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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促廉署严查林卓廷涉泄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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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9 08: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市民促廉署嚴查林卓廷涉泄調查資料.jpg

  图:「反黑金&反港独关注组」到廉署请愿,敦促廉署严查林卓廷(左图)涉嫌妨碍司法公正\中通社

  团体「反黑金&反港独关注组」一行约40人昨日到廉政公署递交请愿信,敦促廉署严查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涉嫌泄露正调查案件的资料。

  「反黑金&反港独关注组」召集人黄引祥指出,去年7月21日,林卓廷带领一帮人进入元朗,引发殴斗事件。事件发生後廉署进行调查,林卓廷却公开向媒体泄露有关此案的资料,此举对当事人造成不公,严重影响调查单位的调查独立性和公正性,亦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规定的不能披露受查人身份资料。黄引祥续称,林卓廷曾任廉署调查员,无理由不知道基本的保密原则。廉署应主动调查林卓廷的言行是否构成犯罪,以彰显香港的法治精神。

  香港修例风波已经持续七个月,黄引祥提到,林卓廷等所谓「民主派」人士掩护暴徒犯法。该团体对此予以强烈谴责,斥他们藉「民主」之名捣乱香港、破坏法治。

  网上留言支持追究到底

  市民纷纷在网上留言说,支持追究到底,将林卓廷绳之於法。亦有人笑言:「林卓廷下次爆料,会唔会系讲自己被廉署调查?」

  根据现行《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的罪行〉一条中规定,「(1)任何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就任何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的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a)该项调查的标的之人(受调查人)披露他是该项调查的标的此一事实或该项调查的任何细节;或(b)公众、部分公众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份或该受调查人正受调查的事实或该项调查的任何细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一年。」

  此前社民连主席吴文远因为在社交媒体披露前民政事务局常秘冯程淑仪正受廉署调查,被裁定三项披露调查人身份罪成,判囚四个月。吴不服裁决上诉,但被高院驳回,吴须即时入狱。他其後再到高等法院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同样被驳回,惟仍可向终院提出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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