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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文豪阻警方清场 议员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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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23: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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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7日再有游行反对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示威者於子夜时分在旺角占据多条街道与警方对峙,警方被迫进行清场。

  立法会议员谭文豪在警察防线前阻挠警方推进。警方多次要求谭文豪回到安全位置,不要阻碍警方工作,但谭文豪以身後均为记者等荒唐理由,拒绝离开。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侵害人身条例》同《警队条例》对相关罪行分别判处监禁2年和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则指公职人员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故意作出失当或不恰当的行为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或理由。

  (大公文汇全媒体新闻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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