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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暴制乱\禁蒙面法续生效 让政府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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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3 11: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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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日前裁定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的《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後,政府向法庭申请寻求条例继续生效;高院昨傍晚决定颁布七天临时暂缓令,暂时不颁布《禁蒙面法》无效,直至下周五(29日),让政府提出上诉,再由上诉庭决定是否继续暂缓。换言之,《禁蒙面法》暂时继续有效。警方表示会研究相关判词;律政司指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现阶段不适宜作任何评论。

  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止暴制乱,遭24名泛暴派立法会议员和社民连梁国雄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早前获判胜诉,裁定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的《禁蒙面法》,以及《禁蒙面法》部分条文,均违反《基本法》。

  免变相鼓励蒙面犯案

  代表政府的律政司一方,早前表明会提出上诉,并于前日向高院申请暂缓判决,及要求法庭颁「暂时有效令」,希望让《禁蒙面法》继续有效,以免变相鼓励暴徒继续蒙面犯案,待上诉至上级法院作进一步裁决。

  主审的两名原讼庭法官林云浩和周家明前日开庭,听罢政府一方陈词後,昨日颁判词拒绝政府的申请,指政府寻求让《禁蒙面法》继续生效的理据不足,因无证据显示星期一的裁决,令示威者暴力程度有升级,亦不见得暂缓裁决可以持续解决香港面临的公共危险,但基于案件对公众的重要性,在现时香港社会特别情况下,认为暂缓裁决七日是正确做法,让政府有机会上诉,再由上诉庭裁断有关做法是否适当。

  原讼庭于11月18日颁判词,裁定《紧急法》授权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在「危害公安」情况下,可订立规例这方面,不符合《基本法》九项条文规定,包括: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六十六条,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等等。

  至于《禁蒙面法》的具体条文,原讼庭认为部分条文包括禁止市民在未经批准集结或合法集会中蒙面、授权警察可要求蒙面者除去口罩,而拒绝者可被罚款判监等规定,对市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已超过合理所需,亦违反《基本法》。

  【华发网根据大公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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