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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局建议修订《逃犯条例》,旨在促进有效的刑事司法,以及纠正无法容忍的现况。这将使香港能够逐案将逃犯移交到中国其他地区,以及目前尚未与香港签订任何引渡协议的170多个国家。这种基于案例的做法也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使用,而且在长期移交逃犯安排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明显有效。鉴于当前的法律真空,许多来自其他地方的逃犯在香港得到庇护,有些来自中国其他地方,有些则来自全球各地。
我们知道,来自中国其他地区的300多名逃犯目前正在香港避风头,其中包括至少一名谋杀嫌疑人,以及已经被判贪污和洗钱罪名成立的商人。然而,由于我们的法律存在弱点,他们得以逃避应有的罪责,未能面对司法审讯。没有任何国家可以容忍嫌疑人从国家的一个地方逃到另一个地方来逃避司法制裁,中国如是,英国、俄罗斯也如是,更何况是美国,香港有责任打破这个僵局。虽然我们无法确定有多少来自世界各地的逃犯也来到这里逃避法律制裁,但保安局的修例建议有望让他们猛然醒悟,并意识到自己的时间到了。
在有关保安局修例的辩论中,整个焦点都集中在嫌疑人的权利,以及香港应该采取什麽措施来保障他们的利益。虽然他们的利益显然很重要,但我认为,还有另一个因素必须得到考虑,而且它往往被忽略了。约翰.多恩(John Donne)说过,「没有人是一座孤岛」,香港对其他地方及罪案受害者负有广泛的责任,这些责任不能永远以这样或那样的藉口来推卸。那些认为香港可以通过自我孤立、拒绝帮助其他司法管辖区追捕犯罪嫌疑人来逃避责任的人,根本不是在做什麽好事,更别说这麽做会导致信任崩溃。
对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责任
如果香港不履行对他人的责任,我们不能指望其他司法管辖区继续协助我们。例如,据估计,2006年以来,内地已将248名嫌疑人移送香港接受司法审讯,这对我们的执法很有帮助,而香港却没有移交任何逃犯。很显然,在没有互惠的情况下,这种帮助很可能会停止,我们只能责怪自己。香港对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明确的责任,如果忽视这些责任,必然会有後果。这些责任显而易见,也一再得到重申。
例如,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Model Treaty on Extradition)敦促所有国家「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2006年以来,旨在促进打击全球犯罪活动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已适用于香港,它要求各国在符合国内法的情况下,努力「加快引渡程式,并简化本条例所适用的与任何犯罪有关的证据要求」(第16条)。同样,自2006年以来也适用于香港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旨在加强反腐败措施,以及呼吁建立有效的引渡机制(第14条)。
此外,香港是国际检察官协会(IAP)和国际反贪局联合会(IAACA)的成员。IAP推广起诉逃犯的国际合作,IAACA则推动全球反腐败工作,包括逮捕嫌疑人。然而,大量被通缉的逃犯,甚至被定罪的罪犯潜逃到这里,是对我们履行国际义务的一种讽刺。它发出的资讯是,虽然香港口口声声说要打击犯罪,但却不值得信赖,无论逃犯的罪行有多严重,它都愿意为他们提供庇护。
此外,1960年以来,香港警务处一直是国际刑事员警组织(Interpol)成员,并在最近成为中国国家中心局的分局。国际刑警组织最有效的工具之一是「红色通缉令」(Red Notice),这是向各地执法人员发出的一项请求,要求他们找到和暂时逮捕被通缉的逃犯,等候引渡或移交。通过抓捕逃犯,它有助于确保逃犯在全世界无处可逃。例如,去年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後,浙江省贪污嫌疑人姚金琦在欧洲联盟被捕,他被保加利亚遣返中国受审。然而,在香港,红色通缉令制度完全没有作用,因为许多逃犯如果被发现躲在这里,既不会被引渡也不会被移交,这破坏了国际刑警组织的其中一个关键目标,即以遣返逃犯作为全球化犯罪的威慑力量。
是时候摆脱负面形象
因此,香港不仅辜负了自己,也辜负了它在世界各地的刑事司法夥伴,现在是时候让它摆脱作为中国的罪犯庇护地的形象。我坚信,在回归22年後,某人可以在北京抢劫一家银行,在上海干下强奸案,或在南京贩运毒品,然後在香港避风头的情况,亟须纠正。虽然有些人将这种状况描述为「防火墙」,但事实上,这是一种犯罪特许,破坏了全国乃至其他地区的有效执法。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清楚认识到这一点,保安局的修例建议提供了一个明智的方法,让香港终于能履行对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责任。
