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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昨日举办讨论香港国安法的法律论坛,身兼立法会议员的城大法律系副教授梁美芬表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体现了政府对症下药,对警方执法的清晰授权亦有利於及时执法。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亦指,细则参考了香港固有的搜证规定,符合国际公约,加上有司局长和法庭的多重把关,并未侵犯人权,有利於高效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梁美芬:需即时执法权
梁美芬指出,修例风波期间,警方在调查涉外资金方面的案件时绑手绑脚,相信四十三条的实施细则,是对过去一年的执法困难作出补漏以及对症下药,不少警务界人士亦向她表示,执法时需要这些清晰的授权。及时侦破香港国安法相关罪行的前提是警方拥有即时执法权,希望能有效阻碍精心策划的犯罪行为,包括许多涉及恐怖活动的罪行,期待社会支持政府的决定。
傅健慈:避免毁灭证据
傅健慈则强调,四十三条的细则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破坏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剥夺他人的自由的人,该人的自由就会受到合法的规管。
他指出,香港现有法例中,与洗黑钱相关的搜查,如果来不及向法庭拿手令,警方一样可以请示上级後立即搜查。而四十三条细则中亦写明,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员可授权人员,毋须手令便可进入有关地方搜证,目的就是要有效打击相关罪行,避免嫌犯毁灭证据,而且这些证据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涉外消息,因此并未侵犯人权。
傅健慈举例,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时,亦需要有保安局局长书面指示、律政司司长根据检控守则检视,以及法庭的三重把关,如果不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黑金,就不用担心受到该条细则的影响。因此,四十三条的细则参考并优化了本地法例,能强有力地打击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亦能高效打击恐怖主义,保障香港根本利益。
马恩国:拒删不同发表
揽炒派声称,四十三条的细则中,警队可以要求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这一项会影响人权,是「以言入罪」,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执业大律师马恩国批评有关言论是在「讲大话」,企图误导市民,因为「以言入罪」是指因为发表某些言论而犯法,但该条细则是警方检视过发布的言论,及判断该内容是否有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若然才会要求移除。干犯法律的行为并不是发表言论,而是拒绝按照警方的要求移走相关讯息的行为。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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