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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教育惩戒权,管教能否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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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4 02: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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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管孩子,轻不得重不得。如今,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日益为公众所关注,很多人纷纷呼吁把“戒尺”还给老师。在这样的背景下,前年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将“惩戒”第一次正式写入规章办法,一度引发舆论热议。

  有关教育惩戒权的规定,其实早已有之。《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大多含糊其辞,缺乏可操作性。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修改《教师法》议案,建议《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

  恢复教育惩戒权,说说容易做起来难。要想让管教真的管用,而不至于停留于口头上,必须切实解决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教师敢不敢行使管教权?二是教师能不能正确行使管教权?而这些牵涉到管教尺度怎么把握,如何保护双方的权益等一系列问题。

  现实中,有不少教师闻“罚”色变,投鼠忌器,不敢管学生,惟有端正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才能滋生出管教学生的底气。此外,也不乏教师在“恨铁不成钢”心态驱使下,将教育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混淆起来,甚至做出“少一分打十棍”之类的咄咄怪事,还自以为是“为了学生好”。这样的教师,如果不能对教育惩戒权形成正确的理解,一旦立法赋予管教权,极易为其体罚开启“合法”的口子。在理念层面,需要厘清教育惩戒权的概念,明确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让教师做到大胆管教、合理惩戒。许多不适当的惩戒其本质正是进行了体罚,而真正的“惩戒教育”则是一门科学,需要讲究技巧和艺术,基本上与体罚无关。

  理念在云端,贯彻落实过程中更会遇到诸多现实问题:什么样的情况该纳入教育惩戒的范畴?采用什么方式进行惩戒?由谁实施惩戒?对此,草案明确: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理论可以务虚,实施必须精准。有关惩戒实施的任何细节,都不容含糊。稍有差池,就会后患无穷,甚至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草案做出了种种规定,但因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依然有失模糊,亟待进一步细化。
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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