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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号”别成为携号转网的“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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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8 03: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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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靓号”背后的强制消费问题作为历史问题,应该在目前的携号转网改革当中一并破解掉,而不是反过来,作为不能够顺利携号转网的理由。

  三大电信运营商即将于11月底在全国推行携号转网服务,之前工信部三令五申不得对转网设置障碍。然而,备受争议的手机“靓号”(吉祥号)转号问题还是浮出了水面,成为妨碍转网的最后的“土圩子”。

  有的消费者是因为当初申请靓号时,合约动辄要到2050年,因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才能携号转网;而有的消费者的手机尾号是6666的号码,在联通原本不算是“靓号”,但转入中国电信之后就算“靓号”,被要求“每月保底消费599元,预存话费24000元”。

  原来的合约期没有满,所以转网的时候就必须要支付“违约金”;转网之后是新客户,就得遵守新的运营商的“契约”……这些话其实似是而非,是打着合同的名义,固化之前运营商对于所谓“靓号”的不公平的、单方面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假借合同的名义,割裂原本统一的电信市场格局,阻碍了市场正常竞争。

  首先,运营商单独区别出所谓“靓号”资源,强制消费者必须接受月最低消费、高额预存话费等苛刻要求,本身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018年9月,原安徽省工商局分别约谈安徽三大通信运营商,明确“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从国家码号资源中划分出所谓的‘靓号’”,并据此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化协议,涉嫌违法。

  其次,根据运营商提供的“靓号”格式合同,合约年限动辄长达三四十年,有的长达99年,甚至终身不得更换套餐。这到底是电信服务合同,还是在签卖身契?因为选了原先某家电信运营商的“靓号”,结果就一辈子都不能够换电信服务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把生意做成了“婚姻誓约”,这是剥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的选择权,也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显失公允的合同。

  所以说,目前“靓号转网”的问题,并不是消费者单方面违约,提前解除了合同,该不该赔违约金,该赔多少违约金;相反,是之前运营商附加在“靓号”上的种种月最低消费、消费期限,其正当性和合法性本就存疑。

  “靓号”背后的强制消费问题作为历史问题,应该在目前的携号转网改革当中一并破解掉,而不是反过来,作为不能够顺利携号转网的理由。过去的积弊不是作为保留积弊的借口。

  今年11月底前要在全国全面实施携号转网,这是中央做出的战略部署。工信部为此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电信行业此轮改革大动作,就是要通过充分赋权消费者“用脚投票”,来打破既有的电信市场藩篱,让用户拥有更多自由选择权,推动通信运营服务领域的不断市场化。 所以,推进携号转网,不再人为设置障碍,并不是简单的方便消费者的议题,还涉及到整个电信领域的市场化推动。

  所谓“靓号”“吉祥号”,不是电信运营商的“自留地”,码号资源本来就是国有的。电信运营商应改变“躺着赚钱”的心态,多想想怎么用高质低价的服务来吸引消费者,这才是市场生存制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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