议第四条,惟反对派突然纠缠划线一事,并提出点人数,其後反对派议员全数离开会议厅,终令会议结束。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解释条文时表示,第三条是指引性条文,不带罚则,市民不会因为第三条而「误堕法网」,「尊严」亦可按照普通常识理解。

  话明按普通常识理解

  他重申,「国歌法本地立法要达到两个目标,包括引导市民尊重国歌和对侮辱国歌有罚则,所以需要第三条、第四条这样的指引性条文,用正面形式表达奏唱的标准和奏唱的礼仪。」

  「人民力量」议员陈志全就如何理解国歌的「尊严」提出疑问,「不做出有损尊严的事,是否就是符合尊严?」公民党议员郭家麒甚至要求聂德权:「你唱畀我听,用你唱的做标准。」民主党议员林卓廷声称,「尊严」和「尊严的」有其特定意义,在草案不同条款中的含义也不同。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表示,《国歌条例草案》并非香港法律中首次引入「尊严」概念。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六十七条列明:任何人处置安放在骨灰安置所内的骨灰,须在顾及对有关死者的尊重及尊严下行事。同时,联合国在香港执行的法例中也经常提到尊严一词,英文翻译亦为「Dignity」。

  律政司署理副法律草拟专员彭士印解释道,香港法例多次出现「尊严」一词,但是因为背景不同,所以很难借用,国歌法中对「尊严」的理解是弁言中的「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徵和标志」。

  「议会阵线」议员毛孟静问,若用说唱(Rap)这种并非庄重的形式唱国歌,会否被视为违法。

  邓忍光表示,「用『说唱』形式唱国歌这一行为本身在草案中是不违法的,但如果有其他举措让人怀疑他是公开、故意侮辱国歌的,就要参照第七条。」

  九龙东议员谢伟俊强调了普通法的特质和优点,呼吁大家要相信法院诠释条文时会依据普通法和常识,就何谓「尊严」作出适合常人理解的解释,而为不同背景下的「尊严」作出种种定义,只会增加越来越多的矛盾。

  提点人数後集体离场

  有见议员提问一再重复,廖长江决定就提问划线,并在会议尾声宣布延长15分钟,以继续审议第四条。不过,原本对划线无意见的反对派突然再用划线一事做文章,叫嚣自己在「划线」前按钮却无机会就第三条提问,廖长江其後决定下次复会时会让划线前已要求提问的议员根据其发言次数安排时间提问。其後反对派再提出点人数,并全数离开会议厅,终令会议结束。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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