然而,建立一个能够引渡一个人的机制,与实际引渡某人这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希望人们能够理解这一点。例如,英国与独裁政权、失败国家和内战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但实际上,它绝不会将某人引渡到那种地方,而我坚信这里也是如此。即使不是这类国家,引渡也绝非必然。例如,英国与俄罗斯签有引渡条约,但在过去17年中,它拒绝了俄罗斯提出的67项引渡请求中的63项。同样,建立一个将逃犯遣返中国其他地区的机制,当然并不意味着只要提出要求就会移交,因为还有许多障碍须克服。
《逃犯条例》(第5条)载有国际公认的嫌疑人保障措施,而香港现行的20项移交逃犯协议也有这些措施。由于有人担心人们可能因政治原因而面对引渡风险,因此修例建议强调,将不会移交犯了政治性质罪行的嫌疑人,如果是基于遭通缉者的政治观点(或种族、宗教或国籍)而提出引渡请求以施与惩罚,则有关通缉犯也不会被移交。当然,大多数罪行都没有政治方面的考量,而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诸如入室盗窃、绑架或强奸等案件在受考虑移交或逃犯最终面临审讯时,应该不会面对什麽困难。但是,如果嫌疑人可能在审讯时受到歧视,或因其政治观点、种族、宗教或国籍而受到惩罚、拘留或限制其个人自由,则不会移交。如果逃犯将面临死刑,如果罪行在两地都不违法,如果可能提出额外指控,或者违反一罪二审原则,逃犯也不会被遣返。这是一组强大的保护措施,政府为了减轻人们的担忧,已经说明这些措施还可以得到补充。
不同的法律制度
在「公平审讯」问题上,应当记住,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些比较先进,有些则较不先进,一个司法管辖区审判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并不总是有益的。当然,不同的制度以不同的速度、不同的方式发展,但不能就此认为其他制度不可信,或者它们不会用自己的司法程序来确定有罪或无罪。虽然有些人总是急于诋毁内地的法律制度,但就改善刑事程序及伸张正义而言,内地的法律制度与我们的法律越来越一致,这一点不能永远被忽视。
自前任最高领导人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誓言「我们必须为中国建立一个现代法律制度」以来,进步的学者和法学家已经接受了他的言论,经常在面对强大阻力的情况下,努力改善刑事司法制度。我很荣幸能见到这些改革者中的许多人,与他们讨论已经取得的进展,尽管他们都毫不犹豫地承认,法律制度仍有待改善。不幸的是,大多数批评者其实对内地刑事司法近期的改善知之甚少,更糟的是,许多人根本不感兴趣,大概是因为这些改善影响了他们对内地法律制度的先入为主之见。
然而,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发表2018年工作报告时说,司法机构去年在刑事案件中力求坚持两项原则,即在存疑的情况下不予处罚,以及不允许非法取得的证据。当然,这与西方对刑事司法的态度是一致的,但这肯定不是巧合,因为内地已通过研究其他法律制度,包括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以求使其法律安排现代化。最近内地的司法有一些重大改革,也许最显着的是在非自愿认罪方面。过去,法院只关注认罪是否属实,而不考虑认罪过程的情况,在改革者的敦促下,这种情况现已改变。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改革,法院现在必须排除强迫供证,即使供词属实。此外,有趣的是,在香港,法庭可以只根据供词而将被告定罪,而在内地,法庭除了供词外,也会寻找确凿的证据,从而为被告提供额外的保障。至于举证的标准,内地法官被问及时说,他们必须「确定」有罪才能定罪,这距离我们自己的「超出合理怀疑」标准相差不远。
此外,当局现在鼓励内地执法人员在较严重案件中录制供证过程,让法官在审讯时可以看到供词是如何取得的。当然,最初采用这种做法是香港廉政公署,然後香港警务处也跟随,现已扩展到内地和澳门。在如今通常公开进行的审讯中,最新的变化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频率远远超过以往,他们的证词因此可以得到检验,而较少依赖证据陈述。内地《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生效以来,内地政府和香港政府一样,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缺乏资金的被告及罪案受害者都可使用这项援助。
(注:本文是作者于6月11日在「引渡法与人权:香港政府法案是否为我们的权利提供足够保障?」研讨会的演讲,原载《中国日报》6月12日,吴汉钧,黄金顺译。)
香港大学法学荣誉教授、香港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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