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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罪行定义 未必掀「翻案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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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5 22: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釐清罪行定義 未必掀「翻案潮」.jpg

  图:终审法院裁定以自己手机通讯或拍照作案,并不算是「不诚实取用电脑」(中通社)

  「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的定义大幅收窄,律政司如被「废武功」,会否触发「翻案潮」?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除非上诉人能够提出在审讯时未能获取的证据,否则已定罪及超逾上诉期限的相同控罪案件,法庭一般不会推翻裁决。

  汤家骅相信,今次裁决有助厘清罪行的定义,当局需要尽快检讨相关电脑罪行的法例,规管目前不受法例监管的行为,包括涉及使用自己的电脑或电话作出的不当行为,例如就偷拍行为设立更清晰的罪行,包括扩大非礼罪定义等。

  法改会倡新订「窥淫罪」

  大律师陆伟雄认为,已定罪的案件仍有机会翻案,被定罪者可以申请逾时上诉,法庭会视乎案情、上诉人的理据等因素。他说,今次裁决影响律政司其他涉及相同控罪正暂缓处理的案件,如偷拍行为或改控有违公德罪等。 至於本案四名被告,陆伟雄指出四人无罪的结果已尘埃落定,同一案件不可两度检控。

  律政司回应表示,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的一个小组委员会已在今年一月就电脑网络罪行课题展开研究。而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对香港的性罪行正全面检讨,首期关於《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的谘询文件,已建议订立新的「性侵犯罪」以涵盖「裙底」摄影。 去年最後一期关於《杂项性罪行》的谘询文件,建议新订「窥淫罪」,小组委员会会尽快作出最终的建议予法改会考虑。

  【来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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