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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促修逃犯例 免重罪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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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3 00: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2法律界促修逃犯例 免重罪輕控.jpg

  对于去年3月港青陈同佳涉嫌在台湾杀害同行香港少女并藏箧弃屍案,因港台之间无刑事司法互助及逃犯移交安排,即使疑凶潜逃返港被捕及在警诫下承认杀人,但香港警方也只能控以「洗黑钱」罪名,杀人凶手或可能因司法漏洞而逃过刑责,令人扼腕叹息。多名立法会议员及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目前最重要就是通过《逃犯(修订)条例草案》,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藉以彰显公义。

  无法阻止获释後离境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案件庭审显示,法庭认为被告在本港洗黑钱的行为与在台湾涉嫌的谋杀案案情无关,相信刑期不会太长。由于目前未通过逃犯修订条例,而本港居民的出入境自由亦受法律保障,无法阻止疑犯获释後离境。

  死者家属急盼还公道

  一直协助该案件死者家属讨还公道的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表示,根据以往案例洗黑钱罪刑期介乎1年至2年以上,计算疑犯羁留时间,疑犯可能在判刑後很快便获释。若未能及时在疑犯被释放前修订《逃犯条例》,疑犯便有机会逃之夭夭。他表示,现时是与时间竞赛,家属亦是心急如焚,希望政府尽快处理修例,确保疑犯被移交到台湾受审,还家属一个公道。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城大律师系副教授梁美芬表示,洗黑钱的最高刑罚是判监14年,法庭已表明不会处理疑犯牵涉的谋杀罪,控方由盗窃罪改控洗黑钱罪。她认为,各方应尽最大的努力,「有智慧地」处理事件,立法会亦应尽早审议修订《逃犯条例》,弥补制度上的漏洞。

  堵漏洞彰公义不容缓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根据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人涉及杀人案必须符合特定条件,香港执法机构始可介入,包括案件在香港发生、案件在海外发生而事主是返港後死亡、案件在香港发生而事主到海外後死亡。至于《侵害人身罪条例》中的「串谋或唆使谋杀」罪,亦需符合涉案者是在香港策划计划在外地杀人等条件,否则香港的法院也无权审理。他强调,为避免杀人凶手可以逍遥法外,当务之急是促请立法会尽快通过修例。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法学博士傅健慈指出,既然疑犯已认罪,基于香港法律未能处理疑犯涉嫌在台湾杀人的案件,故修例是刻不容缓,须快马加鞭,堵塞法律漏洞、彰显公义,把犯罪者绳之以法,替死者和受害人家属讨回公道。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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