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对派为了阻挠《逃犯(修订)条例》通过,大肆发动宣传攻势。民主党林卓廷前日在立法会议员与多国驻港总领事午宴时,向外交官散发英文传单,散播反修例谬论。《大公报》记者逐一审视传单上的八大谬论,发现皆是反对派的陈腔滥调,包括:内地可以任意罗织罪名要求香港移交政治犯,香港法院对移交逃犯把关的保障不足够,以及外商会因修例撤资等等。然而,政府官员亦多次表明,条例保障不会移交政治犯;移交亦会设有多重保障;多个商界领袖亦表明不担忧修例、修例堵塞法律漏洞值得支持、不犯罪的守法公民不必忧虑等。说到底,反对派利用《逃犯(修订)条例》危言耸听、制造恐慌,但他们的奸计绝不会得逞。
谬论1
反对派制造恐慌,称保安局明确承认日後可按内地要求,没收在港财产,一旦成功修例,在港任何人的财产也岌岌可危云云。
保安局在回覆立法会法律顾问时,已经强调「由於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提供的协助,一般是需要向法院申请命令才可以进行,证据或财产的持有人会收到有关命令和知道取证的依据,如果对取证行动有异议,他们可以到法院提出反对。」由此可见,内地不能任意没收港人的财产。
此外,即使不经修例,现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亦有冻结、没收经由犯罪所得的财产的做法,而法例对有关做法一直有一定限制。
谬论2
公民党吴霭仪声称,现行《逃犯条例》订明不适用於中国内地是一种保障,而非漏洞。
保安局早前回应立法会法律顾问时,指出《逃犯条例》在回归前订立,目的是要将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该条例不适用於香港特区与中国任何其他部分之间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当时被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而不是将中国任何其他部分在法例本地化时刻意剔除」。当局重申,香港与中国内地(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长期移交协定,依然是香港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标。
谬论3
台湾陆委会声称,即使通过修例,也不会申请移交陈同佳。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强调,现时要处理法律真空问题,当香港建立了有关法律之後,「我们会在很务实、很尊重对方的情况下,去讨论它提出的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的要求。」纵然台湾陆委会的态度强硬,但承办陈同佳案的士林地检署却有不同看法。台湾士林地检署在去年12月正式通缉陈同佳,时效长达37年6个月,直至2055年8月17日。当陈同佳在今年4月被判刑後,当时士林地检署发言人邱智宏指不管是按照什麽样的法例,或是相关的一些程序,现阶段只希望港方回应台方司法互助的请求,移送逃犯到台湾归案。至於香港政府要如何回应、用什麽依据、什麽程序来回应,基本上尊重香港政府就立法权、司法权运作的结果。
谬论4
反对派声言,内地可以罗织任何罪名捉拿政治犯。
《逃犯条例》写明以下三种情况不会移交,包括「有关方面就某项罪行寻求作出该项移交,而该项罪行属政治性质的罪行」、「有关的移交要求虽然宣称是因有关罪行而提出的,但实际上是由於为该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或惩罚该人的目的而提出的」、「该人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在审讯时蒙受不利或被惩罚、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修例并无更改这些条文。此外,李家超曾表示若被告遭冤枉偷窃100万元,但实际原因是撰写政治文章,「法庭会聆听,你说写了文章,法官会看」。看到法庭如何审理,公众会更放心。
谬论5
内地法治的国际排名比香港低,因此不应与其移交逃犯。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根据联合国指引,移交疑犯的焦点从不在申请国或地方的人权状况或法治程度,而是在被申请地方本身对人权和法治的保障,很多已与美国、英国签订移交逃犯协议的国家,法治方面的国际排名比内地更低。近年内地的司法改革有相当进步,例如所有法庭裁决均即时上网公开,从而对未能公正执行审讯的法官带来很大压力,而当诉讼双方皆可提出其他个案的裁决来互相印证时,法治的一致性便比较有机会成立。《法官法》的通行亦令法官质素和经验有了根本性的改善,新制度下法官必须由最低法庭做起,通过公开表现评估才可晋升,提升了法庭审判水平。
谬论6
仅凭香港法院裁定表面证据成立就可移交逃犯,是保障不足。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有人觉得表面证据成立很容易甚至随意。这是不正确的。表面证据的意思是:若在香港法院要起诉某人,法院听取控方证据後,觉得辩方须答辩的话,即是有case to answer,我们才称它为表面证据,法庭要按照法律去裁定表面证据是否成立。在此之前,律政司亦要先审视申请方提出的情况,是否在对方和香港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是否符合适用於移交逃犯的37项罪类、判刑三年以上、非政治或宗教等罪等保障原则。所以不是收到移交逃犯申请,香港便马上、一定移交,绝对不是。
谬论7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不会拒绝中央政府不合理的移交要求。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有说法指,因为行政长官要向中央负责、不能够不移交,所以所有香港人都会被随意交给内地。这种说法不成立。第一,宪制上,行政长官不单向中央负责,也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人和事负责。第二,移交逃犯程序中,行政长官的角色是启动程序,因为不可以惊动疑犯,所以要由行政当局来启动程序,然後交给法院审视、把关,在外国也是这样做。如果法院认为不够证据、不同意移交,行政长官根本没可能移交。这套制度非常坚实、稳妥,在移交逃犯问题上,行政长官不可能一个人自把自为,传媒亦会发挥监察功能。
谬论8
修例会导致外国撤资,香港不再是国际金融中心。
苹果日报5月23日报道「自打嘴巴」:
「有报道指,中美贸易战加上逃犯条例阴霾下,不少在港的美资公司打算减少对港投资,甚至撤出香港,Verizon media(早前收购Yahoo的美国电讯商)香港区市场及传讯部资深总监刘淑芬表示,母公司对香港有短、中、长期的发展计划,早在数年前已就5G发展,对发展未有太大疑虑。公司亦指,华为是公司的广告商,合作未有任何影响。」
另外,长和系主席李泽钜、嘉华集团主席吕志和、恒基地产联席主席李家杰等知名商界人士,亦先後表明不担忧修例、修例堵塞法律漏洞值得支持、不犯罪的守法公民不必忧虑等。保险公司资深区域总监杨伟诚日前接受大公报访问时亦指出,最近投保客户人数未见减少,反而不少客户都看好香港法治,例如香港法庭素来以独立专业、公平公正的宗旨处理纠纷,为香港带来安全、稳定的环境,相信修例避免香港沦为「罪犯天堂」,有助香港巩固优良营商环境及金融中心地位。
【来源:大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