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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法案委会主持 内会有权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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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4 08: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7換法案委會主持 內會有權發指引.jpg

  针对反对派不断阻挠逃犯条例的修订工作,建制派议员要求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就有关法案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发出指引,包括改由地产及建造界议员石礼谦主持会议。反对派日前去信内会主席李慧琼,提出一大堆「法律」上的质疑,要求法律顾问回覆,图找到反对的理据,不料被对方连环打脸。法律顾问昨日回覆指,《议事规则》赋权内会就法案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建制派议员要求石礼谦主持会议不存在违规问题、法案委员会须考虑内会提供的指引、现负责主持会议的民主党议员涂谨申无权自行决定是否执行内会的指引,变相反对派再无抵赖余地。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经历了两次共4小时的会议,都一直在处理反对派议员提出的所谓「规程问题」及一再休会,未能进入第一项议程,即选举委员会的正、副主席。40名建制派议员遂於上月30日联署去信李慧琼,要求内会就该法案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并建议由石礼谦去主持有关选举程序。李慧琼决定於今日举行特别会议处理有关事宜。

  法律顾问答质疑「打脸」反对派

  有见自己的拉布大计或会就此被打断,23名反对派议员翌日随即亦去信李慧琼,提出所谓「法律问题」,质疑有关建议的合法性,并要求内会法律顾问在今日举行特别会议前回覆。

  法律顾问昨日逐一回覆23名反对派议员的「质疑」。针对反对派议员质疑内会「无权」向法案委员会发出有关选举主席的指引上,法律顾问指出,《议事规则》第七十五(8)条赋权内务委员会就委员会,包括法案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有关权力,包括以何种方式提供指引,可由内会决定。

  法律顾问并列举过往例子,如内会曾於2005年通过《法案委员会主席手册》,向委员会主席提供一般指引,另於2011年曾通过了一项程序议案,以暂停执行《内务守则》个别条款,有关安排亦适用於法案委员会,可见内会有权向法案委员会发出指引。

  石礼谦任主持不存在违规问题

  至於反对派一再针对石礼谦主持法案委员会「不符规则」一事上,法律顾问表示,《内务守则》只就委员会首次会议上选举主席的程序订定条文,对其後会议的选举主席程序「未有规定」,故建议由石礼谦主持选举主席的程序,并不存在是否符合规则的问题。

  法律顾问并指出,若内会通过有关建议,根据《议事规则》第七十六(11)条,法案委员会须考虑有关指引。

  反对派昨日一度声言,主持有关法案委员会会议的涂谨申「有权」决定是否执行内会提供的指引,但其实法律顾问昨日的书面回覆亦已对有关说法予以驳斥。

  法律顾问指出,法案委员会是否采纳内会提供的指引,由法案委员会自行决定,而《议事规则》第七十六(11)条是赋权「法案委员会」决定其行事方式及程序,并非赋权「法案委员会主席或主持选举主席的委员」作出有关决定。

  就反对派搬出「先例」,称立法会前主席范徐丽泰曾不批准时任立法会议员、民主党何俊仁在立法会会议上,提出两项与「《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故现时内会亦不应该处理建制派的动议,法律顾问指出,两个情况并不相同。

  法律顾问解释,当年情况为有关法案委员会已展开审议工作,范徐丽泰不再批准相关议案,是要避免对法案委员会的运作及正在进行的立法程序造成混乱,「然而,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而言,有关的法案审议工作要待选出主席後方可展开。」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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