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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犯权力及特权条例 可判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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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2 11: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9干犯權力及特權條例 可判監一年.jpg

  图:反对派议员包围石礼谦企图抢咪

  反对派日前粗暴捣乱修订《逃犯条例》法案委员会会议,不仅违反立法会议事规则,并涉干犯香港法例382章《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条C段及第19条A。

  《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条藐视罪的C段订明,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12个月,如持续犯罪,另加每日罚款二千元。

  第19条「干预议员、立法会人员或证人」订明,任何人袭击、妨碍或骚扰任何前往或离开会议厅范围,或在会议厅范围内的任何议员;或袭击、干预、骚扰、抗拒或妨碍任何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等,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12个月。

  2013年4月,立法会审议财政预算案期间,反对派以不断点算法定人数的方式「拉布」,响钟召唤议员返回会议厅期间,社民连时任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的助理黄浩铭、社民连成员林翰飞,多次故意乱按议员专用升降机的按钮,干扰议员进入会议厅。二人之後被控《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9条中的「干预议员」罪,认罪後各被判罚款1500元及3000元。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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