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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逃犯例|逾万字回覆立会法律顾问 保安局:个案式移交逃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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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6 07: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2修逃犯例|逾萬字回覆立會法律顧問 保安局:個案式移交逃犯不可行.jpg

  保安局回覆立法会法律顾问早前对《逃犯条例》修订内容的多个疑问。对於现行个案式移交的运作为何不切实可行,保安局表示,参考当年会议纪录,看不到此建议在法案委员会经过讨论,而恢复二读辩论时所涉的相关讨论也甚少,「不排除是一个较匆忙的建议的可能性」。保安局亦表明,回归前立例时并非刻意将内地剔除於涵盖范围。

  立例时非刻意将内地剔除

  立法会法律顾问曹志远早前致函保安局,就《逃犯(修订)条例》向政府提出多项问题。保安局就曹志远提问的回覆长达18页,共逾万字。对於曹在函中称,当年制订《逃犯条例》时,其原意是将内地排除在外,保安局表示,《逃犯条例》在回归前订立,目的是要将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该条例不适用於香港特区与中国任何其他部分之间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当时被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而不是将中国任何其他部分在法例本地化时刻意剔除」。当局重申,香港与中国内地(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长期移交协定,依然是香港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标。

  至於现行个案式移交的运作为何不切实可行,保安局指出,该建议是当年《逃犯条例》恢复二读的尾声时由当时的政府提出,从当时的会议纪录中,看不到该建议在法案委员会经过讨论,而恢复二读辩论时所涉的相关讨论也甚少,「不排除是一个较匆忙的建议的可能性」;而在实际操作上,需按照《逃犯条例》第3条以附属法例将香港特区与另一司法管辖区所签协定在宪报刊登,并提交立法会审议,始能付诸实行,但如此便会惊动逃犯逃逸。

  现行须刊宪 势惊动逃犯逃逸

  保安局续指,由於现行有关运作并不切实可行,《逃犯条例》实施近22年以来,香港特区从没有与任何其他地方订立个案形式的移交安排,今次修例建议以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代替附属法例的目的,便是为了堵塞个案式移交操作上的漏洞。

  保安局亦表明,行政机关在处理移交逃犯请求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要求方参与国际协议或公约的情况;要求方是否有战乱、社会动荡的情况;该个案移交对香港特区整体利益的影响;有关罪行的指控是否真诚地为司法公正而作出等等。当局还可为移交当事人加入额外保证,例如律师代表、家属探望和医护照顾等,由於须视乎个案的个别情况和需要而定,不适宜在《逃犯条例》中清楚列明,但在将来的操作指引中,会以行政方式述明有关细节。

  合理平衡 九项罪类不处理

  对於政府以什麽标准决定纳入或剔除某些罪类,保安局解释,就罪类方面,部分的意见主要是源於不太了解双重犯罪的原则和罪行涵盖的范围,或不熟识《逃犯条例》的内容和操作。故政府采取了合理平衡,建议特别移交安排处理《逃犯条例》附表1中37项属最严重或相对较严重、涉及司法的维护和有组织犯罪,以及履行国际公约责任等的罪类。特别移交安排不处理余下的九项罪类的综合考虑原因,主要是由於它们在过往的移交请求中较少出现,甚至从未处理过,或涉及法律争议而正在检讨中。

  至於通过修例後,行政长官是否可扩大罪类范围,保安局表示,若将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逃犯条例》第25条的命令进行修订,有关的修订将适用於特别移交安排可处理的罪行。由於相关命令具有立法效力,故须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交立法会审议。

  【华发网根据大公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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