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国安法案件的排期、处理及法官委派等均属司法机构职责范围。图为终审法院
就香港国安法第44条规定,行政长官应当在各级法院指定法官,负责处理与香港国安法有关的案件和上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昨日发表声明,强调指定法官及相关的法庭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在任命指定法官的时候,考虑的唯一准则,跟任命其他法官一样,只考虑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才能,没有政治考虑等因素。而拥有外国国籍的法官,并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
香港国安法已于6月30日通过并在香港实施,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昨日发表的声明,就指定法官和根据香港国安法处理案件的法庭运作,陈述一些一般性原则。
推荐任命安排沿用已久
马道立表示,指定法官及相关的法庭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这一点至为重要。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据基本法规定而任命的法官,因此,所有指定法官将来自司法机构的现任法官。这已在《香港国安法》第44条订明。按照基本法第88条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据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这个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马道立指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样,其任命必须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才能。这是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应根据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虑因素。他说,拥有外国国籍的法官并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这些法官亦是根据基本法明确允许而获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对香港贡献良多,行政长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具体委派属司法机构职责
马道立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4条规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为指定法官,并不意味着在司法机构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适合获指定。在考虑个别法官是否适合获指定时,必须考虑所有法律上的反对原因,例如:第44条列出的反对原因,或任何基于偏颇或合理地给人偏颇的观感而提出的反对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对原因。当指定法官的任期届满时,其他合适的法官亦可获指定成为指定法官。该安排尤其适用于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马道立强调,有关案件的排期、处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或上诉,是由相关级别的法院领导决定的,这些事宜全然属于司法机构的职责范围。马道立重申,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会的基石,并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使命和宪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